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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构筑防治腐败的“三不”有效机制

2016-05-24李桂荣

求实 2016年5期
关键词:三不反腐倡廉机制

[摘 要]建立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构筑合理有效的权力制约与协调机制是防治腐败的核心问题。明确完善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的价值目标,聚焦目前我国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问题,探索构筑权力运行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有效机制的路径,对于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实现中国梦的伟大目标意义深远。

[关键词]反腐倡廉;权力制约;权力监督;“三不”机制

[中图分类号] D26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8487(2016)05-0016-09

[收稿日期]2015-12-08

[作者简介]李桂荣(1965-),女,辽宁大连人,辽宁对外经贸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教授,主要从事党建理论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党的十八大第一次鲜明而直接地强调“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习近平指出,必须以强烈的历史责任感、深沉的使命忧患感、顽强的意志品质,站在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做到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地严肃查处腐败分子,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着力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政治氛围。这些论述从顶层设计的高度既深刻阐明了防治腐败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又明确了完善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的目标要求,对于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推进反腐败斗争,实现中国梦的伟大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价值目标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完善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和正确行使,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客观要求,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体现,是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目标追求,对于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实现中国梦意义深远。

(一)完善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客观要求

正风反腐不仅事关政治生态的净化,更是一场价值观的较量。腐败是对公共权力的异化,是公权私化,是对国家、社会及其价值观的极度腐蚀和破坏,究其根源是腐败主体出了问题。外因总是通过内因起作用。那么多贪官发生错误,其实质就是道德观、价值观出现了问题。而可怕的危害正是社会价值观的腐蚀堕落。所以,反腐最根本的是价值观的较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反腐倡廉制度的内在灵魂、反腐倡廉政策的核心要义、反腐倡廉措施的主要元素和反腐倡廉文化的生命之根。防治腐败就是要首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也决定了其在反腐倡廉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只有在强大的反腐声势下,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政治氛围,清除滋生腐败的思想病毒,纠正被腐败现象颠倒的价值观,才能让务实、清廉的价值追求成为政治生活中的主潮流;惟有建构起“以廉为荣”的社会文化、“以贪为耻”的价值标尺,才会张扬清风正气、激发社会良知,促进廉洁政治成为社会常态,重塑社会价值观。

习近平强调,有效整合社会意识、培育和弘扬核心价值观,是社会系统正常运转的有效途径,是社会秩序有效维护的重要方法,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方面。在新形势下,只有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将反腐反到根上,反到骨子里。十八大提出培育以文明、法治、诚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当代社会,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防治腐败的重要保证。完善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法治”的内在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完善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推进法治教育常态化、法治用权阳光化、法治监督刚性化,引导党员干部坚守共产党人的价值标准,积极培养公仆意识,让依法行使权力成为工作习惯、以权制权成为基本遵循、自觉接受监督成为政治常态、为民服务成为文化思维,这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客观要求。

(二)完善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体现

民主政治是对社会力量的动员和凝聚,高度的民主政治可以动员广大的民众、凝聚广泛的政治力量,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公民的正当权益,得以防止专权势力的产生、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因此,民主政治内含着深刻的监督精神,其实质是要确立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决定公共事务的权力;民主的核心即是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让市民能真正监督公共权力,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民主的理想“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1](P196)。当国家服务于公民而不是公民服务于国家,政府为人民而存在而不是相反时,才有民主制度存在,才能建立廉洁的政府。完善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规范民主制约和监督的严格程序,以分权和制衡控制民众让渡的权力,确保公意的顺利实现和切实维护,也就构成了政治民主的最基本要求。

我国的权力结构和运行体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之上的,具有立足于人民根本利益、着眼于长远发展、决策高效迅捷的独特优势,总体上符合我国国情,并且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其运行日益成熟。但也存在不够完善的方面:如权力掌控过分集中、权力运行不够透明、权力制约和监督不够有力等。缺乏权力制约和监督就会专权横行,必然造成腐败现象的蔓延。只有将公权置于严密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体系下,权力才会正常运行并被合理使用,才能防止掌权者因滥用权力而破坏民主制度。民主是腐败的必然“天敌”,权力制约和监督是腐败最有力的“克星”。因此,权力制约和监督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习近平强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不是探讨“要不要”监督和制约权力,而是考察“怎么样”监督和制约权力。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充分、健全的人民民主”,同时要“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发展基层民主”,其目标就是通过权力的相互制衡实现真正的民主。由此,完善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体现。

