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者和自然人被区别对待引不满 华鑫信托鑫津6号兑付纠纷又起
2016-05-24薛玉敏
薛玉敏
产品到期后,华鑫信托只对自然投资人进行了兑付,而机构投资者没有获得相应权利,这是行业潜规则,还是违法了公平原则?华鑫信托和机构投资人各执一词
去年12月份华鑫信托被爆出旗下“华鑫信托-鑫津6号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鑫津6号)未如期兑付利息,如今该产品兑付问题又起波澜。
经过3个多月的维权,华鑫信托进行了刚性兑付,但仅仅针对自然人投资者进行了兑付,没有获得兑付的机构投资者自然不愿意了。
一位不愿意透露公司名字的机构投资人在与信托公司沟通无效的情况下,转而向银监会、信托业协会等监管机构、媒体寻找帮助。
“同一个信托产品到期,对投资者为什么采取区别对待?”该产品的机构投资者代表周先生向《投资者报》记者表达了不满。他还指出了,鑫津6号出现兑付问题根本原因在与公司不尽职调查等重大问题。
信托公司为何会这样做?华鑫信托的新闻发言人接受了《投资者报》记者面访,他们表示对于这位机构投资者的指责都不认可,公司产品运营合法合规,“我们目前也在积极寻找新的受益权接盘方,不过由于金额巨大,还需要时间处理。”
事件缘起融资方和担保方
“鑫津6号”是华鑫信托在2014年发行的产品,该产品融资方为熙正照明有限公司,共同债务人为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由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募集资金总额为2亿元,其中1亿元产品期限为1.5年,另1亿元期限为2年。
但凑巧的是华鑫信托于2014年11月向融资方放款,当年12月共同债务人嘉隆高科及其实际控制人涉及非法集资等一系列案件,被警方查处,公司账户被警方冻结。
2015年1月25日,担保公司也出现了问题,因河北融投暴露大量违规担保,担保余额达500多亿,被河北建投托管,无法正常履行担保责任。
融资方、担保方均出现了问题,致使华鑫信托不能按时归还利息及本金。
纠纷集中在三个方面
周先生说,他们认为,信托项目出现风险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尽调失职,“融资方公司有大量负债,共同还款人嘉隆高科除银行贷款数十亿外,另涉及信托、基金以及P2P、有限合伙、私募股权等方式发售的涉众类理财产品约36.5亿元。公司财务问题堪忧。而信托产品推介书显示融资方总负债仅为24.3亿。”
周先生表示:“在后期,我们和产品的信托经理沟通时,他也承认没有每个月对融资方财务等方面进行深入的跟进与分析。尽调及投后管理的失职造成的项目风险信托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不是刚性兑付的问题。虽然前期沟通时信托公司多次表示会刚性兑付。”
华鑫信托新闻发言人告诉记者,他们的指控没有道理。融资方出现问题是一个“黑天鹅”事件,“我们也没有想到实际控制人会突然被警方控制。担保方是国内第二大担保公司,他们出具了担保函,加之公司之前也进行了严格的尽调,公司的程序是合规的。”
周先生的第二个指控是资方收款当月就向华鑫信托预付1000万元利息,该利息支付至信托保管账户立即被华鑫信托作为信托报酬划走,未向投资者分配。
他说按照《信托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不过对于周先生的诉求,华鑫信托发言人说,在该产品的管理过程中,公司合法合规,理应获得业绩报酬,周先生的诉求并没有法律的依据。
最令周先生不认同的是,华鑫信托用信托监管账户资金向个人投资者进行兑付,信托监管账户为全体受益人共有,华鑫无权将共有资产向部分投资者兑付,这显然侵害其他投资人利益。
据悉,今年3月16日和4月8日,华鑫信托分两批对于不同投资期限的个人投资者全部进行了兑付,计本金额1.64亿元及相应收益。兑付的价格是按本金加年化3%的收益,信托合同约定的18月期信托产品是9.8%的年化收益,24月期信托产品是10.5%的年化收益。
华鑫信托的新闻发言人告诉记者:“根据规定,信托公司不能拿自有资金进行赔付,只能寻找第三方的受益权转让方,目前我们找到的第三方只愿意接受个人投资者的受益权,由于机构投资人的金额比较大,他们并不愿意接受机构投资人的受益权。”
对华鑫信托的说话,周先生并不认同,他告诉记者:“因有确切证据显示,个人投资者的款项并不是从受让第三方收取,而是从信托专管账号支付。投资机构按信托合同规定权利查阅监管账户资料,华鑫信托拒不提供,信托资金的使用成了一个谜,我们认为很有可能是融资方己偿还了部分款项,只是被华鑫信托挪作偿付个人,而不是按信托合同进行同顺序兑付。”
至于延期多长,该新闻发言人表示,“不清楚,但我们会尽量寻求第三方的接盘者,希望河北融投方面能出现转机,我们也不希望将时间耗费在这些纠纷上。”
对于这是否代表着信托公司打破了刚性兑付的询问,该新闻发言人表示:“不能这么讲,只有河北融投把这些担保列为不良,公司还没有找到解决办法,才能称得上打破了刚性兑付。”
上述公司新闻发言人也表示:“我们也算是受害者,河北融投出现了问题,我们也很无奈,我们也正在和河北融投等涉及的各方积极沟通,希望托管机构能优先照顾像我们这种涉及个人投资者的信托产品。”
行业已有先例
事实上,早在去年,沸沸扬扬的华宸未来“淮南志高”项目便曾出现过自然人投资者比机构投资者先拿到本金的情况,其原因是资金筹措不足,自然人投资者的资金先得到兑付。
普益标准研究员钟鸿锐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和机构相比,自然人投资理念相对来说往往存在不理性的部分,不能对投资风险进行正确的认识和理解,在应对方面更容易采取非理性手段,使得事件扩大和发酵,对机构的声誉造成较大影响。”
不过,这种兑付方案实际上可能会产生一种“同受益权不同收益”的结果:如机构投资者要承担更多的投资风险;机构的投资资金往往来源于其发行的理财计划等途径,相对于自然人投资者,信托计划更长时间占用机构资金而未支付更多的资金占用成本,变相影响机构或其背后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