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瓶”独董
2016-05-16丁爱波
丁爱波
在万科股权争夺战之中,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现象是,停牌期间,利益相关方都在尽可能地保持静默,但万科董事会的独董们却罕见地表明了态度:独立董事海闻辞职,另一名独立董事华生却选择了“发声”,表示各方的“妥协”是可选择方案之一。
在此之前,中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们几乎一直在刻意“低调”,让人忽视了他们的存在。回顾资本市场的法治建设历史,独立董事可谓一个缩影。2006年,中国的《公司法》大修赋予了“独立董事”这个美国资本市场的“舶来品”以正式的法律地位,旨在规范公司治理,特别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但十年以来,独立董事并没有发挥它所被期待的作用。相反,资本市场几乎已经“遗忘了”它,股民和传媒甚至都懒得对其加以“花瓶董事”的戏谑。
好的制度出现“水土不服”,这在中国资本市场之中,太为司空见惯。在A股,一些独董的年薪最多高达上百万元,较低者也在5万元至10万元的水平。大学教授、财经评论员和会计师、律师等普通“工薪族”,怎么能抵制这样的“诱惑”?保持独立,站在素昧平生的中小股东一方,这对普通人要求太高了。
反思独立董事制度,还应该从根源上反思。独立董事兴起于美国的资本市场,早在上个世纪,美国的很多大型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或者外部董事都超过半数。而这些董事,的确为改善公司治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必须明确的是,在20世纪下半叶,美国资本市场发生了一次革命。很多上市公司都从以前的家族企业或者股权集中的企业,变为了股权极为分散的“公众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掌握了信息优势的经理人阶层开始控制公司,出现了“内部人控制”的问题。
因此,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之一是,通过专业董事的介入,加强对董事会的支持,让董事会变得强大,从而代表股东来制约经理层。在这个意义上讲,美国独立董事的兴起和中国引入独立董事的目的,似乎是两回事。
美国的独立董事主要目的之一是制约经理层,而中国的独立董事却要用来制约董事长。这种“用途”的不同,背后是中美两国资本市场的不同结构和利益格局:在美国的公众公司,董事长多数并非大股东,其在公司经营方面的权力甚至不及经理人,而中国的董事长多数都是大股东,而“大股东强权”正是资本市场的主要症结之一。
换句话说,用独立董事制衡董事长,即用董事会中的“同僚制衡同僚”,这是中国传统政治智慧的结晶之一,但用在资本市场则可能行不通。
从引入概念开始,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已经有了将近20年的历史,强制引入上市公司也差不多有15年,而正式将其写入《公司法》层面,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正式制度也有10年了。但遗憾的是,一项“老制度”,似乎还处在它的“幼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