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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统中国的守法理由

2016-05-14张正洋

法制博览 2016年5期

摘要: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立法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一部法律依照法定的程序公布了,只能说明这部法律具有了效力,而只有人们都遵守这部法律才能说这是一部有实效的法律。法律一旦不被遵守就成了一纸空文,立法的目的也无法实现。守法理由算是一种思想文化,这种思想文化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一个历史过程,是经过沉淀、积累才被人们所认同的。因此,探究传统中国的守法理由更加有助于发现当下公民守法理由。本文将从传统中国的守法理由入手,探究传统中国人们遵守法律的原因。

关键词:守法理由;威慑守法;家族威慑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273-01

作者简介:张正洋(1993-),女,汉族,辽宁鞍山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

传统中国人们守法是因为一种威慑力的存在。这种威慑并不仅限于暴力威慑理论中的国家强制力的威慑。在传统中国,国家强制的暴力威慑只是守法原因的其中一种。传统中国有一个很特别的存在就是家族。从西周开始就确立了这种家天下观念。本文所指的威慑守法观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国家层面的重刑威慑论,另一个是家族层面的家族威慑论。

一、礼治时期的重刑威慑守法观

西周建立不久,武王姬发去世,年幼的成王继承王位,由其叔父周公姬旦辅助执政。为了实现社会的安定和国家的大治,在周公的主持下开始进行“制礼作乐”的立法活动。周公提出“明德慎罚”的法制基本理念。简言之,明德慎罚就是教化和警诫相结合的施政行为。同时周公认为商汤的刑罚可以借鉴。“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可见慎罚并不是不罚。

礼是主要调整民事、行政法律关系的规范。刑起于兵,主要是对于犯罪的刑事处罚。“礼”有着明显的阶级性。正所谓“礼不下庶人”,《周礼》中规定的各种特权只有贵族才有资格享有。平民是不可以享用礼的,否则会被认为僭越,一旦这种越礼行为被发现,便构成犯罪。这种明显的不平等势必会导致人们心中的不平与不满。可是为什么人们仍然遵守这种礼制呢?

后人在论及周公的礼、刑关系时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如果一个人不愿意受礼的约束,那么破坏了既定的社会秩序就要被“刑所取”,而“入于刑”了。所以,凡礼之所禁,刑必惩之;礼之所允,刑必无涉。在西周的礼治时期,人们之所以遵守礼的规范,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出礼则入刑”这一制度的存在。人们遵守礼的规范并不是因为礼的规范与人们心中的价值观相一致。并不是因为人们认同周王朝对贵族与平民不同阶层的礼制的划分。而是因为不遵守礼仪规范构成犯罪,将会受到惩罚。人们由于害怕受到“刑”的处罚,才选择不违背“礼”。

二、法治时期的重刑威慑守法观

商鞅相秦,带来李悝的《法经》,也带来法家理论。商鞅主张的法家理论强调要重视法律的作用,推行重法严刑的政策,主张以严刑治国,“禁奸止过,莫若重刑”。从其以法为本,一断于法,轻罪重刑等立法思想中可以看出商鞅主张重刑止奸,相应的秦朝的法律也旨在以严刑峻罚所起到的威慑作用而维护统治。其中最突出体现重刑威慑的制度就是秦朝全面实行的犯罪连坐制度。

连坐指本人未实施犯罪行为,但因与犯罪者某种关系而受牵连入罪。“民不能自治,故为法以禁之。相坐坐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由此可知,这种连坐制度旨在通过扩大惩罚的范围而加强对人们行为的威慑力,从而达到阻止犯罪的目的。为什么将与犯罪者有某种关系的人列入惩罚范围会达到加强对人们行为威慑力的效果呢?在现代刑法上,我们认为死亡是刑罚的上限,没有什么惩罚比死亡来的更重一些。如果将刑种看作是惩罚力度,那么在达到死刑这种惩罚力度最大化的时候,想要达到更大的威慑目的就要扩大处罚的范围。在深度一定的情况下只能力求广度的最大化。因此,除了行为主体本人以外,将处罚也施加于与其有关的其他人,如父母、子女、亲戚朋友等。可见在这种威慑下,人们必然会遵守法律。

三、家族威慑守法观

家族威慑守法观是指在家法族规的威慑下遵守法律。家族,作为古代社会的细胞出现并成为社会关系中的主要角色。家族形成之后,经过世代的子孙繁衍,人丁兴旺的大家族就需要一套治理内部家族成员的规范,所以一些家训,家法,族规,家诫也就应运而生。

“无讼”是传统中国法律文化最重要的一个价值追求,也是家族的价值追求。“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其无讼乎”孔子为了实现“大同社会”,明确提出了无讼的主张。之所以存在大量的家法族规,与古人无讼、息讼、惧讼的思想也有很大的关系。为了家族的利益,为了构建更好的家族和平的美景,是必要约束族内成员的行为。由此可知,家法族规就是为了使族内成员遵守法律,从而达到无讼的目的。

家族的家法族规包含封建等级秩序、婚姻继承、祭祀、违法犯罪及惩罚等内容。族长具有对本族成员的惩罚权。家法族规中对族人的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要求族内成员各安本业、安分守己、禁止赌盗、禁止斗殴等。如果有族人触犯法律,首先必须经家族机构依家法族规处理。族长所享有的惩罚权是从对家族事务处理权引申而来的,对于违反家规族规的成员,族长有权予以惩治;同时,由此又引申出了送惩权,即族长有权将违反家族事务的成员送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置。此外,在民事法律方面,族长还有权对宗法财产、婚姻、继承宗族内部的民事关系进行调整,以维护家族内部的稳定与和谐。

[参考文献]

[1]丁以升.法治问题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

[2]黄源盛.中国法史导论[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