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世界的原则性与灵活性
——三视角下网络主权的对立统一
2016-05-18郝叶力
郝叶力
网络世界的原则性与灵活性
——三视角下网络主权的对立统一
郝叶力
郝叶力 中国国际战略学会高级顾问,国家创新与发展战略研究会副会长,ISC“观潮”洲际论坛主席。
当今网络犯罪、网络恐怖主义盛行,网络安全问题丛生。如何进行全球网络空间治理及构建公平正义的国际规则,各国一直存在颇多争议,实质上反映了国家、国民和国际三大网络空间行为体之间不同的利益诉求。各行为体从自身利益出发,从而形成了目前各执一词、难以调和的局面。网络空间新秩序的建立需要从三大行为体的视角审视全貌。“三视角”理论是从国家、国际、国民“三点”出发,引出三个边界条件,在稳定的三角形共视区内将网络空间分成“三层”——基础层、应用层、核心层。不同层面区别对待,求同存异,从而跳出单点迷思和二元对立,站在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维度,以俯瞰的视角,科学把握排他性与让渡性的对立统一。
一、国际社会对网络主权争议的三大焦点
网络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挑战,正在上升为主权国家第一层级的安全威胁。世界各国针对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和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展开热议,网络主权不可回避地成为争议的焦点。在这个问题上,虽然得到“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的较大认同,但在国际社会,仍对网络主权存在深层分歧和质疑,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将网络主权与互联网精神对立起来。有观点认为主权的排他性有悖于互联网精神的互联互通,认为强调网络主权会人为制造新的问题,导致互联网碎片化。例如,电子前线基金会(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发起人巴洛(John Perry Barlow)发表《网络空间独立宣言》认为,网络空间生来自由,民间力量自会明辨是非,形成网络空间新的社会契约,解决冲突和争议,认为中、美、俄、法、德等各国政府都是工业时代的产物,均不拥有网络空间的主权。
二是将网络主权与人权对立起来。有观点认为互联网应该支持言论自由,主权的介入阻碍了信息自由流动,这一舆论矛头集中在中国设立防火墙上。例如,国际人权组织大赦国际(Amnesty International)认为,中国的网络主权主张侵害了言论自由,并以此为由号召苹果、谷歌、脸书、领英等科技公司抵制中国。
三是将网络主权与多利益攸关方对立起来。有观点认为,网络主权引发互联网治理模式之争,政府主导的多边治理可能会挑战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例如,美国商务部助理部长施特里克林(Lawrence Strickling)表示对中国的立场感到困惑,认为中国一方面表示支持多利益攸关方,另一方面却在乌镇峰会提倡网络主权。
由此可见,网络主权问题在网络空间国际规则中有着特殊的重要性,成为诸多问题树的树根,其他问题由此衍生。在这一问题上理清分歧、达成共识,才有国际合作的基础。“大道至简”,再复杂的问题回归到最简单的“道”上,道通则理明。如何才能让传统主权这个概念在网络空间全球化时代以更加科学的内涵和表达获得最大公约数和认同度?借助在“中美”、“中俄”、“中欧”国际二轨对话交流中得到的一些启发,本文尝试构建一个理论框架,阐释一种整体的、互动的、分层的网络主权观,以便更客观、更辩证的理清问题、解决矛盾。
二、 三视角是解决矛盾的重要途径
深入剖析上述三个主要矛盾,实质上反映的是国家、国民和国际三大网络空间行为体之间的利益诉求。这三大行为体各自从自身视角出发,对另外两大行为体普遍忽视,从而形成了目前各执一词,难以调和的局面。
网络主权和互联网精神这对矛盾,其背后行为体是国家与国际;网络主权和人权这对矛盾,其背后行为体是国家与国民;而网络主权与多利益攸关方这一对矛盾,其背后又涉及国家、国际和国民三个行为体。
