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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对银行创新能力的影响研究

2016-05-24吴成颂周炜张鹏

贵州财经大学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创新能力

吴成颂+周炜+张鹏

摘要:为了探究互联网金融是否会对银行的创新能力产生影响,选取中间业务收入对银行的创新能力进行度量,并对中国62家城市商业银行在2009—2013年的经验性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结果显示,互联网金融与城商行的创新能力呈负相关关系,表明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会削弱城商行的创新能力。同时,进一步的研究发现,相较于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互联网金融对城商行创新能力的影响在中西部地区更加显著,即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西部地区城商行创新能力下降的幅度也更大,说明中西部地区的城商行应对抗互联网金融冲击的能力较弱。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城商行;创新能力

文章编号:2095-5960(2016)03-0054-12;中图分类号:F832.1;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其与各行各业的融入趋势也日渐明显,“互联网+”的概念已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业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有机结合,在近年来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截止到2013年底,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已实现交易规模53729.8亿元,P2P网贷交易规模达897.1亿元,尤其是2013年6月份以后余额宝、活钱宝、理财宝等“宝宝类”产品的相继推出,使得商业银行的存款出现大面积“搬家”,对传统银行金融机构产生了巨大的冲击。然而,无论是对于互联网金融还是对于商业银行,这都仅仅是一个开始,到2014年年末,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的交易规模同比上升50.3%,达到80767亿元,而P2P网贷的交易规模更是翻了近4番,达到3291.94亿元,在这一系列数据不断增长的背后,隐含的是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和客户资源的大规模抢占。樊志刚等(2014)[1]就明确指出互联网企业在支付结算、存款理财等局部市场具有明显的差异化竞争优势,未来将会夺取银行金融机构更多的客户资源。同时,林雪(2014)[2] 也认为互联网金融依靠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能够提高金融的普惠程度,牢牢占据长尾市场的市场份额,使商业银行的客户范围无法进一步地拓展。

面对此种情况,各大商业银行也开始采取行动,一方面,纷纷推出余额宝类的活期存款理财业务,以此来应对网上理财工具对其中间业务的影响,另一方面,开始与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跨业合作,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毫无疑问,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引发了银行业的“鲶鱼效应”,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急需提高金融创新能力,增加其市场竞争力。银行的创新能力是其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滞后的科技应用、短缺的产品研发人才以及不完善的产品管理体系严重制约着银行创新能力的提高(中国银监会厦门银监局课题组,2005)[3]。具体来说,银行的创新能力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金融体系或机构的创新,二是业务流程的创新,三是金融产品的创新(李翰阳,2009)[4],但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利率管制,使得我国银行业创新能力的方向主要集中在资产类业务和中间业务,因此本文借鉴邱洪华(2012)[5]的观点,认为银行的创新能力是银行企业在现有产品基础上,研究、开发、设计或推广金融创新产品的能力。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从商业银行创新能力的视角出发,选取了62家城市商业银行在2009至2013年间的经验性数据,实证研究了互联网金融对银行创新能力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互联网金融和城商行的创新能力呈显著的负向关系,即互联网的发展会降低城商行的创新能力,这可能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大大侵占了城商行的中间业务收入,且这种影响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其对城商行的倒逼作用所致。同时,进一步的研究发现,互联网金融对城商行创新能力的影响在中西部地区比东部地区更加显著,表明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西部地区城商行的创新能力下降的幅度更大。以上研究结果显示,虽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既会与商业银行争夺业务收入,也会倒逼其进行改革和创新,但在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对城商行的影响以负面为主,城商行尚未找到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合理方法。

