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商务英语翻译的混合型教学探究
2016-05-27来东慧
来东慧
摘 要: 本文基于高职商务英语翻译教学面对的现实,提出坚持理实一体的教学方针,并探究在实际课堂中混合多种方法开展教学的思路与做法。
关键词: 高职 商务英语翻译 混合型教学
引言
商务英语翻译课程是高职商务英语专业的必修课程,旨在使学生了解简单的翻译理论,掌握常用的翻译方法与技巧,在日常的商务场合完成基本的翻译工作。然而,在实际教学中遇到了不少问题,通过不断摸索,混合型教学思路与做法逐渐形成。
1.高职商务英语翻译教学面对的现实
1.1课程难度大
对大部分高职学生来说,商务英语翻译是一门难度较大的课程。该课程要求学生既有相关的商务知识,又有一定的英语阅读与翻译能力,更要有较好的中文读写能力。而现状是多数学生的英语阅读理解力不够强,主因是词汇量不足,语法知识有漏洞,外加以往英语学习中训练不足,原有英语翻译能力有限。另外,部分学生中文能力的欠缺也不可否认。
1.2岗位有需要
据谢媛媛的调查结果显示,有百分之八十多的毕业生在工作中或多或少遇到商务英语翻译任务。虽然她的调查对象为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近三年来从事外贸行业的商务英语专业毕业生和部分实习生,但反映了商务英语专业毕业生应该具备一定商务英语翻译能力的必要性。
2.商务英语翻译的混合型教学
2.1理实一体为根本
高职教育主要培养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等领域一线应用型专门人才,其教学应遵循实用为主、应用为目的。高职商务英语专业的教学应以培养学生英语实用能力为首要任务,重视英语实用操作技能的训练,商务英语翻译课程则更应该把商务英语的翻译技能定为主攻方向。
然而,就商务英语翻译教学的现状而言,与教学目标和方向仍有一定偏差,教学过程中普遍存在侧重翻译理论的讲解,理论与实际统一度不够,技巧性不高,实际应用效果与预期相差较大等问题。不少学校采用大班授课,教师很难与每个学生互动,学生缺少实际操练商务翻译的机会。
为了改变现状,实现提高学生商务翻译技能的教学目标,高职商务英语翻译课必须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以翻译理论为基础,以学生实践为核心,避免理论与实践相脱节,将基本的翻译理论和简单实用的翻译方法与技巧融入学生的翻译实践中,让学生能学以致用,用中得悟。
2.2混合型教学组课堂
在理实一体的方针指导下,基本的翻译理论仍是商务英语课程内容不可或缺的部分。但对于翻译理论的教学,一定要避免教师“满堂灌”的做法,尽量让学生参与理论的学习过程。下面的方法不失为可考虑的选择。
①实例教学法
实例教学法就是通过分配学生实际的翻译任务,让学生与教师共同进行试译,学生边译边学,教师则在学生试译过程中将涉及的相关翻译理论逐步灌输给学生。开展实例教学法时应注意实例必须来自学生今后可能就业岗位的工作实际,同时要控制好实例的难易度,从而保证学生通过努力能全面完成试译,而教师也得以将理论顺利传授。
②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中,通常将原文与译文同时展示。采用的案例非正即反,因此可以在让学生分析案例中翻译的成功点与失败处的过程中同时进行翻译理论的教学。案例的选取同样应切合学生将来可能就业岗位的实际,难易度保证适中。
根据高职教育的目标,毫无疑问,在商务英语翻译理实一体的教学中,实践教学是重头。实践教学是学生掌握翻译技巧、提高翻译能力的首要途径,各类动手型教学法便被广泛引入实践课堂。
③任务型教学法
任务型教学法一般基于较具体的一项商务翻译任务,如:将某品牌的保健液体钙胶囊英语食用说明书译成汉语。根据高职学生的具体水平,任务的前期,教师应提供必要的支架式的帮助,任务执行的过程中,教师必须严格监控学生的完成情况,适度的提示、辅导与帮助,能提高学生完成任务的积极性,也能提高学生完成任务的质量。
④项目式教学法
为了便于学生实践,常常可以根据岗位翻译情景将实践内容分项目进行。例如:接机入住与日程安排,公司介绍与参观,产品介绍与说明,商务谈判与合同签订,宴请与休闲旅游等。项目教学如能创造接近实际工作环境的实景,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实践热情。另外,项目教学法通常需要多个学生的合作学习,如何合理组合学习者是值得教师重视的问题。
⑤反思教学法
反思教学法即是在每次教学任务或某一教学单元完成后进行的回顾与总结。学生自评、学生互评、教师评价都能起到反思作用。在反思过程中,教师应合理制定评价标准,把握好评价的松紧度,尤其要防止两个极端的产生,即过于严苛和老好人现象。合理服人的评价才能对教学有促进作用,否则会产生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
结语
高职商务英语翻译课应坚持理论与实践融为一体的方针。无论是理论教学还是实践教学,必须按实际情况采用各种有效且切合实际的教学方法。但不管运用了哪些教学方法,教学反思是每一次教学完成后师生都应该进行的一个步骤,温故方能知新,反思才能提高。
参考文献:
[1]谢媛媛.高职商务英语翻译岗位需求分析及启示[J].现代教育科学·高教研究,2015,(2):8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