二元对立的零和博弈,或为僵局,或是一方胜利,但皆付出巨大代价。如今国际社会的舆论质疑,大多出自单一视角、单向思维、单边逻辑。站在一个点看问题,对另外两点普遍忽视,要么绝对,要么过激,结论是无解的,需要跳出单点迷思和二元对立,站在更高的全息维度,引入三个视角。
认清网络空间的三大行为体,如同混沌空间点亮的三盏灯,一盏灯只能看到一个点,两盏灯能看到一个面,而三盏灯可以让我们看清一个整体。从三视角出发,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更真实的网络空间,其中各行为体的角色与诉求,以及相互间的关系影响,形成多元矛盾的对立统一。
三、三视角的理论框架
数学当中解多元方程总要设边界条件,(n>x>0),在一个定义域里求解,变量既不是无穷大,也不是无穷小。三视角的意义就在于,由这三个行为体的视角出发,就能画出三个边界条件,形成一个稳定的三角形和共视区,可以进行有效对话,求同存异,更具包容性,避免单点思维。
传统的、实体空间的国家主权,存在天然的排他性。对内强调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对外强调不可侵犯的独立性。当人类进入了网络社会,由于开放性、全球性特点,使另外两个行为体的体量增长,作用凸显。这个时候谈国家主权,一定要拓展国际和国民两个视角。
国民视角:国民社群(网民及公民、国民)追求自由,具有更多的横向拓展的特征。当今全球网民达32亿,中国网民高达7.1亿,这是了不起的数字。网民就是公民、国民。国民社群内部具有家族、邻里、语言等方面的相似性,栖身于同一社会与文化语境当中,受深层文化心理结构的影响。但同时,在网络时代,国民社群更多地走出血缘和物理社区的绑定,实现横向水平拓展,以价值观认同为基础,追求温和渐进的社会变革。各国都市化人群的生活方式具有较大的相似性,并且因女权、人权、环保、反战、反全球化等共同价值观走到一起。1999年民间团体作为反全球化的力量在反WTO示威中崛起,并在新世纪作为一个崭新的利益攸关方成为网络空间政策的参与者。
国民社群虽然有追求自由的天性,也存在紊乱、松散、甚至产生冲突;既拥有美好的价值观,也可能诉诸极端主义理念和民粹主义。例如:ISIS等伊斯兰极端组织通过网络招募战士,世界各地竟有年轻人趋之若鹜。在无序的环境下,完全靠网民治网,自律效果并不好,自由也无法得到保障。要维护每一个网民的自由,就必须要有秩序来平衡,这就注定网络不能是法外之地。秩序的建立和形成需要外力,需要国家、政府层面制定规则,依法治网,保障网民的合法权益。技术不是万能的,技术本身不会提供秩序和安全,需要主权来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
国家视角:国家追求安全与发展,具有更多的纵向垂直的特征。国家拥有征税的权力,还拥有军队、警察等暴力机器,按照等级鲜明的命令体系运作,这是17世纪中叶以后形成的威斯特伐利亚主权国家体系的特征。讨论网络空间的国家视角,需要将国家分成两类:发达的、强势的上游国家和发展中的、弱势的中下游国家。网络主权对于后一类国家具有特殊意义。
对于发达国家、强势国家来说,它们既可能利用自身所处的上游地位,引领建设和平美好创新的网络空间,也可能诉诸单边主义,肆无忌惮地利用自身技术优势监控全世界,甚至将网络空间军事化、政治化。在这些国家,最坏的趋势是网络空间对外政策上的好战主义。在国家和国民这条双边关系上,挪威和平学者加尔通(Johan Galtung)研究的结论是西方发达国家越民主越好战。美国前总统小布什认为,在人类千万年的历史中,最珍贵的是驯服了统治者,将他们关进了笼子里,并号称自己站在笼子里向人们讲话。殊不知,在美国,可能真正做到了将统治者关进了笼子,但是在对外政策方面,他们仍然站在笼子以外。对于这些国家来说,最要紧的事情是建立隔离带,不要将传统空间对外政策方面的好战主义延伸到网络空间。
对于发展中国家、弱势国家来说,国家既可能以主权为国际法中唯一认可的法律武器来抵制霸权主义和好战主义,也可能滥用网络主权概念来隔绝自己国民的信息渠道。这些国家既要保安全又要谋发展,既要管网也要用网,利用网络空间建设符合自身国情的民主体系,避免失去与国民的联系和共鸣。国家与国民这条双边关系应是相互依赖和依存的关系。习近平主席在“4•19”重要讲话中指出:“网络以人民为中心。”要让互联网更好的造福人民。在网上倾听民声,了解民意,集中民智,引导民主,更能体现执政党的智慧。这样互联网的自由活力也会给国家发展带来繁荣生机。