二、文献综述

(一)商业银行创新能力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以及利率市场化的基本实现,商业银行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王耀青、金洪飞,2014)[6],如何提高银行的创新能力,改变现有的单一盈利模式,抵御互联网金融的威胁以及利率市场化下利差缩小带来的利润空间的下降,已经成为商业银行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从广义上看,银行的创新能力主要体现在三个层次:一是金融信息的创新,主要包括综合平台和数据库系统;二是金融产品和服务种类的创新;三是银行管理制度的创新(Ian Alam,2003[7];Tor Guimaraes,2009[8]),从狭义上看,商业银行的创新能力主要是在对现有产品了解的基础上,研究、开发和设计金融产品的能力(邱洪华,2012;Frame、white,2014[9])。由于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受到利率管制等因素的制约(李翰阳,2009),因此当前银行业的创新能力主要是狭义上的,即体现在对中间业务的创新方面。已有的研究发现董事会治理、高管背景特征、股权性质和市场化程度等因素都会对商业银行的创新能力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周建等(2012)[10]通过研究,发现上市银行适度控制董事会规模、采取长期激励、控制薪酬激励水平等措施,能够显著提高上市银行的创新能力。吴成颂等(2013)[11]则根据“高层梯队理论”的研究思路,以我国13家上市银行为样本进行研究,发现银行的创新能力与高管团队学历间呈正相关性,与高管团队年龄、任期间均呈倒U形关系,其中女性高管对技术创新有显著的促进作用(曾萍,邬绮虹,2012)[12]。周亚虹等(2012)[13]认为除以上因素外,控股性质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国有企业的自主创新积极性不高(江诗松等,2011)[14],当然这可能和我国的市场化程度有关,因为高市场化程度意味着较高的创新资源配置效率,同时较之于对外开放,对内开放程度更有利提高创新资源的配置效率(成力为、孙玮,2012)[15],从而促进创新能力的提高。

那么,怎样才能提高商业银行的创新能力。从政府的角度来说,要深入要素市场的改革,建立生产要素的合理定价机制和流动机制,减少创新投入的成本,同时完善金融和技术中介服务的功能(成力为、孙玮,2012);对于监管部门来说,要不断完善银行创新的外部监管(胡海峰、孙飞,2009)[16],保证银行创新在制度的约束中进行;对于商业银行而言,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积极转变经营模式和增长模式(薛文才,2004)[17],要加大内生资源投入,构造创新能力体系,(朱明星,2013)[18],努力提高商业银行的创新质量,加强商业银行创新的内部控制,但是商业银行在资源投入方面要根据自身的创新能力,选择合适的配置方式(吴晓云、孙轻宇,2012)[19],把握创新资源配置的差异化程度,形成具有竞争优势的创新活动组合。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虽然当前对商业银行创新能力的研究相当丰富,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是在近几年发展起来的,因此关于其对商业银行创新能力影响的探索几乎处于空白阶段,故而本文从互联网金融的视角出发,对该问题进行了一定的研究。

(二)互联网金融及其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自从20世纪中期,互联网技术在美国诞生以来,就以超乎寻常的速度迅速蔓延至全球的各个行业,金融业也不例外,在与互联网信息技术迅速融合之后,产生了一种新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对此,Shahrokhi(2008)[20]表示互联网金融将是继传统金融中介和资本市场之后的第三种金融模式。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最早是由谢平教授在2012年8月的金融四十人论坛的课题报告中提出(谢平、邹传伟,2012)[21],他的观点和shahrokhi类似,他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是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并且是依靠互联网摆脱了金融中介机构的一种金融新模式,这种新的模式将会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颠覆性的影响。从已有的文献来看,学者们分别从资金端、负债端和支付端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机构的影响。

首先从资金端来看,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非正规金融应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最突出的成果表现为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和众筹融资(李有星等,2014)[22],其中P2P网贷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的电商融资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信贷格局。P2P网贷通过依托大数据风控技术为长尾市场中的小微企业及个人客户提供了标准化的信贷服务(赵旭升,2014)[23],该模式具有虚拟化平台,能够充分利用大数据的优势,大大降低贷款利率(Freedman et al,2008)[24],并能够迅速对需要贷款的客户进行信用等级的评定,较传统的银行信贷业务更为迅速、便捷,会加速金融脱媒的步伐(温小霓、武小娟,2014)[25]。

其次从负债端来看,互联网金融平台充分利用已有的利率管制契机,将大量的个人碎片化的活期存款通过渠道整合,并集合成货币基金的形式与银行进行协价议价(赵旭升,2014),这不仅直接分流了银行的低成本负债,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银行的成本。以2013年诞生的余额宝为例,推出不到半年,客户数就达到4303万人,实现融资规模1853亿元,而此时,商业银行的存款大幅度“搬家”,存款损失了近千亿元。

