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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公意”与“公意”何为

2016-05-14张煜容毅金

学理论·下 2016年4期
关键词:卢梭自由共同体

张煜 容毅金

摘 要:“公意”是卢梭《社会契约论》一书中的核心概念,也是其政治哲学架构的中心环节。“公意”是因社会契约的缔结而产生的道德共同体的意志,是人民主权的集中体现,具有绝对至上的道德价值。卢梭试图用“公意”来处理个体与集体之间的紧张而复杂的关系,达到既保障共同体的道德至上性,又不丧失个体的自由本性的目的,进而为政治权力建立起稳固的合法性基础。

关键词:卢梭;公意;共同体;自由

中图分类号:B565.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4-0069-02

卢梭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中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但同时他也是一个饱受争议的人物,有人认为他是激进的民主主义者,也有人指责他是极权主义的鼻祖。有人认为他是个人主义者,也有人认为他是集体主义者。之所以会产生如此种种截然对立的认识,是由卢梭的政治理论本身的复杂性所造成的,其中“公意”这一概念是造成这一问题的关键因素。

一、何为“公意”

卢梭认为人类在原始的自然状态下过着自由自在、离群索居的生活,但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与私有制的出现,人类的生存面临种种障碍,自然状态难以为继。为了摆脱这种生存危机,人们只能相互协作并缔结契约,即“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1]从而形成一个政治共同体。“组成共同体的成员的数目就等于大会中所有的票数,而共同体就以这同一个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1]这一政治共同体的意志就是公意,公意是主权的运用,一经宣示就称为一种主权行为,并且构成法律。它永远以公共利益为归依,是指导整个国家运行的最高力量。

为准确把握公意的内涵,卢梭对公意与个别意志、众意和团体意志做了区分。个别意志就是单个人所具有的意志,“事实上,每个个人作为人来说,可以具有个别的意志,而与他作为公民所具有的公意相反或者不同”[1],而所有个别意志的总和就是众意,但是,除掉个别意志之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之外,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众意与公意之间经常总是有很大的差别;公意只是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但是,除掉这些和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1]但是,当社会中人民形成政治派别的时候,形成政治派别的这些小集团的意志称为团体意志。团体意志是以牺牲大集体为代价来维护小集团利益的,因此,“每一个这种集团的意志对它的成员来说就成为公意,而对国家来说则成为个别意志。”[1]尽管公意不同于个别意志,但同时公意也不能脱离个别意志而獨立存在,实际上,正是由于个别意志的对立才使得公意成为必要,而个别意志与利益之间的一致使得共同体的建立成为可能,公意作为指导共同体行为的意志也就随之产生。“公共的利害就不仅仅是个人利害的总和,像是在一种简单的集合体里那样,而应该说是存在于把它们结合在一起的那种联系之中;他会大于那种总和;并且永远不是公共福祉建立在个体的幸福之上,反而是公共福祉才能成为个体。”[1]朱学勤在其著作《道德理想国的覆灭》一书中写道:“卢梭推演‘公意的产生过程有两步:从私意到众意,是‘一度聚合,为物理变化;从众意到公意,是‘二度抽象,为化学变化,从中化合产生出一种新的物质——‘公共人格,或称道德共同体”[2],应当说这一概括是比较符合卢梭原意的。

公意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其基本特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公意永远正确。“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归依”[1],公共利益是个体利益之间除掉相冲突的部分之外剩下的部分,是政治共同体中每个个体追求各自独特利益的前提条件,不以公共利益的实现为保障,个别利益也必将成为空中楼阁。公意之所以永远公正,是因为它是建立在其普遍性基础之上的。“公意必须从全体出发,才能对全体都适用;并且,当它倾向于某种个别的、特定的目标时,它就会丧失它的天然的公正性。”[1]二是公意不可转让。公意是人们通过订立社会契约而产生,是主权者共同体的公共意志,代表着共同体的公共利益与社会幸福,是共同体存在的依据,只能由政治共同体或主权者所有。转让公意,也就意味着公意的变质,即公意不再是公意,同时政治共同体也随之被毁灭。三是公意不可代表。正如公意是不能转让的,同理,公意也是不能代表的。任何个人或团体都不能代表公意,因为个别意志或团体意志总是倾向于私人利益或局部利益。正因如此,卢梭明确反对英国代议制,他认为:“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1]四是公意是至高无上的。“唯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1]。它永远正确、不可转让、不可代表,这就决定了公意不受任何个别意志的限制,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

二、“公意”何为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开篇便阐明了他写作此书的目的:“我要探讨在社会秩序之中,从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情况着眼,能不能有某种合法的而又确切的政权规则。”[1]由此便可以看出,卢梭是在试图为政治权力寻求某种“合法性”基础,他通过分析历史与现实中权力的基础,认为这些权力要么建立在强力之上,要么建立在传统之上,这都是不合法的。因此卢梭沿用欧洲近代以来流行的社会契约理论来解释合法权力的基础,“公意”概念也就由此引出。

