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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规避

2016-05-14樊丽霞

法制博览 2016年5期

摘要:规避管辖,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以自己的利益为出发点,在起诉时,通过利用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中的漏洞向原本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从而规避实际有管辖权的法院的管辖,其最终的目的是在诉讼过程中避开对自己不利的因素或者利用对自己有利的因素。“规避管辖”,我们可以称之为诉讼欺诈或者法律欺诈,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我国的诉讼秩序及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践当中,当事人主要通过人为的改变地域管辖中的联结点,改变诉讼标的额,改变案件性质、影响范围或者繁简程度等手段对管辖进行规避。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现有管辖制度的不完善,当事人“利益至上”观念的影响及对管辖知识的欠缺以及司法腐败问题。为了解决日益突出的规避管辖问题,可以从弥补法律制度的漏洞,普及管辖方面的法律知识,制定相应的制裁和救济措施等方面对规避管辖现象进行有效的规制。这一现象的解决对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进程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民事诉讼程序;管辖制度;规避管辖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189-02

作者简介:樊丽霞(1992-),女,汉族,山西临汾人,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一、引言

近年来,由于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和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民事诉讼中专业性问题大量增加,涉及的领域呈现出复杂化与多样化的特点,而规避管辖问题成为其中比较突出的一个方面。法律条文原本是为了规范某一社会问题,应该具有统一性和确定性,而实际上关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制度的判断标准却不统一,法律条文的规定也是柔性有余而刚性不足,这就造成了目前我国司法实务中规避管辖行为不断滋生的现状,这一现象成为现代诉讼制度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通过对民事诉讼中规避管辖问题的现状和原因的深入剖析,我们可以了解到此行为造成的危害,从问题入手找出解决此问题的有效对策,继而有效的解决司法实践中规避管辖的问题。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规避管辖现象存在的原因分析

确定一个案件的管辖权是民事诉讼的第一环节,管辖制度是否完善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有很大的影响,规避管辖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一些几点。

第一,现有管辖制度的漏洞。立法上的不完善为那些想要钻法律空子的人提供了条件,使规避管辖的行为成为可能。一方面,管辖标准难以把握。拿级别管辖的判别标准来说,几乎每个省级地区都有一套自己的关于级别管辖的判别标准,这增加了管辖标准的复杂性,加大了判别管辖标准的难度。对于地域管辖的标准来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各种解释对其进行规范但效果却并不显著,各种规定前后标准不一致、相互冲突。另一方面,管辖规则不具有刚性。在我国,即使违反了管辖规则,也是不需要承担什么相应的程序后果的,对于管辖规则来讲,就是因为其缺乏刚性从而导致管辖规则成为一纸空文,这也就意味着它可以随意被违反,这同时也是造成混乱的管辖局面的重要原因。因此,可以说管辖规则缺乏刚性是导致“规避管辖”的制度性障碍。

第二,司法腐败问题。近几年来,我国反腐案件频出,即使在高压的反腐政策下仍然有许多人铤而走险,一些意志比较薄弱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禁不起利益的诱惑,把手中的权利作为为己谋利的一种工具,与一些投机取巧的人进行权钱交易。在司法队伍当中,一些专业素质和思想素质不高的人依靠裙带关系混入其中,个别党政部门的领导有时也通过一些行政手段对司法工作进行干扰,使司法无法独立,工作无法展开。如果说法院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审判人员便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如果审判人员无法做到严于律己,坚守社会正义的防线,那么规避管辖问题也会屡禁不止。

第三,当事人基于个人利益的价值考量。首先,当事人基于诉讼方便及诉讼成本的考虑。由于我国的国土面积太大,当事人到异地进行诉讼和在本地进行诉讼的诉讼成本显然是不一样的,这样的话案件的当事人就会考虑诉讼成本的问题,这就会诱发当事人去选择规避管辖。其次,当事人意识中的司法或审判“地方保护主义”观念。因为“地方保护主义”关联的则关系到诉讼成败的问题,也直接导致了很多人都希望能够寻求本地法院来解决矛盾纠纷。而实际上可能并不存在这种“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尽管有时候案件当事人会意识到这只是一种可能性,但他们也会尽可能地避免。最后,当事人对法院系统整体公信力的否定评价。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的枉法裁判、裁判不公、司法不严等现象似乎并不鲜见,这实际上影响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居中审理、公正裁判案件的期望和信心,当事人对法院系统的不信任感直接导致其“为个人利益担忧,进而促使其千方百计为自己寻求保障”。而这种情况往往就会导致其使用规避管辖的手段以达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三、民事诉讼中管辖规避造成的危害

第一,有损司法的公正性。如果法院在受理案件时能够统一立案标准,严格审查立案条件,秉持程序公正的理念审理案件,那么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遏制各种形式的规避管辖行为的。然而在司法实践当中,案件的当事人通过运用各种各样的方法规避法院的管辖权,公然的蔑视法律,这种做法是对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的一种损害和挑衅。在一些规避管辖的案件中,有些法院与案件当事人篡夺案件的管辖权,这在客观上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在司法实践当中,规避管辖的情况会造成案件实际情况和法院的审判力量不相适应。

第二,有损当事人的利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方面的立法初衷是为了满足法院受理案件和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但是这种立法考量只是停留在一个基本层面上。而从法官的角度来讲,管辖与案件当事人并无多大的关系,其只是各级法院对于某些特定案件的审判权的内部分工,因此没有必要给予当事人过多管辖方面的权利,这样做可以减省很多诉讼程序从而避免迟延诉讼。因此,在司法实务当中,案件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是得不到法律的充分保障的,而还有一些案件当事人利用法律上的漏洞来规避管辖,更是给其他当事人的利益带来或多或少的损害。在司法实务中,这些规避管辖行为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有效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会因此而受到一些不必要的损害。

第三,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利用法律制度的漏洞进行的规避管辖的行为,实际上提高了诉讼成本,也大大降低了诉讼效率。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案件当事人通过变更实际的诉讼标的额来规避级别管辖,使得原本无管辖权的法院却获得了案件的管辖权,对于案件当事人来说,这样做不仅使其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消耗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会增加额外的诉讼费用支出。而从法院的角度来看,这不仅会降低法院的办案效率,法院调查取证、采取诉讼保全等活动也会因此而额外增加很多的人力物力,实际上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严重浪费。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来讲民事诉讼中的规避管辖行为是一种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

四、结语

对于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规避管辖现象的研究,不仅是学术研究的需要,也是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民事诉讼管辖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制度,是程序公正的首要价值所在,我们应当对其有足够的重视。正所谓管辖是诉讼的第一道门,只有守好这一道门才能保证后续秩序良好。规避管辖现象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只有遏制住规避管辖现象,才能够理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管辖秩序。民事诉讼管辖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一块基石,有序的管辖才能造就司法的大厦,民事管辖制度的合理合法是一个国家实现诉权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基本前提。管辖规则如果得不到完善,就会造成规避管辖泛滥的现象,最终将影响程序公正的实现,使司法权威大打折扣。因此,研究规避管辖问题、完善管辖制度,是法学界不能回避的一个课题,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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