最后,在支付端方面,从当前的发展来看,互联网企业在支付结算方面,尤其是线上小额支付结算方面已经对商业银行形成了较大挑战(中国工商银行渠道管理课题组,2014)。[26]这主要通过两种渠道,一种是通过线上支付取代线下支付的方式减少银行的手续费收入,另一种是通过在线销售理财产品的方式侵占银行代理的基金、银保和信托产品的市场,降低银行管理理财产品的费用收入(王静,2014)[27]。

以上研究表明,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银行的业务和收入被不断地侵占,传统的商业银行受到了巨大地冲击,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倒逼银行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以应对其受到的威胁,已有文献对此也做了一些分析,但遗憾的是鲜有学者涉及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创新能力的分析,尤其是对城商行创新能力的影响。本文在分析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影响的基础上,运用城商行的经验性证据,对互联网金融下银行创新能力进行了研究,也在一定程度上检验了互联网金融对银行创新的倒逼作用。

三、理论分析

通过已有研究,我们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主要通过资金端、负债端和支付端三个方面对商业银行施加影响,那么具体到本文的研究内容来看,互联网金融会对城商行的创新能力产生怎样的影响,这种影响又是通过怎样的路径和机制产生的呢?

根据“倒逼机制”的作用原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会在很大程度上侵占银行的业务,使商业银行的利润不断下滑,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为了抵御互联网金融的影响,维持或提升自身的利润,会积极开发新的产品和业务种类,在这种机理之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会对商业银行创新能力提高产生积极作用。但是,就目前的状况来说,这种积极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且该作用的发挥会受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

具体原因有:首先,从商业银行觉察到互联网金融对其造成巨大冲击,到组织相关人员积极进行新产品和业务种类的开发,再到新的产品和业务面市及推广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因此,“倒逼作用”的发挥具有一定的时滞性,在短期内不会对商业银行的创新能力产生显著的积极作用。其次,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间并不长,且对传统的商业银行产生巨大冲击也是在2013年之后,因此在样本期间内,倒逼作用的时滞性决定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创新能力产生的积极作用并不能充分的显现。最后,相比较经济发展落后的地区,经济发达地区的市场化程度较高,所处城商行的资产规模一般较大,银行的公司治理机制相对完善,因此抵御互联网金融的能力较强,即受到互联网金融的“倒逼作用”较为显著,相较来说,受到互联网金融的负面影响就相对较弱。因此,我们推测,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对城商行创新能力的影响主要是消极的,且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商行受互联网金融的影响相对较弱。

那么,互联网金融对城商行创新能力的消极影响又是怎样的机理导致的呢?

长尾理论认为,主流市场外异质化的潜在需求可汇聚成与主流大市场相匹敌的市场需求,市场中的利基产品品种远超畅销产品的少量品种,虽然每个利基产品销量微小,但产品的数字特征使其储存、分发的经营成本微乎其微(霍兵,2015)。[28]同时,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供需双方的交易成本和搜寻成本显著降低,因此,众多利基市场产品的需求可汇聚成一个与主流畅销市场相匹敌的长尾市场,同样为公司创造利润(乔海曙、吕慧敏,2014)。[29]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正是基于这种逻辑。

和把利差作为主要收入来源传统商业银行不同,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服务对象之一就是理财需求不能被满足的低收入人群,而这些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特征就在于个人所拥有的、能够支配的资产数量较小,数量却异常庞大,但是由于这部分人群较为分散,服务成本较高,因此一直被传统的商业银行所忽视。而互联网金融平台凭借其几近于无的边际成本和搜寻成本,为数量庞大的低收入群体提供了大量价格低、收益高的理财产品,不仅吸引了商业银行大量活期存款的转移,使得商业银行丧失了成本低廉、收益较高的资金来源,而且使得传统商业银行的投资者转向互联网金融产品,大大侵占了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推测,互联网金融主要通过满足利基市场的理财需求来实现对城商行创新能力的影响,而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对城商行创新能力的影响则以消极为主,且这种影响可能会受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接下来我们将以城商行的经验性数据进行实证检验。