国际视角:国际社会追求开放与包容。国际互联网代表技术创新的主流,人类文明生活的大势。国际社会要追求开放与包容,因为这里既有大国关系的角逐,又有东西方文化的碰撞,还需兼顾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平衡。国际社会的最大特征是经济全球化以及反经济全球化力量的全球化。按照德赫尔兰(Majid Tehranian)的观点,中国、印度以及一些东盟国家属于“北京全球化模式”。在这个模式下,中国是最典型的国家。中国经历了长达几十年高速经济增长,参与国际劳动分工和消费,拥有五千万海外华人的联系,因而成为全球化过程的重要受益者。与此相反,伊朗、朝鲜、古巴以及非洲撒哈拉沙漠以南大部分国家,则游离于全球化体系之外。
“达沃斯全球化模式”属于另一种经济全球化的模式,向全球扩张的资本主义,既普及了创新和技术,也造就了消费主义的泛滥。世界经济论坛是该模式的代表,该论坛每年在瑞士达沃斯召开,代表几千家全球公司及其政治盟友的利益。与此相反,反对达沃斯模式的劳工、人权以及环保力量也实现了全球化,试图纠正经济全球化带来的负面影响。
以上是国民、国家以及国际三个视角的特征、逻辑、以及优缺点。从国家视角看,国家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正确看待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可以将互联网为我所用,趋利避害。国家主权通过一定的让渡,融入国际体系,可以让国际间的开放互通为国家带来更多发展机遇,促进文化交流、经济合作以及安全上携手应对。国家与国际之间有相互依赖、包容、让渡的关系,达成对立统一。习近平主席说:“中国开放的大门不能关上也不会关上。”
国际视角看,互联网在技术上实现了全球互联互通,但只要国家还存在,就不可能无视国界和国家主权。要防止过度追求开放,越过底线,网络强国更应主动协助填平数字鸿沟,积极让渡和共享网络资源和治理经验,克制使用不对称手段谋取短期利益的冲动。在全球一网的基础上,创造更多的利益契合点,让世界各国都能够取得经济繁荣、文化昌盛、安全保障,这才与“互联互通,共享共治”的互联网精神本质相契合。最近,中国《反恐法》删除了原本草案中规定的数据本地存储、提供接口等国际社会反映强烈的条款。这说明中国在开放与安全之间正在做出必要的让渡。
国家追求安全与发展时,需要向国际开放;国民在追求自由时,需要国家提供秩序保障;国际追求开放时,需要包容不同国家的多元文化。这些多边关系看似对立,实则统一,看似矛盾,却相互依存。每个行为体不能总是一味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和绝对化,而是需要一定的相互“让渡”,在三边所限定的共视区内达成最佳的平衡,也就是要在网络空间的地球村、一条船上,寻求守望相助。
综上所述,发展与安全、自由与秩序、开放与包容之间都是一组动与静的统一,阴和阳的平衡。其实这三个行为体本身的诉求并不是绝对冲突和对立,只不过放到不同范畴,而表现出一定对立关系,但最终我们追求的是大格局下的整体平衡,有让有合,对立统一。很多时候,通过观念的转变,视角的转化,就可将一些矛盾化解。
四、三视角下看网络主权特征
虽然传统主权天然排他,但在全球化时代的网络主权需要考虑合理让渡。具体什么时候排,什么时候让,让到什么份儿上,要有度。基于三视角模型,再进一步分析和把握这个度。
过去习惯把网络主权的争论焦点放在网络空间到底应不应该有主权,也就是放在主权的“演进性”或“延伸性”上,其实这根本就是一个无须争论的事实。认为网络空间没有边界,认为网络空间不适用国家主权,这种观点已被现实所否定。网络空间早就成为继陆海空天之后的第五疆域,美国总统奥巴马的讲话中早就把它视为一个作战域,并组建了133支网络战部队。
各国不管在网络主权的提法上如何各执己见,在实践层面却无一例外对本国网络加以管治,防止受到外部干涉和侵害。这些都是对承认网络主权的实践明证。分歧并不在于是否认同网络主权,而在于主权覆盖哪些区域,通俗的说,就是“脖子”以上还是以下的部分。这个问题反映了不同国家对网络安全的痛点是不一样的。国际社会应当尊重和理解各国的不同关切。
因此,我们认为研究的关键,要用分层的方法来具体分析网络主权的可分性,进而找到主权“排他性”与“让渡性”的适用域。
底层:物理层,包含网络基础设施。这一层的关键是追求标准化,全球一网、互联互通。互联网,继粮食、水以及电之后,成为各国发展的必备基础设施和先决条件。这一层里,需要各国做出集体让渡,强势方更要向弱势方主动让渡,发达国家把成果向发展中国家输出,以填平数字鸿沟。在2005年信息社会世界峰会上,成立了全球数字团结基金,致力于弥补全球数字鸿沟,就属于这个范畴的事情。
