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保护
2016-05-15谢帅
文/谢帅
LARGE FIELD OF VISION大视野
论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保护
文/谢帅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服装制造业蓬勃发展,逐渐从西方品牌的加工厂向独立的设计者转型,服装设计已然成为我国服装制造业发展的源动力。然而,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并未给予服装设计明确的法律保护,原创设计被抄袭的现象屡屡发生,致使服装设计领域的法律纷争层出不穷。当前实务中主要依靠著作权来保护设计者的知识产权,但著作权保护要满足一些条件,下面本文将根据服装的生产过程把服装设计分解为服装设计图、服装样板以及服装成衣,逐个分析其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以及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
一.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劳动成果。
著作权的内容中与服装设计关联最为密切的当属复制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款的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复制的类型中包含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以及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当服装设计被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时,即受到著作权保护,复制权的行使也要以拥有著作权为前提。下面,我们将具体探究服装设计图、服装样本以及服装成衣是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及复制的构成条件。
二.服装设计图
服装设计图是服装设计者表达其设计构思的重要手段。服装设计者凭借其良好的美术基础,通过各种绘画手法来体现人体的着装效果。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服装设计图作为产品设计图的一种,当然视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那么,若按照服装设计图生产成衣服装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呢?由服装设计图到服装成衣的转变,是将平面的设计图转变为具有立体形状与造型的服饰,是平面到立体的转变。但是,这种平面到立体的转变究竟是不是著作权法上的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呢?
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著作权”的概念,原意为“author'sright”,即作者权。作品通常被视为作者情感的延伸以及精神的表达,而不仅仅是普通的财产,而作者的情感与精神常常通过其独特的艺术审美表达出来。因此,著作权法上的复制不应被简单理解为财产的复制,而是具有美学意义和艺术价值部分的复制。服装设计图是服装设计者灵感的结晶,蕴含着设计者的独创性和思想表达,具有美学和艺术价值,因此,著作权法上的复制,仅指具有美学意义和艺术价值部分的复制,而不是对服装设计图整体的复制,只有设计图中具有美感的部分从平面转化为立体的成衣的一部分才可称为复制。
从另一角度考虑,服装设计图只是设计者对服装效果的初步构思,而成衣则是构思的具体与细化,包含尺寸角度、轮廓走向、布料选用等多个细节问题,从设计图到成衣,不仅仅是复制过程,更是具体化细节化的过程,其中包含了大量细腻的处理与巧妙的安排,因此,由设计图到成衣并不能称为著作权法上的复制。
三.服装样板
服装样板,又称服装结构设计,是服装厂的核心技术,它是连系创作设计和工艺设计的桥梁,是第二设计。样板设计师根据服装设计师的设计图,结合自己长期的生产经验,通过平面的或者立体的结构设计手法,按照符合人体的变化原理,依据一定的工艺、尺寸、计算方法,按比例将服装结构分解为领、袖、袋、上衣片、腰、裤片等图块。服装样板虽然以服装设计图为依据,但样板的成就却主要依靠样板设计师对设计图的把握和理解,蕴含了样板设计师的独创智慧,是样板设计师的创造性智力成果,样板与设计图可以被客观识别,其差异并非细微;同时,样板作为图块的组合,应当被理解为著作权法中的图形作品,因此,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那么,若按照服装样板生产成衣服装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呢?关于复制的特征,陈传夫先生认为:第一,行为目的是制作与原作品相同的复制品;第二,复制品本身无创造性;第三,有特定的复制方式。样板已经包含了生产为成衣所需的尺寸数据、面料选用、工艺规格等,由样板到成衣的转化所需的独创智慧远远低于著作权法中对独创性的要求,满足复制的基本特征,应当被视为是著作权法上的复制。
四.服装成衣
服饰自其产生之初,便承担起两个功能,一是遮蔽人的身体,起到保护等实用功能;二是修饰人的形体,展露个人的独特美,具有一定的艺术美感。当今的服装成衣既具有美感,又具有实用功能,属于实用艺术品。然而实用艺术品若想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必须满足的条件之一是实用功能与具有美感的艺术设计在物理上或者观念上相互独立。关于功能性与艺术性分离的标准,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但根据国外法院在实务中的处理来看,如果外观设计的因素可以被认为体现了设计者的艺术判断,并且设计者在进行艺术判断时未受功能性因素的影响,则存在概念上的分离特征。
1.季节性服饰
市面上出售的季节性服装绝大多数属于实用性和艺术性相结合的服装,但其主要作为人类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存在,而非艺术品存在,它的实用性特征为主,艺术性特征为辅。季节性服装的美感的实现建立在实用性的实现的基础上,即艺术性的设计是出于其功能性考虑的,或者其外观设计的因素体现了美学和功能的混合考虑,而且如果仅仅从艺术性角度出发,季节性服装并没有市场。因此,季节性服饰的功能性与艺术性不可分离,不能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品。
2.舞台戏剧服饰
舞台戏剧服饰是表演的一项道具,必须满足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剧场感”。设计者在进行舞台戏剧服装设计时,以戏剧目的为风格要求,以舞台美术设计为基调,以灯光变化为影响因素,充分考虑服装色彩的科学搭配以及面料、材料的合理使用,设计时并未受到或很少受到服装功能性因素的影响。舞台戏剧服饰是戏剧艺术的一部分,艺术性占据了主要部分,实用性为辅助,存在概念上的分离特征。因此,舞台戏剧服饰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品。
综上所述,受著作权保护的实用艺术品,必须以艺术性为主要特征,实用性为辅助特征;并且其艺术性的设计并非出于实用性考虑,即仅仅从艺术性角度出发仍具有价值。
3.印花图案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印花图案符合实施条例中对美术作品的定义,只要符合独创性的标准便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与外观设计专利相比,著作权的保护无需申请,自作品完成之日起自动开始;并且著作权的保护并不排斥合理的借鉴参考,鼓励再创作,这与我国现阶段服装生产行业的发展情况相适应。在避免仿冒的同时鼓励创新,在保护与发展之间寻找平衡点,是当前我国服装设计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前进的方向。
(本文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谢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