四、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本文的研究对象为我国境内经营的城市商业银行①①具体包括包商银行、北部湾银行、沧州银行、成都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承德银行、丹东银行、德阳银行、德州银行、东营市商业银行、抚顺银行、阜新银行、富滇银行、广州银行、桂林银行、恒丰银行、江苏银行、湖北银行、济宁银行、锦州银行、晋商银行、柳州银行、洛阳银行、南昌银行、内蒙古银行、宁夏银行、攀枝花银行、平顶山银行、齐鲁银行、齐商银行、泉州银行、三门峡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上海银行、唐山银行、威海银行、潍坊银行、温州银行、新乡银行、邢台银行、浙江民泰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厦门银行、湖州银行、东莞银行、九江银行、贵阳银行、南粤银行、稠州银行、绍兴银行、湖北银行、金华银行、嘉兴银行、台州银行、长安银行、吉林银行、晋城银行、大同银行、哈尔滨银行、邯郸银行、河北银行。在2009—2013年的经验性数据,该数据的主要来源渠道是各城市商业银行的年度财务报告。由于所收集到的各城市商业银行的年度报表并不完整,故本文采用非平衡面板数据。我们共收集了210组年度数据,从2009年开始剔除10组不完整和异常变量的数据后,最终获取200组完整的银行年度数据。此外,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数据为手工收集整理,来源渠道为艾瑞咨询网站,同时以《中国金融统计年鉴》作为补充数据来源。最后,本文研究所采用的统计软件为SPSS17.0。

(二)研究模型与变量定义

1.研究模型

为了检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城市商业银行创新能力的影响,本文借鉴朱盈盈等(2011)[30]的研究,并设置以下OLS模型进行检验:

2.银行创新能力的度量

在上述模型中,NCF为被解释变量,是城市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与银行总资产的比值,代表银行的创新能力。目前国内有关银行创新能力的度量指标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将担保承诺费、银行卡手续费、代理业务费、咨询顾问费和托管业务费等作为金融业务创新能力的评价指标(司彩丽,2010)[31];另一种衡量方法就是使用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该项收入包含了代理业务手续费、结算与清算手续费、咨询服务手续费以及资产管理手续费等,具有良好的概括性和代表性(周建等,2012)。从已有文献来看,将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作为银行创新能力的代表的做法也是较为普遍和广泛的,故此,本文也选取该项指标度量银行创新能力,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商业银行的创新主要有三个层次:一是产品与服务的创新;二是管理与技术的创新;三是体制与机制的创新(朱盈盈等,2011)。就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的具体情况而言,银行的创新活动主要集中在产品、服务、流程和渠道领域内,产品创新占据银行70%—80%以上的资源(吴晓云,孙轻宇,2012)。其次,创新的概念是相对的,虽然电子银行业务、银行卡业务等在发达国家等已比较成熟,但是对于我们来说仍是创新业务①①唐双宁副主席在2007年银监会金融创新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最后,从数据的可得性来说,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作为商业银行财务报表中的一个重要指标,会被详细的记录和统计,具有一定的准确性和可获取性。而且在现阶段,中间业务的收入也是银监会衡量银行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

综上所述,本文选取中间业务收入,即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作为城商行创新能力的衡量标准,同时为了消除银行规模的影响,本文借鉴朱盈盈等(2011)的研究,将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除以银行的总资产,得到其相对收入指标。

