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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的风险分析

2016-05-14李舒妤刘美君

智富时代 2016年5期
关键词:风险分析风险管理

李舒妤 刘美君

【摘 要】随着我国金融领域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银行保险业务开始逐渐成为国内金融市场的亮点。我国的银行保险业务刚刚起步,银保产品开发的风险、保险公司内控中的风险、与银行合作过程中的风险、法律法规的缺失和监管的真空等都给银行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带来了许多风险。文章通过对国内银行保险风险的研究现状进行归纳,结合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的情况,将银行保险的风险进行分类,得到我国银行保险风险管理的结论,给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银行保险;风险分析;风险管理

一、引言

银行保险,也有人称之为银保融通,浅层意义上来说,是指保险公司通过银行平台销售产品,深层意义上来说,是指保险公司与银行采取相互融合的策略,通过客户资源的整合和保险相关的金融服务客户销售渠道共享,以满足客户多种多样的需求。

我国的银行保险业务自1995年以来,共经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探索阶段(1995年至1999年)。这段时期的银保形式主要是银行代保险公司收取保费,产品单一,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银保市场。

第二阶段:高速成长阶段(1999年至2005年)。在这段时期,银行保险市场的主体如雨后春笋般一夜之间出现,我国进入了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的高速发展时期。

第三阶段:深层次合作阶段(2005年至今)。《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在我国通过以后,银保合作混业融合的态势开始出现,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开始从简单变为高级。

就目前而言,许多学者都已经研究了银行保险的产品设计与开发、销售环境、发展模式、问题与解决方式,这些都已经有较为成熟的研究结果,但是对银行保险的风险分析及管理进行宏观层面的研究仍然很少,尤其是基于保险公司视角。故此,本文将从保险公司出发,整体研究我国银行保险的风险,相信这将会是我国这方面研究的理论补充,对于实际操作会有不可小觑的意义。

二、我国银行保险的风险分析

(一)银行保险业务的风险概述

银行保险业务在进行过程中,从保险公司设计险种,通过银行进行销售,最后到达消费者手中,所产生的风险多种多样。在业务中,与银行保险有直接关系的是保险公司、银行、消费者、政府等。

(二)银行保险产品设计中的风险

保险公司对保险产品的创新空间相对较小,主要受到我国对各种保险产品的资金运作、条款、费率等方面实行的管制较为严格的影响,同理,这种管制也使银行保险产品的创新性受到了抑制。

一方面,在银保产品的设计过程中,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而新险种投入市场后,能够得到回报在短期内是不能看出的,许多公司在大量投入后往往颗粒无收。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对银保产品的监管尚存在不足,使得这方面的管制较为薄弱,新险种的保护期十分短暂。因此,银行保险产品的“被抄袭”现象是目前存在银行保险产品设计中最大的风险。

在我国,一个新开发的保险产品曾经能够得到六个月或者两年的保护时期。当一个产品处于保护期,其他保险公司就不能够开发和销售该款产品。

(三)保险公司内控中的风险

银行保险业务的特殊性需要大量专业的技术支持。如果这些技术方面的投资没有产生预期的回报或不能实现由规模经济带来的成本节约效应,那么保险公司会面临一定的技术风险。

银保产品的承保、售后等销售过程也会产生风险。

当银保销售人员出现不诚实的情况时,保险合同就不能够成立。由于在现阶段,我国银保产品的销售主要依靠银行柜台人员,因此对银行柜员进行恰当的培训是十分重要的。

其次,就销售渠道而言,通过客户经理来销售保单、网上销售等渠道都未充分有效地开发利用。

最后,银行保险主要是由银行为销售主体,向客户推销保单,因此在售后服务上,客户也更多地选择与银行协商,一旦银行的售后服务不及时或者不合格,将会直接对保险公司的业务造成影响。

(四)与银行合作过程中的风险

现阶段,我国银行保险的经营模式主要以“协议合作”为主,大多数保险公司和银行选择签订的协议期限都是1年期。这种1年期代理协议所带来的必然结果是:在合作过程中,各自的短期利益是双方关注的焦点。

为了抢占业务,各家保险公司往往采取不公平竞争,提高银行的佣金、回扣等,引起恶性循环,而银行也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向保险公司索取高额回报,这使得银行保险市场竞争秩序进一步恶化。

(五)外部环境中的风险

消费者在购买银行保险过程中,往往将其与银行销售的储蓄型产品进行比较,认为银行保险产品也应与银行储蓄业务一样具有高回报与高保障性。

现阶段,我国金融业统一实行的经营和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业务开展范围都十分狭小,在各自的领域中,既不得相互经营对方的业务,也不能在对方的业务上投资,因此,银行和保险的资金毫无相互融合的可能。

银保业务的快速发展与法律体系的完善进度相对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其中可能带来的巨大法律风险也是不可小觑的。中国现在尚未发出书面命令,即针对我国银行与保险的合作,因此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良好的法律环境。

银行保险合同涉及多个当事人,因此其中的代理关系十分复杂,并涉及不同权利、义务的衔接,这在法律关系上的表现更为多重,需要极大的灵活性。

三、结论

通过以上的分析,基于保险公司的视角,我们对银行保险的风险管理得出以下结论:

银行保险产品的设计应当更具针对性和创新性,及时推动产品的创新,与银行产品形成优劣互补。

银行保险产品应当更加注重宣传与销售渠道多元化。

在选择合作银行方面,保险公司应当谨慎筛选。银保合作模式应当从“一对多”逐步转变为“多对多”模式,加大了双方的选择自由度和平等度,优化合作模式。

对于我国的银行保险业务,目前还没有系统的法律以及监管体系,因此,保险公司在进行银行保险业务时,更应该充分了解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只有合理规范地管理银保业务中的风险,银行保险市场才能长期稳定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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