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无理搅三分只为海空霸权
2016-05-23
刘海洋
美国国防部近日发表声明对中国进行指责,称美国侦察机此前在南海“国际空域”执行“例行巡航”,中国方面对其进行了“不安全”拦截。
这一事件使笔者想起2001年的中美撞机事件,那起事件最终导致一名中国飞行员牺牲以及中美外交关系的恶化。当前,美国增兵亚太以及频繁开展“航行自由计划”行动导致的南海军事化,进一步增加了再次发生中美军机相撞事件的可能性。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称《公约》),世界海洋被划分为具有不同法律地位和适用不同法律制度的管辖区域,这些法律制度合理规定了沿海国和使用国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可以作为判断不同区域内相关行动合法性的标准。因此,要想判断美军的侦察行为是否合法,确定军机相遇事件的地点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美方经常宣称拦截事件发生在南海上空的国际空域。事实上,“国际空域”这一术语并未出现在1982年《公约》中,规定航空法律制度的《芝加哥公约》(1944年)也没有关于这一术语的任何法律条文。基于美国公开发表的官方声明以及美海军指挥官行动手册所代表的美国立场,美方将领空以外的空域,其中主要包括专属经济区以及公海上空的空域,称为所谓的“国际空域”。这是典型的与国际社会认识不一致的美国看法。按照国际社会通行的看法,对于每一具体海域及其上空是根据《公约》和一般国际法赋予的具体名称来命名的,比如用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公海等名称,但不会用美国所称的“国际海域”或“国际空域”。而美国与国际社会对于《公约》的不同理解当然会导致海上行动对峙的出现。
中美同为当事国的1944年《芝加哥公约》专门有一个名为“空中规则”的附件2,对如何处理拦截民用航空器问题推荐了相关标准和最佳做法。但它不适用于包括军机在内的国家航空器。
或许也可以援引2014年《中美关于海空相遇安全行为准则谅解备忘录》作为一个调整规范,尽管该谅解备忘录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这也存在一个关于究竟谁有资格作为法官来判断上述相遇行动的合法性的问题。任何人都不能充当对自己行为进行评判的法官。五角大楼“表扬”中国飞行员在过去几年中以“安全和专业的方式飞行”,其实美国或许应该花费更多的时间来审查美国飞行员自己在南海、波罗的海以及世界上任何一个海域是否以安全和专业的方式飞行。
笔者认为,中美双方要想防止类似事件发生,最好的办法是找到问题的根源。无论在南海、波罗的海或其他外国专属经济区发生的军机相遇事件,都是美国不远万里飞行到别国家门口的专属经济区进行抵近侦察造成的,而这就是问题的根源。因此,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美国停止类似的抵近侦察行为。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是维护在美国版国际法基础上建立的美国主导的海洋霸权秩序,还是遵从《公约》框架下由国际社会共同制定的国际海洋秩序,国际社会应该做出明确选择,美国更应该好好审视自己的行为,以免重蹈覆辙。▲(作者是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