(三)完善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是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目标追求

阿克顿说“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2](P342)。事实证明,掌权者得不到有效制约和监督,必将造成权力滥用。腐败产生的物质前提是公权的存在,缺乏制约的绝对权力必然被滥用,对公权实施制约和监督是防治腐败的必然要求,约束权力特别是“一把手”的权力和使用方式,是廉洁政治建设的重要环节。在我国社会转型期,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严重、享乐主义凸显、奢靡之风严重,四风问题几成顽疾,关键岗位腐败现象易发,重要部门腐败现象多发,“一把手”滋生腐败的几率较大,一些重点领域特别是资金和资源密集的民生领域己成腐败高发区。这种状况之所以发生,对公共权力缺乏有效制约与监督是关键因素。因此,有效防治腐败现象蔓延,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加强权力监督。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这是防治腐败的核心问题。

事实上,权力从产生之日起就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保护权利又可侵害权利。事实证明,防治腐败的根本在于权力制衡。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专门规定了完善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凸显了新时期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的紧迫性,明确了完善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的重要性,表明了中央已从权力反腐迈向法治反腐的征程,这对于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与制度保障,实现法治反腐常态化、程序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决定》还强调,坚持标本兼治、推进综合治理、实施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为主是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始终坚持的战略方针,这是从源头上减少腐败机会,遏制腐败滋生,阻止腐败蔓延,敦促掌权者廉洁从政,顺应民众期盼的战略选择。今天,坚持以制度依法管人管事管权,完善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推进严厉反腐和法治化反腐进程,是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目标追求。

二、目前我国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问题聚焦

(一)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的法治化程度不高,法治精神亟待增强

习近平强调指出,要善于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防治腐败。完善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其实质即科学防腐法治反腐。目前工作中还存在大量漠视法律权威藐视法治精神的倾向,法治思维尚不成熟、法治方式尚未普及、法治习惯尚未养成,“人治”思维和行为大量存在,严重阻碍着“三不”机制的构建和防治腐败的效果。

第一,观念陈旧,法治反腐认识不足。旧观念下,我们习惯于以政治视角考察腐败问题,也习惯了用政治的手段和方法甚至政治运动反腐败,忽视了从法治层面或很少从法律角度以法治思维来界定和理解腐败,导致“救火式”与“刮风式”的反腐败,问题小时不反,问题大了难反,且欠缺系统性、长期性和恒定性,治标不治本。从法律的视野看,以权谋私是腐败的本质,即以公权谋私利,“权”是指公民和社会赋予的公权力;“谋”是指履职中故意以非法手段通过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取私利;“私”指个人、家庭或小集团本行业等的多方面权益。常见的裙带关系就是利益固化的一种形式,是小团体利益占有了大众利益的表现。只有明晰确权、限权、权力制约与监督等关键环节,才能抓住腐败的本质,反到腐败的基理,寻找法治反腐的根本路径,不断增强实践中防腐反腐的实效性。

第二,顶层设计不到位,法治反腐体系不健全。虽然执政党的党规党纪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但终究无法替代国法的稳定性、权威性及其具备的普遍约束力。当前,我国的反腐败斗争还未走出主要依靠政策的局面,单纯依靠发号施令反腐败的现象依然存在,行政命令、文件、批示还发挥着相当大的作用。需要加大法治化进程。反腐之事,其器在法。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以立法的视野考察,反腐败法规体系已经形成,制度框架已经建立,但反腐败法规针对性不强,远未达到法治反腐的高度;以实体的视野考察,反腐败法规系统性不强,多分布于法律和党规之中;以位阶的视野考察,立法级别不高且分散,反腐败法规操作性不强;以效果的视野考察,反腐败法规实效性不强,有时政策治理占主导,致使其制约与监督的范围、力度极为有限。

第三,法律执行不严,随意性较大。张居正有言:“天下之事,难于法之必行。”我国目前总体上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然而,做到有法可依只是前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则是关键。一些公权机关及其领导干部缺乏法治精神,认为法治是管理手段,法律是统治工具,结果造成法律的权威性遭到政治、社会、文化传统的多重挑战,也常常被领导意志和习惯思维消减。上述问题不可避免地导致反腐败斗争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亵渎法治精神,缺乏法治风尚现象产生,其实质是“法外反腐”,恶果极大。