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1]然而如何解决这一“根本问题”呢?卢梭由此提出“公意”这一概念,“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然而它又何以能够解决这一“根本问题”呢?换言之,公意如何能够在既保障共同体的道德至上性的前提下,又不对个体的自由造成伤害呢?随后卢梭试图通过对公意的论述解决这一问题,上文已经介绍了卢梭对公意概念的阐述,公意即政治共同体的意志,它永远以公共利益为归依,也可以说公意就是公共利益的代名词,卢梭认为,共同体的每个成员既有特殊利益,又有共同利益。个体之间特殊利益的对立与冲突使得共同体的建立成为必要,而不同个体所具有的共同利益又使得共同体的建立成为可能。就像个人的行动出于个体的自我意志,国家的行动也出于主权者的意志。主权者的意志即公意。卢梭试图通过社会契约,形成“公意”,进而建立一种保障性机制,实现更高层次的自由(社会的自由与道德的自由),同时,克服个人与社会的对立,避免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两极分离,实现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有机融合。

三、公意——在民主与极权之间

有学者评价卢梭的政治理论是以自由为开始,而以极权为终结。他在價值上崇尚自由与民主,却在现实的政治设计中滑向极权主义的万丈深渊,因此,卢梭便拥有了两张截然对立的面孔:即自由、民主的卢梭与专制、极权的卢梭。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寻本溯源,我们就会发现问题最终指向了“公意”这一关键概念。首先,我们应当认识到卢梭意图追寻的自由与一般自由主义者所说的自由不同,那是一种摆脱了自然自由的社会的自由和道德的自由,是服从自身理性的自主性自由。如若按照柏林对自由的划分,这就属于一种积极地自由,卢梭认为,个体如果要达到这种积极地自由就必须将自己纳入到政治共同体中,结果就是形成公意,而服从公意也就是服从自己。然而,公意本身又是一个充满悖论性的概念,它既是西方近代民主主义的价值基础,又是极权主义的理论根源。

个体的自由意志与良心是公意得以产生的基础性前提。个体的自由意志通过契约的缔结,聚合成为集体自由意志,也就是“公意”或者主权者的公共人格。卢梭公意概念的复杂性在于他将道德建立在个体意志的普遍化基础之上,换言之,公意既符合不同个体的私人利益,又是个体利益的升华与超越,使得普遍意志与特殊意志达到道德与功利的同一。公意也就同时具备道德与功利的双重价值,同时也就获得其普遍性与至上性。又因为国家的主权便是公意的运用,其归属当然指向缔结社会契约的全体人民,公意也就从逻辑上推出了“人民主权论”。公意因其自身的独特性质,使得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代表,只能由人民自己行使,因此卢梭被视为民主主义的先驱。

卢梭并不否认个体自由的优先性,只是认为个体的自由只能在政治共同体中才能得到真正地实现。他以个体自由意志为其政治架构的逻辑起点,通过独特的联合契约形成公意,但是公意却因其自身的纯粹性与至上性,使得其执行必然要借助于强制。于是,公意支配一切,具有绝对的权力,差别也将在至上的公意中被抹杀,多元趋向于同一。具有优先性的个体自由在公意中沦落;具体来说,卢梭认为,公意产生的过程就是克服私意和众意的过程,个别意志总是偏私的,有损于公意,因此“为了使社会公约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它就默默包含着这样一种规定——唯有这一规定才能使其他规定具有力量——即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1]。这样,私意完全被公意所吞噬,个人空间由此丧失。而当卢梭以公意克服私意时,政党制度也就理所当然地被取缔。公意及其导致的人民主权就只能以抽象性和整体性的形式出现,人民从政治的幕后走向前台,踏上极端的平民主义的危险道路,而“极端的平民主义和绝对的平等原则通常是孕育政治独裁和极权主义的母体”[3]。

四、结论

卢梭的“公意”是个体通过缔结社会契约而建立的政治共同体的意志,是一种道德人格,永远公正,卢梭试图通过“公意”来解决政治权力的合法性问题,把国家建立于公意之上,厘清个人与集体的关系。由于卢梭公意理论本身的复杂性,才导致了人们对卢梭的评价出现截然对立的态度。但实际上,笔者认为就卢梭的主观目的而言,他应该是当之无愧的民主主义先驱,但因为他始终以价值理性的一元论作为其政治建构的基础和终极目标,工具理性也因此始终处于缺位状态,两者之间的结构性失衡通过公意理论充分体现出来,这就是导致卢梭拥有多张面孔的最终根源。所以如何实现价值理性的至善追求与工具理性的制度设计之间的平衡,使得真正意义上的公意得以在现实的政治运行中得到具体的落实才是我们应当认真思考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2]朱学勤.道德理想国的覆灭[M].上海:三联书店,2003.

[3]赵林.试析卢梭政治哲学中的极权主义暗流[J].学术研究,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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