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图书馆制度合理使用问题思考
2016-05-23彭张力
彭张力
【摘 要】从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构建的现实需要和基本原则来看,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存在在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方面缩减失当、对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范围的规定过窄、缺少对网络作品使用行为规范的调适等问题。为此,须从拓宽图书合理使用权限、推行数字图书法定许可制度、创新作品使用方式和范围等方面着手,不断完善我国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权;制度
On the Problems of Rational Use Institutions of Digital Library
PENG Zhang-li
(Library, China West Normal University, Nanchong Sichuan 637009, China)
【Abstract】View from the realistic demand and basic principle of digital librarys rational use institution, the law stipulation about digital librarys rational use rights in our country currently cut and reduced inappropriately, the stipulation of digital librarys rational use rights is too narrow, lack of adjustment for network work using, etc.For this, we should expand digital librarys rational use rights, practise digital librarys legal permission system, creative the way and scope of using digital books and so on to perfect the digital librarys rational use institution continuously.
【Key words】Digital library; Rational use rights; Institution
在当今信息化时代,数字图书馆作为数字资源共享平台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知识信息的传播方式和途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高速发展的信息网络在给人们带来了极大方便的同时,也给传统的著作权制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冲击。原有的合理使用制度已严重不能适应新时代背景下社会发展对信息获取的需要。为此,必须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方能在维护作品著作权人权益的基础上实现资源共享的最大化,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数字图书馆服务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鉴于此,研究并变革新形势下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不仅意义重大,而且也日显迫切。
1 构建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的必要性及其要求
欲构建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必须先明确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的现实意义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构建原则。
1.1 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的现实必要性
关于图书的合理使用制度是调整著作权人和其使用者之间利益关系的重要机制,有其存在的重大现实意义(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而且这种意义已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而日益突出。
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意义在于平衡作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使法律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和创作积极性的前提下,也让使用者有机会充分使用作品,以便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对作者创作也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作者也要利用信息资源,因而也是网络资源的实际受益者。作者也可以通过允许读者合理使用他们的作品而提高知名度。可见,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有其存在的独特价值和意义。
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调整和规范因新技术而引发的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并不是限制社会新技术本身。如在信息化最早的美国,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会在1998年通过的《数字千年版权法》中的第4部分就专门规定了公益性图书馆和非营利性档案馆享有的豁免权。[1]同时,许多社会组织都极力主张应在信息资源的获取上体现作者权利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最终是为了满足社会公众对于资源信息的需求。因此,随着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作品使用形式的不断更新,合理使用制度也就需要不断地得到适时地修订和完善。
1.2 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构建的基本原则
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是指通过立法等规定保障图书使用者在一定权限内可以不必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和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根据各自需要使用图书作品的制度。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建立的初衷是在保护著作权人权利的基础上,满足使用者对作品资料合理使用的需求。因此,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的构建必须达到既能够充分保护著作权人权利,又能够尽最大可能和方便地满足使用者的需求。其构建的基本原则必须充分体现其产生的现实社会要求和实践意义。
