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还认为男人打老婆是家庭私事吗
2016-05-26侯虹斌
侯虹斌
北京夜晚。一个火锅店里,店里满满的客人。一个漂亮的长发女孩在独自吃火锅,一个青年人走向前,大声地质问:你为什么在这里吃火锅?我让你出来了吗?没有我的批准谁让你出门了?回家!马上给我回家!!
女孩沉默,不愿走。那个男人扯着她的手就要走,女孩拒绝,说:我要离婚。男人冷笑:离婚?你马上给我回家。把她拖到地上,女孩挣扎,他把她从地上拖着走。
全程数分钟,声音很大,火锅店里大家都在偷偷地瞄他俩,但没有人出来制止。其实,谁都看得出来,那女孩的眼角有一大块淤青。
这是某新媒体拍摄的一个社会观察实验视频,就是为了测试一下,在公共场合实施家暴时,是否会有人出来制止。非常遗憾的是,没有一个人出来制止。
不过,在第二次做同样实验的时候,情况就有所不同了,在男人的大声辱骂和女孩的低声哭泣中,女孩被拖到地上,开始有人出来拦住这男人。男人不服:这是我的家事,你别管。大家慢慢围过来,七嘴八舌地声讨。僵持中,男人揪住女孩的手也松下来,最后灰溜溜地走了。顾客们纷纷出谋划策,劝这个挨打的女孩不要回去。
这是两场不同的实验结果。男演员表示:在公众场合,一旦有人站出来制止,哪怕只有一个人,他就马上有了一种压力感;女演员则表示,只要有人能站出来,她就能感到有一种被“保护”的感觉。演到最后,女演员自己也忍不住流泪了。而男演员表示,他愿意参加这个节目的录制,就是因为他的母亲曾被出轨的父亲家暴,一脚从楼上踹下来。
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下简称《反家暴法》)正式实施。这是一个社会进步,也是众多女权主义者及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付出了很多努力换来的结果,值得欣慰。但是,在反家暴这条路上,道阻且长,还有很多障碍需要跨越。这种障碍,既包括堆积在人们观念当中的沉疴,也包括法律层面上的实施问题。尽管有了法律,但人们对家暴有态度,在3月1日之前和之后,并不会因为日历翻了一页就立即改变。这将是一个漫长的普法过程。
过去几千年来,立法者们就一直颁布各种规定和惩罚措施来推行形形色色的法律法令,有一点是共通的:女性不配被当作人看,或者不配被视为与“男人”同一个物种,她们不被放置在同一维度上看待。古代中国的女性地位与世界是基本同步的,她们也无非同样在是成为财产、成为生育工具、成为征服的承受者等身份中兜兜转转。
基于这一原则,女性被放置在男性庇护的家庭当中,也意味着男性(主要是丈夫和父亲)对她有非常大的处置权。就拿美国早期的法律来说,曾有一个“大拇指”原则,即允许丈夫对其妻子和子女有适度惩戒的权利,只是要求他所用的棍子不得超过大拇指粗,这样就不算违法。直至今天,在西方法律已经相当完备,并且对家暴行为严惩不贷的情况下,仍然存在家暴行为。男尊女卑的观念在男性的头脑中刻下了深深的烙印,甚至在一些高知家庭或者高阶层当中也存在。
在中国当下的社会当中,在人们的意识当中,也常常不把“家暴”当回事。我们在这个视频中看到,第一幕时,大家都在悄悄地看着,没有人哼一声;在第二幕中,令人欣慰地出现了不少热心人,上前制止了暴行。不过,在采访现场,我们听到的观念却是“大老爷们打媳妇,不可取”“在家里闹是你私事,但这是公共场合”之类的;还有些无动于衷者则觉得,“有些家里矛盾外人未必管得过来”“可怜之人必有其可恨之处”。
以上种种观念,实际上正是家暴如此严重,而且得不到申张的重要原因。你看,说“大老爷们不该打媳妇”,不是因为妻子与丈夫是平等的,而是因为这种行为损伤了“大老爷们”的颜面和私产,不体面;可以家里闹不可以公共场合闹,实际上认为“打老婆”是可以的,只是不应该在公共场合制造噪音吵了别人;家里矛盾外人管不过来,认为“老婆”是私产,法律无法约束;“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这一句呢,则是最好的丑化受害人的万能句式,这样,加害者不仅无过,反而还是因果报应的践行者,是不是还应该给“家暴”“可恨之人”的施暴者一朵大红花呀?
并不是要针对视频当中某一位,他们只不过说出了这个社会当中最常见的偏见:只要不影响别人,你怎么打老婆是你自己的事。
现在的舆论常有一种“受害人有罪推论”的倾向:虐待你你可以离婚呀,你不离婚就是你的错;你丈夫脾气不好,你干嘛老让你丈夫生气呀,这不活该吗;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你们不就是天生一对嘛! 似乎有了这种批评,就可以把自己从不公正的社会当中摘得干干净净。殊不知,正是这种思潮,大大地延滞了“反家暴法”的实施。男性知道他不会受到惩罚,行为烈度便会升级;女性知道受害了也不会有人帮助,反而会遭来更大的二次羞辱,便继续忍受。在一片沉默当中,“反家暴”就变成了一件非常不重要、非常不合时宜的事,甚至显得很“作”。在这种舆论当中,邻居不劝,单位不问,不出人命司法机关不管。
就在《反家暴法》出台没几天,我在朋友圈中看到,一位朋友的女同学,因为不堪家暴喝药自杀了。虽然她长得美也能赚钱,与人相处很好,但包括家属在内,都不知道她长期挨打;即便她已经离婚了,也未能逃离前夫的毒手。
更典型的是董珊珊被虐杀一案:26岁的董珊珊在结婚十个月当中有过8次报警,其本人亦曾向法院申请离婚、向医生表述过其被殴遭遇,但既没有被批准离婚,也没有得到警方的保护,终于被丈夫活活殴打致死,其夫从轻判处六年半。杀人凶手只关了四年就出狱了,很快再婚,再度虐打新婚妻子,被媒体报道,当然什么事儿都没有
令人欣慰的是,就在《反家暴法》实施的十来天的时间里,上海、北京、湖南等地都已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该保护令可以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法律规定,该保护令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违反保护令构成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责任。——只希望这个法律,将切实保护每位女性,以及每一个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