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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能生育,能否作为离婚的理由

2016-05-27

伴侣 2016年4期
关键词:夫妻感情公婆情形

问:

我和丈夫一直没能生育孩子,经检查,是丈夫的生理原因所致。当时我还没想那么多,总觉得医学技术发达,时间长了就能治愈。可如今7年过去了,虽然不断就医,甚至试了很多民间偏方,却始终没有改善。由于我们一直隐瞒原因,公婆十分不理解,还怀疑我有生理缺陷,让我有苦难言。随着年龄的增长,我现在特别想有一个自己的孩子。丈夫的病治愈无望,公婆常无端责怪我,我不想再这么过下去了,我想离婚。请问:丈夫不能生育能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

答:

一方要求离婚,一方不愿意离婚,能否离得成,关键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一方没有生育能力,夫妻感情可能好也可能不好,仅此情形,不能作为感情破裂的理由,即使协商不成走上法庭,也难以获得支持。

《婚姻法》规定法院准许离婚的情形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中虽然没有列明无法生育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但希望拥有自己的下一代也是人之常情。因为一方有生理缺陷无法生育,又难以治愈,如果另一方无法接受,必然影响到双方的感情。换句话说,你如果能证明因丈夫无法生育,影响了你们的感情,离婚一般会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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