3.互联网金融的度量

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主要在三个方面较为突出,即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和众筹融资。第三方支付,顾名思义就是第三方服务中介机构,主要发挥第三方担保支付的功能,其通过依托大型的门户网站,且以与其合作的银行的信用作为信用依托,发展迅猛,支付宝是目前中国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截止2013年年底,第三方支付规模已达17.9万亿元,成为对传统银行经营模式威胁最大的领域之一(赵旭升,2014)。P2P网贷从利基市场切入,为小微企业及个人客户提供标准化借款,并依托大数据的风险控制技术大大降低了运营成本,形成了独特的竞争优势,牢牢占据了长尾市场的市场份额,与传统的商业银行形成了直接的竞争,据公开信息显示,2013年底,中国P2P网贷平台数量达523家,贷款余额接近900亿元,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银行好的资金业务。对比以上两个模式,我国众筹融资起步较晚,其主要通过利用网络良好的传播性,向网络投资者募集资金,并在募集资金的同时达到宣传的效果。相对于传统金融方式来说,众筹模式的融资效率更高,也更加透明,但是,由于在中国众筹的回报方式不能涉及资金或股权,因此其融资规模和发展方式受到很大的制约,总体对传统商业银行的业务冲击不大。①①详见《中国互联网金融报告——2014》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在互联网金融三种主要模式中,第三方支付和P2P网贷对传统商业银行的业务冲击较大,因此我们选取第三方支付和P2P网贷的交易规模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代表。在稳健性检验中,我们将分别用互联网第三方支付规模和P2P网贷的规模替代互联网金融总量。

此外,虽然2013年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元年,但是2012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且谢平教授(谢平、邹传伟,2012)也在2012年正式提出“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同时2014年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认为2012年至今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第三个阶段②②《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认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05年以前,第二阶段是2005至2011年,第三阶段是2012年至今。,因此我们将2012年也划入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间段。鉴于此,我们设置

虚拟变量WIF,对2009年至2011年取值为0,2012至2013年取值为1,旨在观察互联网金融发展前后,商业银行创新行为的变化。

4.控制变量

金融创新是银行获得和保持竞争力的关键途径之一,而这种创新又受到其他很多因素的影响。首先是LnNI,即商业银行利息净收入的对数,代表银行传统业务的盈利能力。银行传统业务的盈利能力之所以会对其创新能力产生影响,是因为银行在短期内的资源是一定的,如若将大量资源投入到创新业务中,势必会对原来的业务产生影响,因此,传统业务与创新业务之间存在一定的替代性(朱盈盈等,2011)。

其次,银行的资产规模(LnA)与非传统业务规模呈正相关关系(Deyoung、Rice,2004)[32],银行的资产规模越大,意味着其所拥有的人才和资源越多,其发展的经验也就越丰富,在依托新技术进行业务创新时就更加游刃有余,但是这又受到贷资产比例(DA)的限制,贷资产比例越高,银行留存的准备金就会相应降低,其创新能力就会受到影响。此外,不良资产率(Npa)作为银行信用风险水平的重要衡量指标也影响其创新能力。虽然中国商业银行经历了几轮改革,实现了股份制经营,但是以往产生的不良资产并没有在此过程中完全消除,而且当前城商行的经营模式、管理方式和风险承担等仍有传统的印记,因此信用风险仍是中国商业银行的主要风险。因此,我们借鉴吴成颂等(2014)的研究,将不良资产率纳入到控制变量中。

最后,影响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关键因素除企业规模以外,还包括其资产流动性、控股性质(State)、董事会性别(WIF)等,银行也不例外。此外,资本充足率(Car)作为银监会审批商业银行增设新机构和开办新业务的重要指标,会对银行的创新行为产生直接的影响。同时,已有研究显示国有控股性质的商业银行的创新积极性不高(周亚虹等,2012),且女性董事对于企业技术创新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曾萍、邬绮虹,2012)。具体的变量定义见表1。

五、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2报告了设定模型拟用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通过对两阶段研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进行对比,我们可以看出2012年至2013年期间,城商行的净手续费收入有所增长,但是幅度很小,说明城商行在中间业务方面有所发展,但是发展速度较为缓慢,同时从两阶段利息净收入的均值11.6943和12.3188可以看出,传统业务的发展迅速,目前城商行的主要业务类型仍然是传统的贷款业务,中间业务所占比重很小。互联网金融在2009至2011年间的均值为39.5163,而到2012年至2013年间该值已经达到77.6193,表明互联网金融在2012年之后呈现了爆发式的增长,尤其是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第三方支付规模不断扩大,余额宝的出现更是吸纳了长尾市场的大量资金,对商业银行活期存款造成很大的冲击。此外,城商行在2009年至2013年间的银行资产规模不断扩大,不良资产率也在逐渐改善,整体资产质量趋于好转。虽然和2009年至2011年间相比,城商行在2012年至2013年的资本充足率有所下降,但是总体降幅不大,且标准差从2.4877降至1.6195,表明城商行资本充足率的总体水平在提升,改革的红利开始释放。最后,2009至2011年的贷资产比例的均值为0.4833,中值为0.5068,表明大部分城商行的贷款比例超过50%,但是到了2012年至2013年,该比例有所下降,均值降到44.18%,说明城商行开始有意识开发非信贷业务,降低对利差收入的依赖,但就目前情况来看息差收入仍是其主要收入来源。