中层:应用层,包含了互联网平台在现实中的广泛应用。互联网载体融入了人类在科技、文化、经济、贸易及日常等方面的各种活动。新的世纪,技术的崛起延续了工业时代的势头,现实空间和网络空间,呈现出多姿多彩的面貌:大英百科全书相对于维基百科,新华书店相对于亚马逊,中国移动相对于Skype,中国工商银行相对于余额宝,希尔顿酒店相对于民宿Airbnb,百货大楼相对于阿里巴巴,传统的出租车相对于滴滴优步。后者都具有一个相同的特点,建立在网络或移动应用平台之上,更容易跨越主权国家的范畴。
网络主权在这一层次的影响应该因地制宜,动态平衡,多边与多方共治,自由与秩序平衡。在ICANN所管辖的域名体系中,各国都认可“.cn”(中国)、“.de”(德国)、“.ru”(俄罗斯)、“.jp”(日本)等国家代码顶级域的主权属性。同时,顶级域名的注册已经向省份和城市开放,“.Helsinki”(赫尔辛基)、“.London”(伦敦)、“.NYC”(纽约)等城市名称也都成为顶级域名,获得跟“.fi”(芬兰)、“.uk”(英国)、“.us”(美国)等国家级域名同样的待遇。它们都属于各国行政区划内的城市,完整携带主权属性。
同时,关于WHOIS域名注册信息查询,也可以较大程度上包容各国隐私法的差异。WHOIS是“Who is”(谁是)这两个单词的合并形式。“谁是这个域名的负责人?”WHOIS对这个问题进行解答。通过使用 WHOIS数 据 库(https:// whois.icann.org/en),任何人都可以查询某个网站的注册信息,涉及包括域名所有人、注册商、注册地、创建和更新日期、联系电话、传真、邮箱等将近60行标准格式的信息。但是具体到各个国家层面,所公布的内容亦可根据本国隐私法的内容决定公开内容的完整程度。所以,从ICANN机制本身来看,虽然奉行的是多方原则,但是从更广的实践层面来看,ICANN却是多边和多方融合绽放的万花筒。
图1:三视角下的网络主权三层特征
顶层:核心层,包含政权、法律、政治安全和意识形态,涉及执政根基,是一个国家的核心利益,不容挑战。因各国的国情、宗教、文化背景差异,分歧是客观存在的。文化的多样性是人类的生存常态,不能用一种文化强行格式化这个世界的所有文化,要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对于一个国家,你可以不认同它的制度和意识形态,但是必须尊重它的存在,包容它的差异,理解它的国情。
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的土壤即是各国所处的历史、文化、文明语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认为“尊重文化多样性、宽容、对话及合作是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最佳保障之一”,希望“在承认文化多样性、认识到人类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和发展文化间交流的基础上,开展更广泛的团结互助”,认为“尽管受到新的信息和传播技术的迅速发展积极推动的全球化进程对文化多样性是一种挑战,但也为各种文化和文明之间进行新的对话创造了条件”。
网络空间应该避免重复各国在传统空间所走的弯路,不应以网络安全为借口复制传统空间中格格不入的敌我势力划分,做到各文明、文化、国家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平共处。2014年3月,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的讲话中阐述了中国对文明、文化、以及宗教的基本观点,恰能回应当下全球网络空间领域存在的核心分歧。习近平主席在讲话中指出:“文明交流互鉴不应该以独尊某一种文明或者贬损某一种文明为前提。”“要了解各种文明的真谛,必须秉持平等、谦虚的态度。如果居高临下对待一种文明,不仅不能参透这种文明的奥妙,而且会与之格格不入。历史和现实都表明,傲慢和偏见是文明交流互鉴的最大障碍。”
可见,在三角形的中层和底层,网络主权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合理让渡,让更多的利益攸关方能够参与治理,形成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而顶层重在体现政府的主导作用,“互联网的公共政策制定权是一国的主权,每个国家对境内信息基础设施承载的信息拥有天然的管辖权”,这是联合国专家组已经达成的共识。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和网络治理模式,是让各国政府承担国家责任、开展国际合作的基本前提。
