关于我国立案登记制度的思考
2016-05-30李攀胡志洪
李攀 胡志洪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政治的发展,法律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本文从行政法的立案审查制度到立案登记制度的变化入手,描述了登记制度带来的优势,以及我国法律的发展。
关键词:立案审查制度缺陷;立案登记制度的革新;立案登记制的意义
行政诉讼法是我目前接触到的比较难的一部法律,它其中的条条框框很多。但是,最主要的就是它在政府和人民之间,作了很好的一个调节,不会使得政府的权利无限大,人民被压榨。监督和限制了政府的权利,维护了人民的正当的权利。
一、行政诉讼法的存在道理
行政诉讼法是典型的“民告官”,可是作为主体的行政机关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的过程当中,行政主体基本上都会利用自己的权利去侵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对于这样的一种情况,行政诉讼的存在就具有了很大存在的必要性,使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被侵犯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得到权利的救济。如果没有行政诉讼这扇大门,人民的权益在与公权力的博弈中,将永远处于下风,永远都是政府是对的,人民永远没有说话的机会。这样就更使得在这本来就不公平的角色扮演当中,人民处于弱势。行政诉讼的存在,为保护私权利打开了新世纪的大门。
二、立案审查向立案登记的变革
法之所存,必有其所存之理。正如同行政法的修改一样,是为了更好的适应这个社会,使得法律更加的公平公正合理,更加的人性化,更加符合社会的发展。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登记的意见》,同日施行的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了“立案登记制度”。这一次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当中有很多的亮点存在,可这要数第一的,还是这立案登记制度。
三、立案登记较之立案审查的优势
(1)因为立案是诉讼的第一个程序,也可以说是诉讼之门,毕竟,没有立案,案子就不能到达法院内部,案情就不能及时得到审理。以前的行政诉讼法是立案审查制度,在法院还没有进行及时的审查的时候,案子就已经被立案的官员拒之门外,本来当事人的权益被侵犯了,想找一个正义的部门为自己伸冤,为自己伸张正义,可是法院的立案的官员还没等到当事人伸冤,就已经开始拒绝,让他们走人。这在很大的程度上限制和打击和公民保护自己权益的积极性,对于政府只会有更多的不满,甚至上升到对国家的怨恨,认为在这样的国家自己的基本权益得不到保护,产生不热爱自己祖国的情怀。其次立案审查制度也不符合现现今社会的发展,如今的社会应该是自由,平等,公平的社会,权利得到保护,权益得到维护,这种立案审查制度,大大放宽了立案官员的权利,基本上就是立案官员说可以就可以,立案官员的个人成分因素很大的决定了当事人所陈述的案情能不能进入下一步的审理。所以这是极为不合理的。
(2)现在的立案登记制度,为当事人进入行政诉讼之门提供了极大的方便,降低了门槛,对于立案的官员有了很大的约束力,对于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他们只能立案登记,对于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的,也应该接受其起诉状,并出具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官员不得主观的加高立案的门槛,也不得为难起诉人,更不得将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拒之门外。否则,当事人可以向其上级人民法院起诉,上级人民法院责令其改正并处分他们。
(3)对于立案登记制度,于公于私都很有好处。我们可以先来说说对于院长,庭长以及立案官员的好处,以前的立案审查制度,让立案官员可以不必回应哪些外界施加的立案压力以及其他的乱码,对自己的也是会轻松很多的,就算实在是有不能避免的回应,也可以理所应当的说:“我不能不立案啊,不立案不登记,我就会受到处分啊。”
(4)此外,行政诉讼案件不仅涉及到起诉人的个人的权益,而且涉及到社会的公共利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本来就是涉及到一种公共的利益。如果不改变立案审查制,还是维持立案的高门槛,将本来应该由法院受理,符合行政诉讼法定的条件的案子不予立案,就有可能影响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工作,妨碍国家推进依法治国和发展成为法治大锅的进程。很显然,行政立案制度的确立,不仅扩大了案件的受案范围,维护了私权利,也对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其意义的存在远远超出了制度本身。
四、立案登记制度的意义
既然作为行政诉讼法的第一亮点的立案登记制度对于行诉法有那么重要的意义。那么行诉法在施行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做些什么呢?
(1)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立案登记的前提条件,即新行诉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各项起诉条件。例如,对其中的第三项条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就需要司法解释明确什么是“具体的诉讼请求”,包括哪些范围,对“具体的事实根据”有什么最低限度的要求等。只有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各项起诉条件的内涵和外延,法院负责立案登记的人员才能高效地为起诉人办理登记立案事项。
(2)对法院负责立案登记的人员进行适当培训,使之熟练掌握登记立案的程序和相关要求。根据新行诉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这些程序和要求主要包括:一律接受其起诉状、7日内立案、先予立案、一次性全面告知补正内容等。法院负责立案登记的人员对这些登记立案的程序和相关要求应在上岗履职前全面了解和熟练把握,否则不能批准其上岗履职。
(3)明确对违法滥诉行为的应对和制裁措施,保证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正常运作。行政诉讼实行立案登记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诉权,而不允许当事人或非当事人利用这一制度进行违法滥诉。对于新行诉法施行后当事人之间可能的恶意串通,或者非当事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行政诉讼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当事人或非当事人故意提起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或无理缠讼的行为,各级法院均应事先确定相应的应对和制裁措施预案,包括驳回起诉、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们只有扎扎实实做好以上工作,才能真正使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改革顺利和有序地展开,使之产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行诉法的立案登记制度是对行诉法的新的发展,也是我国法律,法治社会的新进步。
参考文献:
[1]《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登记的意见》
[2]《新行政诉讼法》
(作者单位: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