(二)回归结果分析

1.互联网金融对城商业创新能力的影响

表3是研究变量的回归结果,报告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城商行创新能力的影响。从表3中我们可以看出,模型(1)和模型(2)的F值分别为6.158和6.657,都在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且拟合优度都在20%以上,就本研究的具体情况来看,各模型的检验结果达到统计学研究标准。从模型(1)中可以看出,解释变量的系数为0.072,即与城商行的创新能力呈正相关关系,即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促进了城商行创新能力的提高,然而遗憾的是该结果并不显著。接着我们对模型(2)进行了观察,解释变量互联网金融(INF)的系数为-0.162(t=-2.132),且在5%的置信水平上显著,说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城商行的创新能力有显著的负向作用,即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城商行的创新能力在逐渐降低。两个变量的结果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异,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

首先,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为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和众筹融资,因此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中间业务方面,即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大大侵占了商业银行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因此会出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城商行的中间业务收入成负相关的现象。其次,由于商业银行的业务收入受到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影响,因而会在一定程度上倒逼其进行改革以及业务和服务种类的创新,但是这种影响存在一定的时滞性,且新的业务和服务种类的推广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最后,城市商业银行在经营范围、服务对象和业务种类上和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相比有一定的局限性,且其主要收入来源为传统贷款业务,中间业务尚不发达,因此受到互联网金融的影响相对较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倒逼城商行创新能力的提高,但是互联网金融对城商行中间业务的抢占抵消了其对城商行创新能力提高所产生的积极作用。

2.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互联网金融对城商行创新能力的影响

表4反映了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对城商行创新能力的影响。其中模型(3)反映了东部地区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创新能力的影响,解释变量互联网金融的系数为-0.124(t=-1.741),并在10%的置信水平上显著,表明东部地区的互联网金融与城商行的创新能力呈负相关性,即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城商行的创新能力。此外,模型(4)反映了中西部地区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创新能力的影响,在该模型中,互联网金融的系数为-0.251(t=-2.045),在5%的置信水平上显著,说明在中西部地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与城商行的创新能力呈负相关性,这也与上文的实证结果相一致。但是通过对两实证结果的对比可以看出,在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城商行创新能力的影响要比东部地区更加显著,即中西部地区城商行的创新能力随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下降得更快。这可能是以下两方面的原因导致的:

一方面,中西部地区的经济相对落后,城商行在资产质量、专业设备和人才以及银行的公司治理水平方面都处于劣势地位,故其在面对互联网金融冲击时的应对能力较差,不能及时创新新的产品和服务种类,而东部地区凭借充裕的资金、大量专业人才和灵活的风险应对机制,能够尽快出台相对措施,减少互联网金融对其产生的影响。另一方面,中西部地区的城商行规模普遍不大,资产总量大多低于东部地区的城商行,所以在受到相同损失的情况下,中西部地区的城商行表现得更为严重。因此,相比较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在中西部地区互联网金融对城商行的影响较为显著。

此外,就控制变量而言,我们的研究也得到一些有意义的结论:

第一,传统业务的发展对城商行创新能力的提高有一定的积极作用。通过表3和表4可以看出,净利息收入的对数(LnNI)与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呈正相关,且都在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说明城商行并不会因为传统业务的发展而忽视中间业务的创新,相反,随着传统业务收入稳步增长,城商行会把一部分精力和资金投入到中间业务的创新上。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净利息收入的提高意味着城商行客户数量和存款总量的增加,这不仅会使其利润得到增加,使其有充裕的资金发展中间业务,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中间业务销售对象的数量。