(二)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的科学性欠缺,制约和监督力度有待加大

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3](P154)。科学的权力配置、稳定的权力结构、合理的权力分解、高效的权力运行是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前提。目前我国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的科学性明显欠缺:第一,权力过分集中,在“一把手”负责制下,“一把手”几乎集中了管人、管钱、管事的所有权力,很容易破坏民主集中制,造成个人专断,也成了“一把手”出现问题和滋生腐败的根源所在,滥用权力、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现象之所以大行其道,就是因为权力缺乏强力制约和有效监督。第二,在整个监督系统中,监督机关常置于被监督对象领导之下,导致纪检监督形同虚设,审计和检察监督权力虚置,群众、舆论监督需要党政领导关注,新闻、网络监督则又取决于监督机关的回应,更缺乏相应并有力的法律保障。第三,各级党委和人大实行“议行监合一”的权力配置结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集中于同一个机构,既缺乏科学分解又没有合理制约,致使对决策权的外部监督无法展开,对执行权的监督更无法进行。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皆在党委领导之下,尤其人大“议行合一”的领导体制,使得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更难。第四,缺乏制度化规范性的自下而上的监督问责制。目前,权力授予的主渠道仍然是任命制,因而最直接、最有力的监督问责也是自上而下的。由于国情所限,我国的选举制只有人大代表直选到县一级,缺乏必要的竞争性和自由选择的余地,差额选举还局限于党政副职领导。第五,权力制约和监督力量分散,缺乏合力。我国构建了既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又包括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庞大系统。但目前这个监督系统之间还明显缺乏统一协调、有效运转的科学机制,使得监督力量分散而无力。在反腐败的机构设置上,也没有相对独立的统一部门,其职能被配置于政府设立的预防腐败局、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及其相关机构,力量分散权限不清,机构混乱职能重叠。没有具体的权力行使轨道,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缺乏合力。

(三)政务公开不彻底,公共权力运行透明度不高

政务公开是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基础性制度,让权力的行使透明化是权利制约和监督的首要前提。开放式系统不仅能够创造先决条件便于群众监督,也有利于权力自我约束监督。一方面,政府公开制度,公民可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监督国家事务;另一方面,开放的权力本身就不敢为所欲为,必须自觉约束自己。近些年,政府在政务公开方面有了极大提升,一些地方尝试着公开办事制度与公开工作成绩,依靠群众监督加强人民对权力的制约,这对于提高权力运作的透明度,防止和减少权力腐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这项制度的实施并不理想,实施也不够深入、不够彻底,仍然存在明显的漏洞:第一,政务公开主体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政务公开机制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其根本目的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源头上消除权力腐败。但一些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淡漠,权力私有化观念根深蒂固,对以往封闭的权力运行机制具有很强的惯性,加之封建思想余毒的影响,不能正确认识权力的归属,习惯于信息内部化和权力封闭运行甚至“暗箱操作”,导致其对政务公开缺乏内在的使命感和驱动力。同时,政务公开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管薄弱,对违反者缺乏强力责任追究,也致使政务公开的主体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第二,政务公开内容形式化问题严重。一是重表面事项,轻实质问题。公开内容表面事项多,深层次的实质性问题少。政务公开多局限于事务性、程序性项目,而资金使用、项目决策、人事任免等民众最为关心的事项则很少透明,如财务上公开的往往只是大数据,具体的收入和开支项目不公开;二是公开的内容不深、环节不全。事中、事前公开少,事后公开多;办事结果公开尚可,事后整改公开少;在具体问题上甚至遮遮掩掩。第三,政务公开制度不完善,机制不健全。一是办事公开制度不完善。政务公开、党务公开、司法公开及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不健全,权力运行公开化需进一步推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保权力正确行使的道路漫长。二是选人用人制度不完善。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干部制度、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交流回避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党委书记用人行为离任检查制度、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更要加强。三是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不健全。领导干部的财产申报制度实行以来,一直半遮半掩,公开性、透明性不强。一些地方先行先试取得了相当成效,但阻力较大,尤其顶层设计和配套改革还不健全。另外,政务公开的机制不健全,政务公开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素质水平不高、工作队伍能力有待加强,政务公开经费也没有专门保障。

