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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区矫正制度对流动人口的适用

2016-05-26刘一瑾

北方经贸 2016年3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流动人口

刘一瑾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写入刑法是我国探索刑罚执行制度的重大尝试,然而社区矫正制度在具体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流动人口犯罪后需要适用社区矫正时存在的具体操作问题,尤其突出地影响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一是由于当地对外来人口的排斥在具体确定入矫社区时彼此推诿;二是在缺乏专业社矫人员的情况下工作难度大;三是社会各方面投入和关注不够导致社区矫正的效果并不理想。有鉴于此,应当积极探索流动人口适用社区矫正的可行方案,进而推动社区矫正制度的全面落实。

关键词: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社区矫正志愿者

中图分类号:D91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3-0059-02

2011 年2月23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此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行。在实践的初始与短期探索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逐渐暴露,其中流动人口犯罪后在适用社区矫正制度时问题尤其突出。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人口的跨区域流动已成必然,然而我国人口基数大导致的管理工作超负荷,也直接体现在社区矫正的工作中。部分社区矫正的试点基本上是可行的,但是诸如流动人口适用社区矫正时存在的问题也具有很多共性。

一、流动人口社区矫正存在法律困境

(一)流动人口与立法现状

中国的人口流动主要是由农村流向城市、由经济欠发达地区流向经济发达地区、由中西部地区流向东部沿海地区。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4年末全国大陆总人口为13.6亿,其中流动人口占2.53亿。[《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国家统计局。]在市场经济下,流动人口对城市建设发挥中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带来的犯罪问题不容小视,也无形中为社区矫正问题带来了相应的负担。

自社区矫正入刑以来,各地以司法局为主体积极跟进,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但是由于目前相关的法律规范尚待完善,据以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不统一,加之各地具体情况不尽相同,导致社区矫正工作进展在全国范围内表现出不协调,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由于没有涉及试点工作,在开展社区矫正中还基本处于探索阶段。社区矫正全面开展以来也陆续出现了许多有代表性的问题,比如流动人口如何具体适用社区矫正制度,诸如此类的问题值得我们去研究、探讨,从而尽快解决问题、推动社区矫正步入正轨。

(二)流动人口社区矫正问题的突出表现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正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落实,绝大多数地区因为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仅仅依据现有法律的只言片语,很难创新工作模式,甚至阻碍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其中,尤其突出的便是流动外来人口对当地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形成巨大压力。许多建设中的新城区,外来务工人员居多,这些外来人员一旦因为犯罪而被判处缓刑或者被假释,需要进行社区矫正时,会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诸多麻烦。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关系复杂,入矫社区难以确定

对于一个社会资源相对饱和的地区来说,外来人口的涌入无疑会破坏原来的平衡。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流动已经不再局限于某一个人,而是相互关联的一个集团在单方向地流向更发达的城市。这样一来,社会资源的分配使得流动人口的社会关系更加复杂。一旦他们需要适用社区矫正时,除了涉及到与传统的司法所、社区、志愿者的关系以外,还需考虑到与他们的朋友、亲戚和老乡之间的关系。这直接导致入矫时数据采集的困难以及在具体选择入矫社区时的困难。假设在排除其他干扰因素的前提下,将具体的受矫对象的档案归某一社区负责进行社区矫正,然而流动人员本身具有的不稳定性,使得他们居无定所,经常居住地可能随时发生变化,与档案管理存在时间与空间上的误差,不利于社区的统一管理。甚至有的受矫对象会出现多地重复接受社区矫正的情况,这都是入矫时在确定具体社区时存在混乱造成的。

2.社区工作超负荷,日常监管难度大

尽管社区矫正是一种更人道、更轻缓、更社会化的刑罚执行方式,但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必须由专门的国家机关监管执行。国外大多数国家社区矫正适用比较成熟,一般都设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尽管名称各不相同,但大多数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及领导。

