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的公务员退出机制
2016-05-24陈偲
陈偲
许多发达国家十分重视退出机制的建设,通过合同聘用制、考核评价制度、约束制度、退休激励制度等公务员管理制度,形成合理畅通的公务员退出渠道。
合同聘用制
合同聘用制打破了公务员终身制,为公务员正常退出提供制度化渠道。
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美国、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进行了公务员制度改革,越来越多地使用合同聘用制。其中,英国政府聘任制人员占全体公务员的70%~80%。澳大利亚、新西兰引入市场化方式,将公务员全部由终身制改为任期制。
在合同聘用制的管理下,政府与公务员形成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当合同到期时,政府根据工作需求、经济形势、公务员个人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决定是否续聘公务员。当公务员出现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时,政府根据情节轻重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关系,这种灵活雇佣关系的引入强化了公务员服务意识,促进了人力资源效率的提高。
考核评价制度
在考核评价制度中,科学有效的考评过程是公务员合理退出的基础,考核结果是公务员辞退、开除、职务和薪酬调整的主要依据,许多国家都十分重视对考核评价制度的建设。
将考评结果与公务员退出挂钩。韩国自2006年以来实行公务员淘汰制,各地方政府结合实际进行人事制度改革,其中首尔市的做法较为成熟。政府通过考核评估、主观评估等渠道确定淘汰候选人。一方面,人事部门通过近三年工作业绩和能力评估以及每月评估的结果划定部分淘汰候选人范围。另一方面,各部门领导通过“选秀制度”进行主观评估,在政府人力资源库中选择所需要的人员,经过三次选择后没有被选中的人被纳入淘汰候选人范围。同时,渎职、严重损坏政府形象的公务员也成为淘汰候选人中的一小部分。
科学有效的考评过程是结果公平的基本保障,许多国家重视对考评方法的完善,努力细化考评指标、增强考评针对性,并且多使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同时,许多国家的考核制度以法律法规为基础,对于考核内容、程序、结果的运用在法律法规中均有明确规定,如美国以《美国公务员法》和《政府绩效与结果法》为考核依据,德国联邦和州依据不同层级的《公务员职业生涯条例》进行考核。
约束制度
公务员约束制度常常与辞退、辞职相联系,对于公务员违反基本规范和纪律的行为发挥防范和惩罚作用。新加坡在《公务员守则和纪律条例》中严格规定公务员需如实申报财产、购买股票必须经过批准、不允许接受任何人的礼品和宴请等。并且,公务委员会可根据《公务惩戒性程序规则》对违纪公务员给予警告、罚款、停职、降职、停止或延缓加薪、扣减退休金、强制退休、解雇等行政处分。法国政府也有诸多公务员基本行为规范,比如一年中被公众投诉且查证属实累计达6次,对公众进行人格侮辱且造成恶劣影响等行为都将被辞退。
同时,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对于政府的辞退、责令辞职等行为也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包括事先预告、提交审理部门、审理部门征求公务员本人和所在单位意见等。并且,按照申诉控告制度法规,公务员可在申诉时效内提出申诉,比如在日本,被辞退公务员可向独立于各级行政单位之外的人事院公平局提出申诉,公平局将组织公平委员会进行审查,最终的评估报告将作为申诉结果的依据。
另外,引咎辞职机制也是公务员约束制度的一种。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均有主动和强制引咎辞职机制,即当政府官员由于自身因素或他人过错造成重大工作过失时,通过辞去所担任领导职务来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引咎辞职机制有利于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淘汰不合格的政府官员。
退休政策
灵活的退休政策可调动部分公务员退出的积极性,特别是晋升无望、工作热情不高的人员,从而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
其中,日本实行“再就职”制度,为鼓励公务员提前退休,规定退休公务员可通过政府人事部门的推荐进入公营企业、公益团体乃至民营企业再就职。同时,为避免再就职制度引发的权力寻租与腐败问题,日本政府对再就职制度进行了改革与完善,比如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到利益相关组织中任职的许可制度、削减再就业公务员的收入、再就业信息的公开化等。
(摘自《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