第二,规模越大的城商行受到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影响越大。表4中银行资产总额(LnA)的系数为-0.686(t=-5.203),且在5%的置信水平上显著,说明城商行的规模越大,其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降低得越多,即规模越大的城商行受到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影响越大。这主要是因为规模越大的城商行,其中间业务的发展水平也相对较高,涉及领域也较为广泛,因而受到互联网金融的影响也就越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大型商业银行在创新中间业务上的优势。

第三,不良资产率(Npa)与城商行的创新能力呈负相关关系,说明城商行不良资产率的提高会促使其减少对中间业务的开发,以此来降低自身的经营风险,因为非利息收入的规模越大,银行的信用风险也越高,这一实证结果也与郑荣年和牛慕鸿(2007)[33]的结论相一致。此外,资本充足率(Car)会对城商行的创新行为产生负向影响,即城商行的资本充足率越高,其进行中间业务创新的动力就越小。这可能是因为资本充足率较高的城商行会将更多的资本投入到收益较高但是风险相对也较大的资产业务中去,而忽视了中间业务的发展。

(三)稳健性检验

由上文可知,由于解释变量互联网金融(INF)主要表示为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和众筹融资的三者交易规模之和,那么单个因素对于城商行的影响也应该和三者的综合影响相同。鉴于此,我们将互联网金融用互联网支付的交易总额进行替换,并进行检验。所得结论与前文一致:(1)互联网支付与城商行中间业务收入的系数为-0.173(t=-2.240),并在5%的置信水平显著,表明互联网支付对城商行的中间业务收入有显著的负面影响,而对其创新能力的影响尚不明显;(2)虚拟互联网(WIF)与城商行的创新能力(NCF)成正相关,表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确实会促进城商行的创新行为,然而由于互联网金融对城商行中间业务的侵占过于严重,导致其创新的效果并不显著;(3)传统业务的盈利水平(LnNI)与城商行的创新能力(NCF)呈显著的正相关,说明随着城商行传统业务盈利能力的不断提高,其会将一部分精力转移到中间业务的创新方面,促进其中间业务收入的提高,以应对即将到来的激烈的银行市场之间的竞争。

六、研究结论与启示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其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也越来越显著,虽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能在一定程度上倒逼银行进行管理上的改革和业务上的创新,但目前其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仍以负面为主。本文以中国62家城市商业银行在2009—2013年间的经验性证据为样本,重点探讨和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城市商业银行创新能力的影响。实证研究发现,在限定其他条件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城商行的创新能力呈负相关关系,表明现阶段城商行的创新能力会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逐渐减低,这可能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大大侵占了城商行的中间业务收入,且这种影响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其对城商行的倒逼作用所致。同时进一步的研究发现,互联网金融对城商行创新能力的影响在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更为显著,城市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减少的幅度更大。

以上结论说明,当前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机构的影响以负面为主,对此,我们有以下两点的启示:(1)针对目前互联网金融对城商行创新能力的负面影响,城商行要采取一定的应对策略,一方面要加快中间业务的创新,在对市场进行细分的基础上不断推出新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另一方面要吸取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经验,积极建立和完善线上理财产品和服务的平台,丰富城商行中间业务的服务渠道。(2)互联网金融对东、中西部城商行的影响存在差异是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要想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加大中西部地区的政策倾斜力度,提高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增加居民收入,其次要完善中西部地区城商行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其中间业务水平,最后中西部地区的城商行要充分发挥其对当地市场了解的优势,进行大数据分析,积极进行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提高其创新能力。

此外,因为研究方向和数据两方面的原因,本文还存在以下不足之处:首先,城商行虽然是中国银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大型商业银行以及村镇银行同样对银行的发展有重要影响,只研究互联网金融对城商行创新行为的影响,缺少互联网金融发展对大型商业银行以及村镇银行影响分析。其次,因为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数据难以收集,故本文采用的是全国范围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数据,而没有针对城商行所在的不同地区进行划分,这可能会对结果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最后,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不长,本文只采用了2009年至2013年5年的数据,因此缺乏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的时滞性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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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萧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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