三、构筑权力运行“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有效机制的路径探索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特别强调,要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构筑“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这一理念的提出,为新时期全面加强防治腐败工作明确了目标,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方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进一步强调,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使领导干部不想腐;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使领导干部不能腐;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使领导干部不敢腐。

(一)树立法治精神,强化事前制约和监督,构筑“不想腐”的预防机制

“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4](P82)从依法治国方略到法治中国目标的提出,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次全面提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大进步,是政治文明的进一步提升。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以来,国家权力就是在相互监督与制约中运行的。法治中国目标的确立是法治精神提升的标志,其不仅是从有法可依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重大转变,更是从事前授权、事后纠错向事中监督的转型,是从控权方式向完善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的升级。让领导干部“不想腐”,就必须构筑事前制约和监督的预防机制。

第一,加强学习和教育,树立法治精神,构筑“不想腐”的思想防线。习近平指出:“当官要当舞台上端端正正的官,当清官,不要当庸官贪官,一个要有情操,这是一道防线;一个要有戒惧,一定要有敬畏之心。”[5]构筑“不想腐”的预防机制,要从培养法律信仰、法治精神和守法习惯着手,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常补法治信仰、法治观念之“钙”,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治精神,敬畏法律权威,增强党员干部拒腐防变意识,形成“不想腐”的严密防线;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通过经常性的法律要求的规范、法治精神的洗礼,使其在行使权力中自觉控制私欲,做到严于律己、防微杜渐、清正廉洁,坚决抵制不良诱惑,想问题、办事情都要体现法治精神,做到依法、秉公、廉洁用权,从根本上不想腐。要加强常态化制度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防止官僚主义、纠正形式主义、杜绝享乐主义、遏制奢靡之风,健全作风监督惩戒制度,使“懂法律”“合民意”成为用权标准,使自警自律成为常态、接受监督成为习惯,营造廉洁从政的政治生态,创造崇廉尚洁的社会氛围。

第二,构筑事前制约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行政,使权力的运行时刻置于制约之中、监督之下。习近平指出,当前制约反腐成效的问题之一主要是体制机制不健全,机构职能分散,缺乏监督合力,要保证公权力的行使不变质,就要关住权力,建好约束权力的笼子,健全防治腐败的工作体系和体制机制。要完善法律规范和权力约束的制衡体系,保证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探索从机制上建立防治腐败的执法主体,强化监督权的制衡力度和刚性,构建权力监督制约科学机制,使依法运权行事、依法为民众服务成为执政自觉。

第三,健全事前制约和监督的法律制度体系。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是构筑“不想腐”预防机制的基础,是实现由主要依靠政策治理向依靠法治治理方式转变的前提。要加强立法工作,健全法规制度体系,结合落实《工作规划》,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以规范权力行使。针对突出问题,以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针对腐败易发高发的关键领域和环节,抓紧将规律性认识上升为党内法规,制定现实亟需的法规制度,密织权力运行法律制度“笼子”,让“老虎”关得住,“狐狸”抓得牢,“苍蝇”飞不出。当然,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在加强防治腐败立法的同时,更要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司法功能,着力解决执法工作中过宽与疲软的问题,提升防治腐败法律制度的执行力,做到严格执法;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实现公正司法;进而实现立法、执法与法律监督的综合目标和系统效果,顺利实现立法意图。

(二)科学配置权力,强化事中制约和监督,构筑“不能腐”的运行机制

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腐败的实质是公权私化,反腐的核心是制约公权防止谋私,监督公权为民众服务。习近平强调,权力没有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腐败现象就控制不住,要在制度的严密性上下功夫,切不可“牛栏关猫”。因此要针对权力配置、权力行使、权力运行中的突出问题,积极探索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把管权制度之“笼”扎紧关严。

