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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知识产权(IP)与微电影创作模式融合的结构分析

2016-05-26张骐严

电影评介 2016年2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形式文学

张骐严

在如今的媒介以及传播学领域,一个英文简写单词炙手可热,那就是“IP”。它是“Intellectual Property”的简写,汉译为“知识财产”。是特指经过创意思想后的可执行性行为结果(creations of the mind),适用于所有设计学、艺术学及文学领域的创新形式,是由法律赋予独享权利的“一种整体创意结构”。而在文化领域,其集中呈现为一种文化结构核心,也就是我们习惯称之为的文化核心支持产权(IP),而这种处于智力(mind)层面的思维方式,所急需的是一种以现实形式确定下来的物质结构,以便进一步传播或商品化。而微电影往往就成为了这种智力形式现实化的一种惯用途径,这和两者之间的结构特点是密不可分的。文化核心知识产权(IP)价值首先就在于其可传播范围的大小,而微电影的易于传播的特点恰恰就可以先期解决一部分文化核心知识产权(IP)对自身形式的需求。其次,微电影的易操作性是很容易将文化核心知识产权(IP)快速绑定在自己身上的,而这种制作上的便捷也为文化核心知识产权(IP)形成自身保护提供了很大助力。因此,在当下这个互联网文化核心知识产权(IP)与微电影创作都炙手可热的时代,探究微电影是以一种什么样的结构来绑定文化核心知识产权(IP)就成为了一个很有价值的课题。

一、 微电影创作模式与文化核心知识产权(IP)间的有效关系

对于如今文化市场的文化核心知识产权(IP)推广形式,已经有两种传统途径炙手可热,一种是以文本为基础的文学推广形式,另一种则是以视频呈现为基础的影视作品形式。但是,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微电影市场的兴起,在这两种传统视频呈现形式的基础上,一种依托于微电影本身的创意推广形式也日渐火热了起来。这和微电影创作的特殊模式与文化核心知识产权(IP)之间的紧密联系是分不开的。而这种联系又同互联网的兴起以及移动网络终端的推广产生了较为深入的匹配效应。

首先,在以往世界电影产业链条上,就有围绕于文化核心知识产权(IP)开发产品的习惯。早期美国好莱坞电影产业惯用的“文学财产”(literary property)或“潜在财产”(underlying property)。都是指这种有核心文学创意或电影剧本衍生多种文化商业模式的概念。而微电影以及其背后的微小说、微剧本等网络时代的碎块化审美产物,往往更具备配合文化核心知识产权(IP)系列化的优势。如果说《星球大战》通过十多年的时间,由六部系成功做到了文化核心知识产权(IP)的运营链条,那么时下的《万万没想到》系列则在短短的3年时间里很快形成了自身文化核心知识产权(IP)的利益链,这是微电影快销化同产业链结构相关联后的成功案例。毕竟,微电影做起来比那些科幻史诗级的大电影容易得多。

其次,微电影可以逆向为一个非文学产权服务。例如一个商业概念或一个产品核心植入。不管其背后的传播目的如何,为了这个文化核心知识产权(IP)的成功推广,利用传统文学或电影渠道很难在短时间内让互联网的受众群体进行接纳。因为毕竟其艺术性和潜藏文学价值要远低于传统图书、戏剧、故事大纲、故事梗概和原创剧本等。唯有微电影可以快速地让非文学产权在系列视频中明朗化,例如为海南度假村拍摄的一系列微电影喜剧,可以让大量舶来的段子集中围绕“到海南旅行”这一概念快速展开,形成文化核心知识产权(IP)的线上传播运营闭环。