具体而言,要构建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四个原则:第一,应为非商业目的而使用。判断是否为合理使用不能只看主体是否为纯公益性图书馆,而应该看作品的使用目的是否具有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只要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哪怕为读者提供了适当的有偿服务也是符合合理使用标准的。第二,作品的使用方式和范围应有一个合理的限定。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应在图书的服务对象、服务空间以及提供作品的范围等方面有明确限定。第三,要最大可能地满足和方便使用者;第四,不对版权人潜在的市场造成损害。从使用行为对作品潜在市场的影响来看,无论是直接影响了作品的市场销路,还是间接地影响到了作品的出版商利益,只要损害了作品的潜在市场,就算是对作者作品的侵权。[2]
2 我国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构建的基本原则来看,在新的信息时代背景下,我国现行的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2.1 现有法律规定对原有权限的删减失当
我国原有的著作权法列举出了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而后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条例》却排除了极其重要的免费表演、个人使用、临摹等三种使用方式,而将其压缩为仅仅9种方式。而在现实实践中,这三种使用方式其实跟其他几种使用方式是同等重要的。尤其是个人使用权利,乃是满足社会个人信息需求的重要途径。因此,《信息网络传播条例》对原有权限的删减并不恰当。
2.2 现有立法对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范围的规定过窄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7条规定:“图书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3]显然,这条规定极大地阻碍了资源共享的实现。第一,这条规定将作品的的传播范围狭隘地限制在本馆馆舍服务对象之内,因而不能传播给所有有产品信息需要的社会公众;第二是限制了馆藏资源的复制品。根据第二条的有关规定,仅仅在作品频临损坏或已遭损坏、失窃、格式过时且难以购买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复制。这也极大地限制了图书馆对馆藏资源的复制权利。这些规定极不利于知识信息的广泛传播,成为制约数字化资源共享的一大瓶颈。
2.3 现有立法缺少对网络作品使用行为的调适
现有的《著作权法》第22条第一款中关于个人借阅权利的规定已严重过时,仅适宜于采用书面借阅形式的传统图书馆,并不适用新的数字图书馆。然而,虽然传统的书面借阅形式已经过时,方便快捷的网上作品浏览已成为主流方式,但对于网上作品浏览这种新方式是否或者怎样使用才属于合理使用的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3 完善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
要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并充分发挥数字图书馆的价值和作用,就必须健全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基于上文的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3.1 拓宽图书合理使用权限
完善的合理使用制度应与图书馆的开放性高度契合,为有效开展图书馆界工作提供便利。在数字化社会背景下,立法工作应顺应时代要求,随着技术变化而与时俱进。然而,我国相关法律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仅仅限于较狭隘的范围,致使版权集团的权利不断扩展[4],版权保护制度僵化,版权费用不断飙升,维护公共利益的合理使用制度被不断压缩。因此,在当前数字时代背景下,为了更好地履行图书馆传播公共文化的职责,迫切要求扩宽现有的合理使用制度范围。例如,在恰当条件下,允许馆藏资源全部数字化,允许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可以为馆外之人提供作品服务。惟其如此,图书馆的公共职能才能发挥到最大。
3.2 推行数字图书法定许可制度
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制度是著作权的权利限制制度的一种。法定许可制度是法律针对使用者确有必要使用某作品而又无法联系到作者或作者故意刁难的情况而制定的为了防止著作权权力垄断的一项权利限制制度。在网络化背景下,该项制度对于数字图书馆显得尤为重要。它可以通过法律规定,保障使用者在使用某种作品时,只须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报酬,而不需要一一地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由此可以更好地实现资源共享。我国著作权法对于法定许可的制度规定体现在著作权法的第23、32、39、42、43条中,但却没有专门针对数字图书馆的相关规定。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数字图书法定许可制度,以适应图书使用的实际需要。
3.3 创新作品使用方式和范围
数字图书馆为人们提供了更为便捷的信息交流平台,因此,完全可以创新合理使用制度,拓宽作品使用方式和范围,以满足更多的社会需求。
首先,可以对数字图书馆的使用者进行规范管理,如对他们进行实名认证,让他们通过缴纳必要的费用成为会员从而进行人员的实名管理。经实名认证的会员可以对图书馆内经著作权人授权的作品进行下载和复制等。同时,还可以开设读者个人上传作品等诸如此类的栏目,通过协议进行资源共享。为了防止侵权,网络运营者必须在核实上传者是否进行了实名认证,验证作品的原创性之后,才准许作品上传。这样既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又可以发挥个人创作的潜力,同时实现信息资源的流通。
其次,可以推广网络知识共享协议,通过网络平台,实行著作权人和使用人之间的互动和交流,相互贡献和分享成果,在全社会广泛快捷地进行知识信息的传播和共享。
再次,还可以大胆尝试一些新的制度,将其纳入合理使用制度的范畴,如公共领域的知识信息捐献制度。由于著作权是私权,在某些情况下,著作权人完全可能自愿放弃自己部分或全部的著作权利。采用捐献制度,使用者就可以获得更多和更方便的合理使用权。
总之,为了更好地发挥数字图书馆的资源共享作用,必须根据信息技术的不断变迁适时地调整相关的信息资源使用制度,在保障作品的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最大可能地为社会各类使用者提供方便。
【参考文献】
[1]肖燕.美国《数字千年著作权法》的立法背景及其主要内容简介[J].著作权,2001(1):55-59.
[2]张仲芳.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8.
[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OL/S].http://www.gov.cn/zwgk/2013-02/08/content-2330133.htm.
[4]曹玉平.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与图书馆资源共享的利益冲突与平衡机制论析[J].图书馆,2010(6):41-44.
[责任编辑:杨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