综合这三个分层,可以进一步厘清多边与多方的分歧。两种模式其实并不冲突,而是在网络空间的不同区域、不同层级有不同的适用性。涉及意识形态、政策、法律、制度和政权安全问题肯定要充分发挥国家政府的主导作用,充分体现多边治理的优势。
基于这个理论,我们可以回答前文提出的对网络主权的三个质疑:
第一,关于网络主权违背互联网精神的质疑。坚持网络主权绝不排斥互联网精神。“同一个世界,同一个网络”,不容置疑。承认“网络主权”是基础,是为了各国能够平等参与互联网的全球治理,不仅实现互联互通,而且还要共享共治。
第二,关于网络主权与网络自由的分歧。以防火墙为例,防火墙对中国来说,是不得已而为之。面对网络空间日益恶化的安全态势、“颜色革命”的严峻挑战、上游强势资本的冲刷,网络对抗能力还不够强大的发展中国家,不能对政权和国家的安危无动于衷。就像让一个整日面对恐怖袭击威胁的国家,放下反恐的戒备,解散反恐的武装,那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反对网络强国动用国力支持穿越他国防火墙的行为。但是随着安全的好转,互信的加深,民主的成熟和技术的发展,我们也会更加精准、高效地封堵有害信息,将防火墙收窄。顶层所覆盖的范围实际上是面积很小的,过度扩大顶层区域的面积,不利于各方在网络主权上达成共识,这也是中国一直在努力研究、不断改进的内容。
第三,关于多边与多方对立的疑虑。提倡网络主权并非要取代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各国政府也是多利益攸关方的一员,既要发挥政府在多方中的作用,同时也应当尊重、鼓励企业、社群、专家、智库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参与治理。但要防止以多利益攸关方排斥政府的参与和关键问题的主导。在核心层和应用层,涉及意识形态、政策、法律、制度和金融安全问题,必然要充分发挥国家政府的主导作用,充分体现多边治理的优势。
例如,美国和欧洲今年发布《欧美隐私盾协议》,最终取代了此前由于斯诺登泄密事件而废止的《安全港协议》。新协议较为妥善地协调了国民、国家、以及国际社会之间的关系。由于欧盟是跨大西洋数据流通中相对弱势的一方,新的框架协议明确规定美国安全部门不可以大规模、毫无鉴别地搜集欧洲用户的信息。欧洲公民在自身隐私受到侵害的时候,既可以向本国政府部门申诉,也可以越过本国政府直接向美国公司申诉。新协议从实质上体现了网络空间的主权含义,也是政府主导下维护网络主权的法律实践,值得研究借鉴。政府在国际和国内重大事件当中是举足轻重的定盘星,这是不争的事实。关键时刻,政府该出手时就出手,当放则放,当管必管,不容回避,也必须担当。
通过上述分析,三视角下看网络主权的对立统一,可概括为:在全球化向深度发展的网络时代,网络主权具有可分性。第一,核心层具有不可侵犯的排他性;第二,物理层、应用层具有开放共享的让渡性。既不允许滥用互联网的联通性来挑战主权国家的核心利益,也不能以传统主权的排他性动摇全球一网的基础平台。让渡与排他的比重具有弹性,因其网络主权能否得到国际规则的尊重而互动。
五、结论
第一,网络主权植根于现代国际法,是国家权利和责任的综合体现。任何一个负责任、有良知的国家政府都不会漠视新空间的发展与安全,也不应排斥、阻挠其他国家的主权申张和全球共治的合理诉求。尊重“网络主权”是开展国际合作的前提,是构建良好秩序的基础。
第二,网络时代和全球化背景下的“网络主权观”,需要突破实体空间的局限和二元对立的误区,站在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维度,以俯瞰全景的视角,科学把握排他性与让渡性的对立统一。中国坚持网络主权,也在合理让渡主权,中国重视国家安全,也在推进国际合作与开放发展。
第三,中国从不反对多方治理模式,但必须防止以此排斥政府在重大问题上的作用和责任。多边与多方是互补而不是互斥。政府和多利益攸关方可以在网络空间的不同层面发挥不同主导作用。
第四,在网络时代,丛林法则应让渡于休戚与共、风雨同舟;画地为牢应让渡于开放共享;唯我独尊应让渡于共生共荣;以价值观划线应让渡于尊重差异、包容多样、交流互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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