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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字幕组翻译的版权困境及其应对

2016-05-20

2016年13期
关键词:侵权版权保护

杨 骥



影视字幕组翻译的版权困境及其应对

杨骥

摘要:射手网站的关闭,引发了人们对于影视字幕翻译版权问题的热议。由于我国现阶段缺乏对于影视字幕翻译的相关法律和有效的管理体制,使得影视字幕组的翻译行为进入了困境。人们既需要字幕组进行字幕翻译但是又不能对此进行有效保护。通过分析我国影视字幕翻译面临的版权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方式,对于我国版权建设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关键词:影视字幕组;侵权;版权保护;避风港原则

一、影视字幕翻译的版权诠释

(一)影视字幕组翻译及其商业化

字幕组是指将外国影视作品配上本国语言字幕的团体组织。是一种诞生于互联网时代的新事物,属于一种民间自发的个人团体组织。字幕组翻译的商业行为主要分为两种方式:

第一种,字幕组完全以营利为目的。在没有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字幕组通过翻译外国影视作品然后出卖获得收益。并且,这种盈利性质的商业行为可能还夹杂着添加广告、招揽赞助商等其他盈利手段。

第二种,字幕组不以商业利益为目的。但是要维持网站的正常运转,购买和维护服务器等硬件设施。其资金来源主要有两种:在首发的作品中添加广告赚取广告费和依靠字幕组成员自己的资金投入和热情网友的赞助。

(二)字幕组翻译行为的版权分析

首先,字幕组所制作的字幕具有独创性。字幕的创作是由字幕组独立完成的,字幕组内部成员相互分工合作所形成的字幕文件并非是抄袭他人的翻译成果。字幕具有创造性的特点,在制作的过程中必然体现了翻译人员的主观想法。比较常见的是字幕内容会很有中国特色,一些当下流行的网络用语经常会被添加到其中。而且,字幕文字所使用的字体、字号等格式也可以充分体现字幕翻译的独创性。

其次,字幕组所制作的字幕是智力成果。这里所说的智力成果是指不使用翻译工具或软件,由翻译人员经过脑力劳动而完成的字幕。字幕是由字幕组工作人员应用其所学的语言知识,经过其深入的思考后完成的。

最后,字幕组所制作的字幕是可以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具有可复制性。字幕完成后,是以文件的形式保存的其具备复制性,并可以以字幕文件的形式进行传播。

所以,字幕组制作的字幕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属于智力成果,应当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外国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对字幕的翻译权,字幕组成员在未经影视作品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其翻译成中文字幕并上传到互联网上供不特定的公众自由下载,我们可确定这是一种侵犯著作权人翻译权的行为。

二、影视字幕组翻译行为的版权困境

(一)版权保护与鼓励发展之间的矛盾

字幕属于影视作品的一部分,是影视剧本以文字作为表现形式的载体,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字幕组存在盈利行为,所以我国字幕组对外国影视作品的翻译,应当取得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也就是制片人的同意并授权。这种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外国影视作品在国内的发行,从版权保护的目的出发,此种行为必须禁止。

从鼓励发展角度来看,中国字幕组的翻译行为方便了中国观众观看外国优秀的影视作品,有利于文化的交流与传播。从翻译的内容上看,高质量的还原了影视作品,促进了作品的推广。但是,我国应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翻译,这无疑会使双方受益。

(二)字幕翻译行为的侵权现象

字幕组在翻译完成后,往往是直接出卖字幕文件获取利益,或者是在其中添加广告等。从字幕组的起初发展来看是以自己学习和欣赏为出发点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就演变成了侵权。

字幕组翻译的被侵权现象主要出现在已经取得授权的字幕组之中。这些字幕组在翻译完成后,虽然会在字幕文件或者影视作品中注明“侵权必究”的字样,但是盗用翻译成果的现象依旧存在。更为严重的是,没有取得授权的翻译组的翻译成果更是经常被盗用,翻译组对此也无可奈何。这就变成了盗用翻译成果在翻译组之间和盗用人之间“交叉感染”,并且屡禁不止。

(三)“避风港”原则的滥用

避风港原则的出现,为字幕网站的侵权行为做了很好的掩护,成为了侵权网站对抗检查和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有利武器。根据此原则,影视字幕网站在面对检查和著作权人追究的时候就采用关闭网站的方式,等到事情过后就重新开启网站继续运营。在开开关关之间,追究侵权的耐心基本上也耗完了。通常字幕网站会拿避风港原则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辩解。

三、影视字幕组翻译版权困境及应对

(一)合法取得影视翻译授权

字幕组对外国影视作品翻译后,进而营利的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侵权,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和支付相应的报酬。10只有合法取得了影视作品的授权,才能合法的把翻译文件用于营利活动。取得合法的授权,就可以利用法律对著作权的规定来效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免受他人侵犯,这无疑是利人利己的选择。

(二)建立专门的字幕组管理机制

我国很有必要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为字幕组创造良好的创作环境。对此可以借鉴音乐著作权协会,建立相应的影视著作权协会,并创立专门针对字幕组的管理机构。专门机构的建立,不仅会避免因侵权行为带来的负面效应,同时也可以通过管理机构保护其合法权益。字幕组管理机构的建立可以做出如下规定:

首先,规定字幕组必须在管理机构注册,接受统一管理,通过注册保证国内字幕组的合法性。管理机构可以建立专门的字幕组网站,字幕组通过注册成为其网站会员,字幕组通过管理网站来发布字幕文件。

其次,由字幕管理机构获得国外影视作品的授权。在管理机构取得作品授权后,可以由字幕组申请其感兴趣的影视作品进行翻译。这样一来,字幕组不用再担心侵权的发生,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国外优秀作品的传播和国内影视行业的发展。

最后,当侵权行为发生时管理机构有权维护字幕组的合法权益。字幕组在管理机构注册后,即成为管理机构的保护对象。字幕组是经过管理机构的允许而进行的字幕翻译,此时字幕组享有翻译权。当字幕组的翻译作品被盗版时,字幕组可以和管理机构一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加强网络盗版行为的监管

加强网络盗版的监督,主要针对的是滥用“避风港”原则的字幕翻译网站。这些网站之所以可以通过“避风港”原则来作为侵权的“保护伞”,就是因为我国对网站盗版的监察还不够。往往是在监察时期一派和谐,等这段时间过后就恢复如初。对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需要加强和完善对证据的保护,监管部门必须要承担起保护证据的责任。监管部门可以建立专门的网络记录系统,为著作权人提供专门的投诉网站和渠道。并且,监管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完善后续监察必将减少侵权的发生。

(四)明确侵权责任和处罚措施

我国《证据规定》第4条对证明责任倒置的案件作了明确规定。因为网络侵权的特殊性,以及侵权行为的隐蔽性。所以,应对字幕侵权的案件应实行证明责任倒置。侵权人只有证明了网络用户的损失与自己没有因果关系才能免除赔偿,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方式是对字幕侵权人很好的规制和监督。(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钱梦妮.美剧字幕组的生存悖论[J],新闻世界,2011.01.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页54

[3]苏薪沣,孙学会:从避风港原则看字幕网站的侵权行为[J],法制与社会,2015.07

[4]薛文广:外文影视字幕翻译组侵权问题研究[J],网络法律评论,2011.05.

作者简介:杨骥(1992-),男,满族,河北承德市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律(法学)硕士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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