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研究
2016-05-14李燕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严重性和多发性,不禁让人深思,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过轻,惩治措施单一。在面对同样的校园暴力案件是,美国以重罪严厉惩戒了施暴者,而中国则大多以教育或赔礼道歉的方式结案。两者的巨大差异也让人陷入思考,哪种方式对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震慑同龄人的效果更好。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罚;替代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242-01
作者简介:李燕,女,汉族,湖北武汉人,吉林财经大学研究生院,法律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法律实务。
无论是校园暴力案件还是其他严重犯罪案件,越来越呈现出低龄化,多发性的特点。这也应当让人们意识到,青少年犯罪所引起的后果不能仅仅靠教育训话就能解决的,加大刑罚力度或寻找替代惩治措施是必须的。
一、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力度应加重
(一)本文的研究对象
在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下,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经完全负刑事责任,刑罚力度已相当严厉,不在此文讨论之列。而在14周岁到16周岁和不满14周岁这两个阶段的未成年人,在犯罪后前者只对八种严重罪行负责,后者则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显得十分宽缓,过于轻和化,不利于惩罚犯罪。故此文讨论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研究的对象主要是这两个阶段的未成年人。
(二)加重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力度的必要性
我国刑法历来讲求谦抑性,是制裁违法的“最后手段”,对未成年人犯罪也一直遵循人道主义原则,秉承“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然而,从刑法的任务上来讲,我国刑法的任务是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而在未成年人犯罪后,既缺少具体的法律条规有没有严厉打击的决心来惩治罪犯,仅仅是主要依靠教育来感化未成年犯罪人,将普通大众置于危险之中,不能有效保护人民免于犯罪的危害,这与刑法的任务显然是相违背的。从社会实效上来讲,这种“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做法,一方面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庭而言,自身所受伤害与施暴者所受的惩罚不成比例,不免让人质疑法律的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对于施暴者而言,也无法准确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难免重蹈覆辙。
我认为,虽然由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而使得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14周岁到16周岁的人部分负刑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只能实施软性的毫无震慑力的措施,而应当结合中国国情,借鉴英美国家的做法,适当加大惩罚力度,同时适用相应的惩罚替代措施。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替代措施探寻
(一)我国的模式
大多数国家在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时,都是采取事前预防和事后惩治的双重手段来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只是力度不同而已。我国当前对未成年人的事前预防主要是靠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而由于社会的发展,家庭与学校教育都呈现出薄弱性和不恰当性。因而我认为现今的事前预防措施是不能起到规制未成年人的作用的。我国的事后惩治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措施过于软弱,不能达到震慑罪犯的目的,应当加大惩治力度或适用相应的替代措施。
(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措施
1.相对负刑事责任阶段
针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首先改变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分散模式,在刑法中以专章的形式来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其次应明确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的犯罪罪行的性质,使其便于定性,易于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最后还应适当调整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的范围,从而加大对这个阶段未成年人的刑罚力度。
2.不负刑事责任阶段
刑法明确规定这类未成年人犯罪不需负刑事责任,这就导致了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犯罪代价过低,变相的鼓动了相仿年龄的人犯罪。既然刑法不能处罚,就应该借鉴英美国家,实行相应的替代惩治措施。
(1)保护观察制度。美国的司法机构针对未成年犯罪人推行了保护观察的措施,要求不被剥夺自由的未成年人按时上学,定期会见保护观察员,在社区范围内活动等。旨在仍然让少年在原有的社区环境和人际关系中接受治疗和引导,使其恢复正常生活。目前要在我国推广实施这种措施确实较难,一来司法人员需求量太大,二来也加重了社会负担。但可以与我国推行的工读学校相融合,将非强制性改为强制性要求未成年犯罪人入读工读学校,委派多名观察员定期会见谈话,学校保障其正常的社交学习,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措施。
(2)社会服务令。英国推行的社会公共服务令措施是要求未成年犯罪人进行定时限的社区服务。社区服务的内容包括干家务等,如换锁,装修,油漆门窗,照顾残疾人或老人,清理杂草、垃圾等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可根据该未成年人的具体身体情况以及所犯行为的严重程度去划分。通过这种实践行为让未成年人去反思,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比简单的教育、道歉效果好得多。
三、结语
未成年人犯罪已呈多发性和严重性的特点,当前的惩罚措施过于软性,所以在现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基础上加重刑罚力度的同时,对于无法苛责的未成年人也应当有更加严格可行的惩治替代措施。
[参考文献]
[1]吕征.美国犯罪少年的刑罚替代措施[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3).
[2]晋浩天.被“遗忘” 的工读教育[N].光明日报,2015.
[3]赵秉志,袁彬.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发展与完善[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3):10-17.
[4]李希慧.未成年人犯罪之刑事立法完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