第三,微电影与文化核心知识产权(IP)产生有效连接的时间周期和运行成本要远低于传统文学载体和影视载体。传统的文学载体往往预热时间过长,例如当下炙手可热的文学文化核心知识产权(IP)科幻小说《三体》,其成文时间和传播预热期有好几年之久。而一部成功的大电影,单项操作运行成本过亿元的比比皆是。而相对于单期成本几十万甚至几万的微电影来说,完全可以在短时间内成序列的将固定文化核心知识产权(IP)以视频影像的方式在互联网上铺开来,达到初期的预期传播效益。

当然,这并不是说利用微电影的手法来阐释文化核心知识产权(IP)创意要优于其他两种传统手法。毕竟从文学性上来讲,一个好的故事及其背后的艺术底蕴才是一个文化核心知识产权(IP)真正的灵魂。这并不是由一种适用于当下网络传播形式的快消品所能解决的,但是从其艺术性上来讲,也并不能否认微电影本身艺术手法的展现能力。毕竟一部精致的微电影也会有很高的艺术观赏性的。

二、 微电影的传播方式是文化核心知识产权(IP)价值的增幅器

在电影产业化的链条中,文化核心知识产权(IP)之所以成型并被如此重视,其主要原因是由背后的商业运行模式为推手的。这其中包括融资渠道、成本回收、产出价值、附加影像等一系列非文学艺术性的考量方式。然而从当下互联网兴起的大环境来分析,微电影的传播方式将会为这些追求文化核心知识产权(IP)利益的商业机构创造一种便利的途径。这种途径可以尽快将很多核心IP快速投入到互联网的立体式传播空间。这是和微电影传播的特殊形式相关的。

微电影创作本身就是一种短平快的创作方式,这也是很多微电影成为系列化的主要原因。一旦发现微电影中植入的核心IP产生了效果,后面的系列电影就会马上跟进,这种制作周期和上线传播的速度是任何其他方式不可比拟的。也就是说在操作层面,微电影很容易成为阶段性放大文化核心知识产权(IP)的“利器”,其从商业角度的投入产出比要相对合适的多。而且微电影本身在互联网的传播方式很多时候是一种线上/线下互动式的,它可以在信息球的产生过成中造成“二次传播”,且这种传播方式是受众主动进行的。微博、微信、朋友圈都会成为这种传播方式的助力者。“点对点”的模式,会让微电影在传播层面的投入产出成几何级数的增长。由于目前微电影和微视频之间较为模糊的界限,针对视频版权的限制也无法在这些“点对点”的空间内对微电影的传播方式造成限制。因此,很多希望造成“病毒营销”效果的文化核心知识产权(IP)都在依赖于微电影这种核心模式。

三、 成功微电影系列化延续过程可以形成自身的文化核心知识产权(IP)

从现今几个比较成功的文化核心知识产权(IP)运营模式来看,依托于微电影成功的案例还是有很多的。这些案例往往都是以一种系列微电影呈现的,在微电影兴起早期这种案例就已有很多,《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李献计历险记》《老男孩》等电影本身并没有形成文化核心知识产权(IP)的有效运营。但是在这些早期作品中文化核心知识产权(IP)却无意间绑定在了几个导演的身上,无论是胡戈还是肖央,他们都在自身的微电影作品中找到了一个网络受众习惯关注的兴趣点,并沿着这个兴趣点深入下去,进而将自身作品系列化,其实消费的正是这些微电影背后的文化核心知识产权(IP)。胡戈的《鸟笼山剿匪记》、肖央的《父亲》都是在这个隐性的文化核心知识产权(IP)后面延伸出的成品。而这些文化核心知识产权(IP)并不是以一种显性的形态出现的,它们演化成了一种风格和导演绑在了一起,就好像周星驰的电影一样。这种风格虽然没有什么艺术性,但是符合当下互联网视频消费者的口味。以肖央为例,在几部微电影获得了一些成功后,他也开始沿着自己的文化核心知识产权(IP)进一步创作出了大电影《老男孩之猛龙过江》和红遍大江南北的MV《小苹果》。这是一个典型的通过微电影创造文化核心知识产权(IP)并加以利用的典型案例。