第一,合理界定权力边界,确保权力科学配置。权力过于集中而缺乏有效制约,必然产生腐败。要全面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制度创新,构建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首先,坚持简政放权,为权力“瘦身”。简政放权是激发市场、社会创造活力最直接的改革举措。要下决心把该放的权力放下去,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把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交给市场,把社会力量能落实办好的交给社会,把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交给地方和基层,把政府该管的管住管好。特别是行政审批问题要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根据实际需要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事项,通过公权“瘦身、让利”,铲除权力运行过程中滋生腐败的土壤,激发社会活力。其次,保证依法确权,为权力“强身”。权力的法理依据决定权力的行使,法无边界必腐败。要依法对公权进行有效清理和科学规范,明晰权力行使的依据、界定其范围、规范其职责,坚决取消无法律设定依据的行政权力,杜绝部门用红头文件自行设定的权力,限定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权力,保证权力来源合法、权力规范有据、权力行使有责。明确权力运行程序和工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固化权力运行环节和步骤,压缩权力运行时限,挤空自由裁量权的寻租空间,保证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流程有序、职责有份。最后,实行科学分权,为权力“健身”。科学分解权力是实现有效制衡的基础和前提。坚持以既廉洁又高效为权力行使目标,规范主要领导干部职责和权限,健全“集体领导、民主决策、正职监管、副职分管”的工作机制,建立“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具体事务的制度,坚持末位表态制度,形成领导班子内部既相互制约又协调分工的权力运行系统。依据审查与批准相分离的原则、定事与办事相脱钩的规范、承办与监督互促进的要求,科学设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形成相互制约、各负其责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二,给权力戴上“紧箍咒”,确保权力正确行使。权力不论大小,缺少监督的权力必然被滥用。首先,把控主要人物和关键领域,突出监督重点。一方面是主要领导身居要位、权力相对集中,是强化监督的重点对象,特别要强化对“一把手”行使权力的监督,对于重大问题决定、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大额资金使用,实行集体决策,明确决策的权限、内容和程序,建立决策考核评价、失误纠错和终身追责机制,杜绝“一手遮天”的局面;另一方面是容易滋生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关键环节和领域,管钱、管物、管人、管项目、管政策等部门腐败易发多发,要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防止权力异化、寻租和滥用。其次,协调监督力量,构筑监督合力。科学协调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种监督力量,实现监督领域全覆盖、监督过程全程化、监督内容多元化、监督角度全视野、监督方式多样化。发挥网络监督速度迅捷的优势,高度重视网络监督,健全网络信息处理机制,提升系统收集、科学研判、及时处置的水平,实现网络监督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进一步拓展群众监督渠道,扎实推进领导干部信访接待、信访约谈、联系基层制度,坚持公开述廉和群众评议,建立政风行风评议系统,把群众监督的积极性保护好、调动好。最后,加强自我教育,主动接受监督。监督既是对权力行使的约束,也是对权力主体的保护。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不断加强学习,不断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认真聆听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和批评,采纳合理建议,使接受监督成为一种工作常态、一种工作习惯、一种工作自觉。

第三,为权力涂上防腐剂,确保权力阳光运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马克思、恩格斯说过:为了“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和“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公职人员必须“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首先,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积极推行政府及其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按照“裁减层次、优化流程、提升效能、便利办事”[HJ2.5mm]的原则,开展好信息公开工作;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规范“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的细化要求,公开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和招投标进程,推进社会公益事业经费使用信息透明化,搭建管理公开、决策公开、结果公开、服务公开的完整链条;同时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评价与监督保障机制,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其次,推进权力运行透明制度。疏通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等公开渠道,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积极运用现代传播方式,及时公开权力运行管理、电子监督、网上服务信息,扩大群众的知情权,使阳光照彻权力周身,让权力透明运行。最后,实行公民议政参与制度。要不断拓展和创新公民参政议政的渠道,做到开门纳言、集聚智慧,使权力运行处于公民监督之下,特别是涉及作决策、定政策时,需广泛听取来自不同方位的声音,高度重视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使工作部署切合实际、贴近民心,维护民意,促进各项决策不断走向阳光化、科学化、民主化。

(三)坚决惩治腐败,强化事后制约和监督,构筑“不敢腐”的惩戒机制

让领导干部“不敢腐”,就要高悬惩腐之“剑”,运用严刑峻法对腐败分子实行严厉的制裁,构建领导干部“不敢腐”的惩治机制,形成“不敢腐”的政治机制和社会氛围。习近平指出,从严治党,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党内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这表明了我们党惩治腐败、坚决清除腐败分子的坚决态度、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

