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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演出行业的影响

2016-05-28陈静

财经界·下旬刊 2016年10期
关键词:税收政策有效对策营改增

陈静

摘要:近些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相当迅速,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并开始重视精神享受,这也促进了文化产业的迅猛发展。演出行业在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也在最近几年取得了非常可观的成绩。为了保证演出行业能在未来长远、稳定、健康地发展,因此,对演出行业的税收政策分析和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随着“营改增”新的税收政策的全面普及,已经对各行各业的税收工作带来了不同程度地影响。其中,“营改增”新政对演出行业也带来一定的影响,本文分析了我国演出市场的现状,以及“营改增”对演出行业的影响,并就演出行业目前所面临的税收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演出行业 税收政策 营改增 有效对策

“营改增”新政的实施最根本的目的不是为了帮助各个企业减少税收,而是通过合理的税收制度,解决各个企业在经营中所面临的重复征税问题,帮助企业扩大规模,促进企业长远稳定地发展。近些年来,演出行业在我国文化市场发展迅猛,正逐步吸引着越来越多的观众,而税收问题是阻碍演出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为了给我国演出行业创建良好的、健康的发展环境,促进演出行业的蓬勃发展。营改增背景下,要不断调整和完善演出行业的税收政策,促进演出行业的规模化发展。

一、演出市场的现状分析

(一)演出市场主体

目前,我国国内主流的演出市场主体大致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个体演员(文艺表演团队),即是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从事各类现场文艺表演活动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即是符合规定条件的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即是符合规定条件从事演出的组织、制作、营销、居间、代理、行纪等经营经纪活动及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票务公司,互联网售票在我国快速发展,到演出场所购票的方式由传统的人工窗口售票改为互联网订票、电话订票,其更加快捷、方便,因此,现阶段在演出市场中票务公司的地位和作用也是越来越重要。

(二)演出收入分配方式

按照演出收入的分配方式把演出业务大致可以分成四种:演出团体在自己的演出场地开展演出活动,然后由自己负责演出的售票业务;演出团体租借其它单位的演出场地开展演出活动,却依旧由演出团体来负责售票任务,然后演出团队再向场地供应单位和相关经纪人支付场地租金和佣金等费用;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售票和办理演出的相关事宜,而演出团队只是参与演出,根据表演团队的演出场次或者根据售票总额的一定比例,向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收取演出收入;演出经纪机构负责组织、售票、租借场地以及开展演出等相关的工作,而表演团队只参与到现场表演,根据演出的场次或者售票总额中一定比例,向经纪机构收取演出收入。

二、演出行业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课税不均匀,部分演出人员的税负比较重

大多数情况下,演出人员只是单纯地收取表演劳务费,对票房收入基本不关心,且整个演出活动的策划与组织都不参与其中,因而就不会出现用票房总收入减去支付演出场地费用、经纪人的佣金或演出公司的费用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的情况。部分演出者的最终收入也许不完全是应税营业额,有时演出人员需要支付演出场地的租金以及经纪人的佣金,这笔开支会占到演出总收入的20%—40%,这也增重了演出人员的税负。

(二)纳税义务人和纳税科目划分模糊

有些演出组织人员一般把所有的票房收入扣除支付给演出场地租金、经纪人佣金和演出人员的费用之后的差额根据文化体育业3%计算缴纳营业税。还有一些演出组织人员从2009年开始就把票房总额根据文化体育业全额征收3%的营业税;演出人员的税收按照所支付的演出费用的3%交纳营业税;对于演出场地租金的税收,按照租金的5%收取营业税;对于经纪人佣金的税收,按照5%来征收营业额。上述的征税方式都是存在错误的,这就是因为对演出行业相关的营业税收政策太模糊,且纳税义务人也没有明确责任。

(三)缺乏严格的监管机制,个体演员偷税漏税频发

首先,在税收政策上没有对扣缴义务人提出明确的规定。新的营业税规定中取消了关于营业额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其次,在实际征税中,相比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未得到充分地重视。并且在营业税的制度中也没有涉及到关于演出行业扣缴义务的相关规定,在给个体演员支付演出费用时也是按照劳务费的形式进行支付,而且没有正式的发票,所以导致许多个体演员未缴纳营业额的情况。