近期中央新影集团微电影频道策划的大型唐诗系列微电影,则是反其道而行之。利用中宣部的政策抓手,以立项投资的形式将300多首唐诗先形成文化核心知识产权(IP),再反向投入市场。到目前为止已经有几十部上线,在文化界引起了较高的重视。这种成系列的将多部微电影一同编入一个文化核心知识产权(IP)的过程,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文化投资公司所采纳,在未来的几年中可能会成为系列微电影产生的主要运营方式。例如《屌丝男士》《万万没想到》《十万个冷笑话》等较为成功的案例,已经被各大视频互联网巨头争相复制。同类型的作品每天至少会更新几十部之多。但从去年开始,此类作品推广的瓶颈已经开始产生,那么后面这些文化核心知识产权(IP)将会以一种什么样形式再出现?将会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

四、 文化核心知识产权(IP)与微电影融合的反思

面对如今互联网上铺天盖地的“大IP”以及这些文化核心知识产权(IP)产生的海量视频,我们如何冷静下来思考这一问题,已经成为很多投资运营者深入探讨的话题。到底这些系列微电影产生能的文化核心知识产权(IP)还有多少含金量?文化核心知识产权(IP)的“红海市场”形成后有没有一种新的形式可以突破雷同化IP产生的微电影作品?都需要我们深入反思。

首先,从艺术创作的层面讲,文化核心知识产权(IP)应该是建立在一种良性的艺术性基础之上的。它应该是一种拥有韵味的形式,而不是一种刻意迎合消费的形式。即便是微电影,也应该是一种既和于时代需要,同时又拥有一种能够将自身承载的艺术价值表现出来的创意方式。那些广告性质过于明显,单靠一些“吐槽”或“性暗示”来吸引点击率的作品本身就不包含任何能够形成文化核心知识产权(IP)的价值。这些元素应该首先从文化核心知识产权(IP)结构中剔除出去。我们同样拿肖央导演的系列作品为例,肖央取胜的核心手法其实是营造一种80后社会群体的情怀共鸣,而并不是很多人认为的微电影《老男孩》当中体现的“屌丝精神”。情怀共鸣在每个时段是变化的,是生生不息的。而“屌丝精神”则只是一个阶段的产物,很快会被另一个阶段的产物所取代。因此,辨别哪些才是真正需要延续的文化核心知识产权(IP)是至关重要的,也是成功运营一个核心文化IP的关键。

其次,考察一个文化核心知识产权(IP)的价值高低,应该从一个理论闭环的角度思考。这一点是通用的,无论是《哈利·波特》《三体》或者是《小时代》,他们都是在现实世界之外又营造了一个文学与艺术的世界。他们消费的一种“舞台”而并不是故事本身。而一个文化核心知识产权(IP)最高的价值是这种“舞台”的价值,这个“舞台”本身就是一个想象的共同体,拥有延续的生命力。在微电影案例运营中比较类似的算是动画短片《十万个冷笑话》,它通过一些80、90后童年的知名动画角色入手,成功营造了这样一个故事发生的“舞台”,以至于后面一系列的大电影和漫画的推广也获得了很大成功。但很多微电影却舍弃了这种“舞台”而刻意追求一个故事,头一两个故事讲得好,引起了一定的关注度就开始沿着故事结构往下复制,但这就违背了艺术创作的基本规律。也难免不会在一个系列之后的续作,让观众产生厌烦感。

总之,从现实层面来讲,文化核心知识产权(IP)同微电影之间已经建立起了密切的联系,是互联网商业化之后在线上文化市场内产生的一种现实现象。在当下一段历史时期有其合理性的存在,无论是从线上文学产业链或线上视频产业链的角度都成为运营层关注的热点。而作为“一种整体创意结构”,其复杂程度也远远高于一般意义上的文学脚本或艺术形式,应该用一种全新的属于互联网的视域来从新审视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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