随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由各地司法局接手,具体负责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却没有相应地增加,却有越来越多的社区矫正判决积压在各地的司法局司法所。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接收外来人员进行社区矫正无疑给本来就资源饱和的社区矫正工作平添压力。加之流动人口复杂性特点,平均到每一个社矫工作人员的工作量非常大,这既影响工作的质量,又影响社区矫正的效果。

在这样有限的工作时间里,社矫人员还必须得时刻密切关注受矫对象,尤其是流动人口受矫对象的动向,谨防他们脱离监管甚至再犯罪。由于他们本来就不属于受矫社区,想要他们不离开受矫社区或者定期按时报到多少有些不现实,而社交人员必须随时掌握流动人口的行踪,这就需要一些技术手段的支持。而不论是技术设备的取得还是具体操作,对于工作量巨大的社区矫正人员来说,这些都是难度不小的问题。

3.形式有待丰富,矫正效果欠佳

根据分析流动人员犯罪的原因,不难看出无业是导致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方式,其不同于传统监禁的就是社会化,即社区矫正的最终效果是使走上歧途的人重新回归社会,继续为社会做贡献,这是社区矫正作为现代文明产物的精神所在。然而在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实践中不难发现,流动人口在进行社区矫正时,他们基于无业导致犯罪的特殊性所出现的特别需求得不到多方位的满足,具体体现在矫正项目中缺乏对其进行专业的心理矫正项目,对本来就不稳定的受矫对象缺乏必要的技能培训,也看不到社矫部门提供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等等。现在比较单一的公益劳动社矫项目对他们而言,实际意义并不是很明显。

在结束社区矫正后,受矫流动人口回归社会,有部分人员犯罪的思想不能得到彻底的矫正,就业仍然是他们的问题,社区矫正并没有实现其社会价值,周围环境稍有消极影响,这些没有保障的不稳定因素就可能重新犯罪,成为城市社区的隐忧。

三、影响流动人口社区矫正的因素

根据分析以上问题,我们可以从宏观的角度得出立体的结论,即影响流动人口适用社区矫正的因素有三个层次,笔者在以下几个方面分别阐述说明。

(一)入矫社区排斥外来人口

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设计,使得生活在城市社区的农村人口受到歧视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进城务工的流动人口一旦因犯罪被判社区矫正时,入矫社区时他们就会出现不配合的情况,这也是因为社区居民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不容易接受犯罪分子监外矫正,尤其是外来人口在该社区进行矫正,常常会被从心理上异化、行动上孤立,这本身有悖于社区矫正的立法目的,也不利于最终社矫部门确定具体的入矫社区。

(二)缺乏专业人员从事社区矫正

流动人口社区矫正难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社区矫正的岗位上大量缺乏人手,尤其缺乏具备法学、社会学或者心理学的专业人才是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压力加大的客观原因。其中心理咨询师的缺乏,导致很多流动人口中的受矫人员得不到心理矫正从而难以再次融入社会,甚至不排除再犯罪的可能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岗的工作人员努力考取心理咨询师资格,身兼数职,这也是加大社矫人员工作量的原因之一。但是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工作量无疑会越来越大,设置专职岗位也迫在眉睫。

(三)各方面重视程度不够

鉴于流动人口适用社区矫正所提出的特别要求,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就需要硬件上的特别支持,这包括财政上的重视和人事上的支持。流动人口适用社区矫正后,相比理想的平衡状态,此时的社区矫正工作更加繁杂,涉及的方面更加广泛,而作为司法局一部分的社区矫正管理局在财政上不独立,可利用办公经费仅限于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的标准,这在客观上已经不能满足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另外,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大多数没有执法资格,在流动人口适用社区矫正这样复杂的背景下,工作任务和人员法律素质的矛盾显得更加紧迫和突出。如果在人事结构配备上不足以吸引更多优秀的专业人才从事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这个问题不解决的话将形成一个恶性循环。