第一,攻坚克难,有腐必反,构筑“不敢腐”的惩戒态势。腐败问题影响恶劣、反响强烈。惩治腐败决不能讳疾忌医、养痈遗患,必须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把腐败蔓延的势头遏制住。首先,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坚持有贪必肃、有腐必反,有案必查,“老虎”要打,“狐狸”要抓,“苍蝇”要拍。要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坚持腐败没“特区”、反腐没“禁区”,没有法上之权、法外之人,不管级别多高、贡献多大,只要触犯党纪国法,坚决予以严惩,不因权重而例外、不因根深而却步;对于贪腐行为,必须有恶必除、有责必究,无论情节轻重、数额高低坚决予以严惩,不因初犯而“下不为例”,不因恶小而“置之不理”,不因面广而“法不责众”,使腐败分子必须付出高昂的代价,受到最严肃的惩处和最严厉的制裁,使胆大妄为者断然止步。其次,全力惩治腐败。坚持大案、小案一起查,既坚决查处大案要案,严肃查办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又坚决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防止官僚主义、纠正形式主义、杜绝享乐主义、遏制奢靡之风,严肃查处有损害人民利益的各类案件,加大执法力度,对“涉禁区”亮剑,对“闯红灯”出拳,对“压黄线”问责,坚持猛药去疴、重典治乱,形成强力震慑,造成触高压线如飞蛾扑火的惩戒态势。习近平指出“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不管腐败分子跑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绳之以法,决不能让其躲进‘避罪天堂、逍遥法外”[6]。

第二,久久为功,持久反腐,构筑“不敢腐”的长效机制。防治腐败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工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必须牢固树立长期作战思想,常抓不懈,着力构筑“不敢腐”的长效机制,让政治生态的天空清朗起来。要着眼及早反腐。防治腐败要本着对党和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干部负责的态度,着眼于未雨绸缪、防微杜渐,对党员干部身上苗头性的问题、倾向性的错误,及早发现与纠正、及早查处与惩治,抓大不放小、抓小不养大,避免“温蛙”效应,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案件。及时挽救一批干部,净化一方风气,收到治病救人、加快治本的功效。要坚持长期反腐。要做好长期作战准备,树立反腐斗争“永远在路上”的思想,久久为功,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持之以恒地坚持下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连续打出正风肃纪、惩贪治腐的组合拳,一大批“老虎”“狐狸”“苍蝇”应声落马。然而,滋生腐败的土壤并未根除,防治腐败的态势还很严峻,反腐治贪的道路依然漫长。要重视持续反腐。中央强调“惩治腐败的决心丝毫不能动摇,惩治这一手始终不能软”,“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坚守阵地、巩固成果、深化拓展”,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的顽固性、反复性,坚持防治腐败的连续性、持久性,一时一刻不停顿、一丝一毫不放松,不断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断绝腐败分子的后路,根除腐败分子的侥幸心态,杜绝反弹造成更为恶劣的后果,实现防治腐败的根本胜利。

第三,全党动员,合力惩腐,构筑“不敢腐”的整体环境。防治腐败是全党的重大工作,必须全党动手、齐抓共管,既要执行党委的主体责任,又要落实纪委的监督责任,还要履行部门的协同责任,形成廉政建设的整体合力。首先,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职责。党委要站在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深刻认识反腐倡廉建设,树立惩腐治贪是党的硬性任务的意识,敢于担当、加强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领导责任;勇于亮剑、加强协调,在推进反腐败斗争中承担推进责任;善于统筹、全力保障,在防治腐败中为纪检监察机关保驾护航承担支持责任,以实际行动把主体职责落到实处。其次,纪委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首要是打铁还需自身硬,要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正人先正己,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廉洁从政的表率。同时要协助党委落实党风廉政责任,有力执行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责任追究、查办案件的职责,督办相关部门履行好防治腐败任务。再次,部门要履行协同职责。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要牢固树立守土有责的意识,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协同职责,扎实管好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治腐败工作,坚决杜绝麻木不仁、明哲保身现象,将治贪防腐网织牢收紧,以实际行动树立正气,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良好局面。

总之,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需要一个长期的治理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把握好治标与治本、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不敢腐”是治标,“不能腐”“不想腐”是治本的两个境界,而“不想腐”是治本的最高境界。反腐反到深处,不仅是社会制度与治理水平的博弈,更是文化的对决与信念的较量,只有完善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政治氛围,构筑“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力机制,才能使防治腐败进入常态化、制度化,最终达到政治生态净化的理想目标,实现社会治理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民族复兴伟大中国梦的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4][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5]习近平.在参加河南省兰考县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的讲话[EB/OL]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05/09/c_126482730.htm.2014-05-09.

[6]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上关于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讲话,2014-10-09.

责任编辑 朱天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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