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试论东晋南朝妇女的财产权

2016-05-14郭蓉

法制博览 2016年5期
关键词:财产权妇女

摘要:财产权是妇女经济地位的直接体现,也是她们民事法律地位的有效保障。我们从妇女一生所扮演的为人女、为人妻和为人母三个角色来展开讨论东晋南朝妇女的财产权,并对上层妇女的财产取得进行分析。

关键词:东晋南朝;妇女;财产权

中图分类号:C913.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235-01

作者简介:郭蓉(1989-),女,湖南沅江人,湘潭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中国法律史。

在中国历史上,东晋南朝是承先启后、继汉开唐的重要过渡时期,是中国古代经济、文化重心南移的转折阶段。这一时期,战乱相寻,几无宁岁,妇女生活多被蹂躏。但也因为纷乱,儒家提倡的“三纲五常”等封建礼教在这一时期收到冲击,妇女享有不同于其他朝代的财产权。

一、普通妇女的财产权

根据女性一生各阶段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同,可将女性分为三种角色,为人女、为人妇和为人母。本节试从这三个角度出发来分析东晋南朝时期普通妇女的财产权。

(一)为人女的财产权

“在室女”即未嫁女,中国古代是指“女子在父母家,尚未适人者”。赵凤喈先生在其《中国妇女在法律上之地位》一书中对在室女的地位作过精辟的论述:“年长之女子(即姊),不特对于同辈年幼之女子(即妹)享有优越之待遇;且对于同辈年幼之男子(即弟),有时亦立于较优之地位,毫不受‘男女异长说之影响。”从封建礼教上看,未嫁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是高于其年幼弟妹的。在室女一般情况下可以继承财产,特殊情形下可继承全部财产。

《南齐书》卷55记载诸暨东洿里屠氏女的事例,屠氏女家贫,靠巫道给人治病,“家产日益,乡里多欲娶之,以无兄弟,誓守坟墓不肯嫁”。很明显,那些想要娶屠氏女的乡人,概多是同时地觊觎她的财产,而非仅仅因为爱情。这从侧面印证东晋南朝时期在母家户绝的情况下,在室女可以继承全部家产,结婚后还可以将家产带到夫家去。

(二)为人妇的财产权

《礼记·内则》说:“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或赐之饮食、衣服、布帛、佩帨、茝兰,则受而献诸舅姑;舅姑受之,则喜如新受赐。”就是说,子妇不许有任何私有财物。即使他人送给的物品也应当献给公婆,不得归于己有。

然而,妇女纵然不能独立享有财产所有权、处分权,根据东晋南朝的法律规定和习俗,妇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是享有一定的财产占有权和管理权。

首先,妻从母家带的财产,称“妆奁田”、“随嫁物产”等。里面包括现金、衣物、家具,也包括奴婢、土地、房屋。

其次,这时期出现了出嫁女儿继承母家财产的情况。

《南史》卷20记载的谢氏继承案,涉及无子之家的女儿继承权问题。东晋时期,谢氏是高门大族,东晋名臣谢安之后谢混在战争中被杀,妻子晋陵公主被迫改嫁。因谢混仅有二女,嘱咐嗣子谢弘微代管家业。“弘微经纪生业,事若在公,一钱尺帛出入,皆有文簿。”刘宋代晋后,晋陵公主降为东乡君,仍回谢氏。其后公主去世,留下上千万的资财,十余处田宅,数百名奴僮。当时谢氏之后仅谢弘微一人,从“公私咸谓”来看,当时的民间习惯和法律都认定不动产和奴婢应由男性继承人继承,女性继承人只能继承一般动产;继子的继承权与亲生子并无不同,而且也能继承另一房的财产。但谢弘微认为:“亲戚争财,为鄙之甚”,主动放弃继承权,让谢混的两个女儿继承了全部的遗产。

(三)为人母的财产权

中国古代社会虽强调男尊女卑,但在长幼之序面前,两性之别又要让位了。因而,母亲地位要高于子女。东晋南朝时期也不例外,母亲(尤其是寡母)在家庭中地位较高。与此相应,为人母的妇女在家庭中享有较高财产权。

如前所述,“为人女”、“为人妇”时,妇女就拥有一部分“私财”。当她们成为“人母”后,一般情况下,这些“私财”继续归其名下。而且,既然前文说过子妇拥有的私有财物要归公婆所有,换句话说,“为人母”享有对子女的资产管理权。传统礼教也认为家产的所有者是家长(父母),封建家长有对家庭财产的支配权。

尤其是当父亲去世后,寡母成为亡父的代表,代替亡夫行使家长权。此时的寡母,一方面受孝道伦常的保护,另一方面更因家长权旁移作用的影响,在家庭中自然处于较高地位,享有主掌家中财物的权力。

如前《谢弘微传》所说,晋陵公主回到谢家后,谢弘微将管理支配大权又交回她手中。“入门莫不叹息,或为流涕,感弘微之义也。”晋陵公主当时作为谢家长辈同时也是寡母,享有至高的财产权。

二、上层妇女的财产权

南朝的建立者多出身寒门,南方当地的吴姓大族和永嘉之乱后南迁的世家大族在政治和经济领域都占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为了巩固其统治,皇室都积极与世家大族联姻。众多的皇室妃嫔和公主们,凭借着自己特殊的地位,享受着几乎跟男性同等的经济权利。她们同外朝百官一样,可以领取朝廷颁给的固定的俸禄钱财。而公主作为贵族妇女当中最为特殊的一个群体,她们除了可以向内库领取钱帛,更有大量嫁妆以及皇帝平常赏赐的器物。她们甚至可以在结婚后仍居住在自己的府第,让“尚主”者来第成婚。公主的子女也可以与母亲同住。《南史》卷62载贺玚之子贺琛:“买主第为宅”。这种特别的财产权利和地位使得公主们在家庭中拥有较高的经济地位。

不仅如此,上层妇女还可以像王侯或男性贵族一样获赐封地。虽然封地的土地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但封主有权向封地上的子民征收赋税,作为自己的财政来源。

凡此种种,可以看出,东晋南朝的上层妇女在家庭中拥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地位,可供支配的财产远多于普通妇女。

[参考文献]

[1][唐]李延寿.南史[M].北京:中华书局,1999.

[2][梁]萧子显.南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99.

猜你喜欢

财产权妇女
漳浦县妇联走访慰问“两癌”贫困妇女
证券期货行情信息保护的数据财产权视角初探
如何提升妇女获得感——陕西妇联持续深化改革
无主无形财产权的归属制度研究一一以无主作品著作权为主要考察对象
当代妇女的工作
1949年以前商务印书馆股东财产权分析
生产要素市场化与农民财产权制度
《妇女法》也要治未病等9则
以财产权理论析金融创新与监管
财产权概念的语义学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