四、流动人口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随着《社区矫正法》立法工作的启动,社区矫正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为完善法律在社区矫正领域的细化规定,同时针对较为突出和紧迫的流动人口适用社区矫正难的困境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一)改变传统观念,摈弃歧视与偏见

目前流动人口适用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种种障碍,中国城市人口对农村人口的存在歧视是重要的客观原因之一。要解决流动人口在适用社区矫正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摈弃传统的观念,树立科学的理念观就成为重要任务。法律不能直接解决所有问题,必须有相应的社会基础相佐。因此,适当地推行社区矫正,就要求我们必须平等地看待外来务工人员,社区在为犯罪人提供居住条件,做好医疗等配套公共服务的同时,应当尽可能提升社区的人文环境。这样既是对社区的名誉负责任也是对受矫对象的尊重。另一方面,让犯罪人通过参加社区活动和为社区服务,取得社区普通民众的支持和配合,这样他们容易在心理上得到一种被接受感,消除内心的自卑和对社会的不满,逐步融入社会成为其中合格的一员。

(二)加强社区矫正部门、社区以及志愿者三方合作

在加拿大,国家借助遍布全国的由政府出资租赁的私营“中途站”和由联邦矫正局建立的“社区矫正中心”,来完成社区矫正任务。由于目前国内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事组织和财政经费基本等于没有,加之流动人口适用社区矫正使得社区矫正工作压力骤增,优化社区矫正制度结构,加强社矫部门、社区和专业志愿者三方合作,对顺利解决流动人口社区矫正问题和继续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制度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借鉴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突出的地区,当地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设立专项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以专业志愿者队伍为主的第三方公益组织购买服务,由志愿者负责具体的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尤其是对受矫对象中的流动外来人口的监管。这样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队伍可以在无形之中得到壮大,同时对于接受社区矫正的流动人员来说也能受到专业的矫正。

要实现三方合作,就需要首先具备优秀的志愿者队伍。社区矫正工作者中的志愿者应该优先考虑社会学、犯罪学、心理学和法学等专业人才,同时应尽量吸纳高素质的流动人员的加入,借助“外来人口”这一共同身份,对受矫对象进行矫正。

(三)丰富社区矫正形式,加大财政投入

流动人员受矫对象毕竟不同于其他类型的受矫对象,他们具有的流动性、复杂性都特点都使得社矫工作困难重重。因此,应该尝试丰富社区矫正的项目和形式,建立专项档案进行专门管理。另外,要对流动受矫对象进行有关心理的矫正,减小再犯罪的可能性,并组织专业的技能培训,帮助流动受矫对象早日就业,早日实现真正的回归社会。

要解决经费不足人员欠缺的问题,除了通过发挥志愿者队伍的作用来缓解,其实最为直接的办法就是由政府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经济投入,充分加强对流动人口罪犯社区矫正问题的重视。加之流动人员罪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复杂性要求,其所需甚至更多,可调研发现现实与之恰巧相反。然而,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流动人口适用社区矫正的案例将不断涌现。并且在相关的管理过程中,流动人员的监管难度可以说是最大的,出于控制再犯罪率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考虑,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财政投入势在必行。

在等待国家出台统一的法律规范社区矫正具体操作的同时,社区矫正工作只能一边探索一边进行。随着我国刑罚方式进一步完善并且科学化,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展开,解决流动人口适用社区矫正问题已成为必然趋势,也期待社区矫正制度能成为更加规范、完善、独立的刑罚方式,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参考文献:

[1] 吴宗宪.社区矫正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2]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课题组:《关于对外省籍罪犯实施社区矫正的调研报告[R].中国司法,2011(1).

[3] 董 颖,陈 青.流动人口犯罪人纳入城市社区矫正范围的思考[J].求实,2009(2):74.

[4] 陈和华,叶利芳.我国社区矫正操作规程研究[J].犯罪研究,2007(4).

[5] 荣 容,等.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制度[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166.

[责任编辑:王 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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