三、“营改增”对演出行业的影响及相关建议

(一)“营改增”对演出行业的影响

1、“营改增”可以消除重复征税,为演出行业减轻税收负担

“营改增”税收制度下,征税的范围越广,所覆盖的面积越大,就越能更好地发挥增值税的职能,进而确保税收中性,控制经济的扭曲作用。对于演出行业,有着较为特殊的资产形式,大部分都是与文化艺术相关的无形资产。营业税通常都是根据营业总收入来计算税收,而演出行业在缴纳税收时难以抵扣这些成本,导致了重复征税的行为频发,这就加大了演出行业的税收负担,进一步提高了演出行业的运营风险,对演出行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严重的阻碍。在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后,演出行业要按照不含税营业额的6%来缴纳增值税,这样虽然增加了演出行业的税负,然而演出行业能够抵扣传统企业中采购原材料、生产设备等过程中缴纳过的税款,所以从整体而言,“营改增”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重复税收,帮助演出行业减轻实际的税收负担。

2、“营改增”能够使抵扣链条更完善,深化演出行业的分工

演出行业是横跨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但更偏向于服务业的范围。如果征收演出行业的营业税,将造成服务业和制造业之间形成的抵扣链条会断裂,进而让工业部门偏向于由内部提供服务而不是从外部购买,所以演出行业通常会采用“大而全”、“小而全”的运作方式,这样对自身优势的发挥和产业分工协作都非常不利。当对演出行业实行“营改增”后,就允许演出行业在缴纳增值税时能抵扣税额,一方面让演出行业与制造业之间的税收抵扣链条更完善,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其它行业对演出行业的需求,为演出行业提高票房收入和拓展发展空间提供完善的制度基础,从另一个方面来看,也可以防止演出行业在市场竞争中出现错误的投资决策,促进演出行业多个方面分工的合理调整,充分发挥演出行业的优势,向专业化细分和升级换代过渡。所以,在演出行业中实行“营改增”,不但可以让增值税抵扣链条更加完善,还可以加强与演出行业相关的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让行业内部分工更明确、更有效。

(二)“营改增”下演出行业的政策建议

1、适当降低演出行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营改增”在一定程度上能减轻规模较小的纳税人的税负,然而,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过高,对规模较小的演出企业的长远发展非常不利。因此,在为演出行业制定一般纳税人认证标准时,应该实事求是,制定合理的认定标准可以促进规模较小的纳税人快速成长,进而增大纳税人的队伍,确保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有效减少重复征税。

2、增加增值税的抵扣范畴

演出行业属于无形资产,应该尽快完善与这种无形资产相关的投资抵扣规定。从对无形资产的转让过程上分析,目前已经被纳入到营业税范围中的技术专利和特许权等行为,当实施”营改增“税收制度后,也应该把这些纳入到增值税的抵扣范畴,一方面可以用征收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奠定制度基础,另一方面也可以完全消除演出行业中的重复征税,为演出行业减轻税收负担。

3、加大政府的财政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部门应该深刻认识到文化产业对于推动经济发展的作用,并进一步加大政府的财政扶持力度,完善各项补偿机制。每一次大型的演出活动都会给当地带来较大规模的经济效益,会带动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比如餐饮业、酒店业等。因此,政府在对演出行业征收增值税时,也应该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鼓励演出行业的快速发展,当演出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会增加当地其它产业的营业收入,进而也能提高增值税的收入,从整体上讲,提高了实际的总税收。

四、结束语

演出行业的经济效应是非常可观的,它能带动其它产业的快速发展,因此,税收部门应站在新的高度,结合“营改增”新税收政策,制定科学的、有利于演出行业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演出行业长远的发展。由于演出行业的特殊性,在税收制度上也存在着较多的缺陷,还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加大在这方面的研究力度,为演出行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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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应超,李永强.新时期推动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商业时代,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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