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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及完善途径

2016-05-30王宇鲍永娟

文化产业 2016年5期
关键词:立法保护法消费者

王宇 鲍永娟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与中国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密切联系的一部法律,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当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仍然存在缺陷,《消法》自身不健全。

关键词:消费者;保护法;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与中国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密切联系的一部法律,该法自1993年10月颁布实施以来在唤醒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加快我国市场经济立法进程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草时理论和实践不足的影响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就现在的国际和国内环境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但要改而且修改的越快越好,本文将针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现状与完善提出一些看法和意见。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其步伐已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我国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8章,55条,主要是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一些根本问题的法律,在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中起统帅和总纲作用,标志着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制建设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

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产生于发达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1898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全国消费者同盟。1960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简称IOW)成立,它是由世界各国、各地区消费者组织参加的国际消费者问题议事中心;其宗旨为在全世界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的一系列保护工作,在国际机构代表消费者说话。实际上,随着20世纪后半期消费者运动的高涨,世界上许多国家还相继确立了消费者权益仲裁或类似的纠纷解决机制。

除了国家保护和经营者自律以外,消费者应是自己利益的最好维护者。消费者对自身利益维护得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自我保护的意识。有些消费者则在商品使用消费过程中,不按照规定的方法使用、消费商品,结果酿成大祸;有些消费者迫于经营者在消费时,蛮横挑剔,无理取闹,故意使事态扩大,造成重大损失,最终自食其果等等,这一切都是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所致。

当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仍然存在缺陷,《消法》自身不健全,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消费者的概念应进一步明确

《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由此看出: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二、消费者的权利应进一步扩展

随着入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关系的内容将越来越丰富、消费者据此应享有的权利亦越来越多。为此,《消法》除了列举的几大基本权利外,目前还应扩展如下权利,比如:充分尊重消费者的安全权,建立产品的召回制度。《消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这是经营者的产品缺陷告知义务。

三、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救济途径

(一)建立一套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专门用于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在现有的消费者协会体系的基础上,相应地增设独立的“消费者权益仲裁庭”,仲裁庭可配合目前消协的机构设置设立,开设到区县一级,针对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特点设立一套专门的仲裁规则,尤其是方便小额纠纷的简便仲裁。仲裁庭成员可以从消协、律协、专家学者中聘请仲裁员,但考虑到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多发性和小额性,仲裁员的聘任要求可以适当放低,人数可以适当放多,以保障消费者可以较及时地得到仲裁。仲裁的费用可以通过赔偿机制转嫁给不法经营者。

(二)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权益纠纷行政裁决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国家市场管理的专门机关,具备专门的知识和人员,有丰富的市场管理经验和素养。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裁决权,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体系完备与消费者、经营权联系密切的优势,高效地处理权益纠纷,防止纠纷的扩大化,及时制止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三)赋予消费者协会更广泛的职能,特别在处理消费者争议方面有更大的权威。

(四)大力改善消协组织的维权条件,为切实发挥各项职能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一是各级政府应安排专项经费,解决基础设施建设和办公交通工具缺乏问题,充分考虑解决消费者协会经费和人员相对缺乏问题。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第六十三条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章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消协工作人员的待遇,应明确按国家公务员执行,以增强目前不愿在消协工作的人员的积极性,推动消保维权工作进一步延伸。

(五)培育网络体系,推动职能到位。进一步做好调查研究,制定详尽可行的办法。把消费者维权联络站延伸建立到城市街道社区、农村行政村,方便消费者的投诉和解答消费者提出的问题,使他们掌握相关的商品知识,提高维权意识,同时又使大量的、一般性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在方便消费者的同时也会缓解我们工作量大、人员紧张的矛盾,促使我们更好地履行职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并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以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会更加完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将不断提高,维权途径将会更多、更高效。这些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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