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大学生校园意外死亡事件校方责任的认定
2016-05-14刘英涛
摘要:2005年以来,长春市某高校一个校区学生发生意外死亡事件十余起,由于学生及家长的诉求与校方存在分歧引发的闹访案件甚至法律纠纷持续增多。在处理大学生意外死亡事件的过程中,校方对法律规定不明晰,处置不当的情况也确有存在。如何在法律、道德、社会舆论以及人性化等层面进一步实现校方行为的规范性,更为准确的定位校方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笔者尝试从不同角度加以分析,致力探索大学生校园死亡事件当中校方责任认定的规范化模式。
关键词:大学生校园;意外死亡事件;定义
中图分类号:G80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187-02
作者简介:刘英涛(1974-),男,汉族,吉林长春人,历史学硕士,吉林大学保卫处,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高校保卫学。
高校在处理大学生校园死亡事件的过程中应该秉承不超越自身管理权限、不逾越法律规定、不违反人道精神的核心理念,在自身管理权限范围内,以法律为准绳,并在人道上尽可能为学生提供最大关怀与帮助。对于自身存在重大责任的死亡事件,同样要客观事实的接受法律质询,接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文就从以下几个方面,围绕校方在大学生校园死亡事件中的责任认定加以分析,试从其中找出法律上的规律和依据。
一、大学生校园死亡事件的定义
经过长时间的学校工作实践可以将大学生校园死亡事件作如下的界定:大学生校园死亡事件是指高等院校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在校大学生死亡事件。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在校大学生于高校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组织校外活动期间发生的死亡事件。二是在校大学生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内发生的死亡事件。
二、我国关于大学生校园死亡事件的立法现状和事件分类
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大学生校园死亡事件当中校方责任问题出台专项的法律规定,由教育部颁布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可以作为大学生校园死亡事件明确校方责任的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刑法》都是处理大学生校园死亡事件的法律支撑。
(一)按照事件性质的不同,大学生校园死亡事件可以分为:
1.刑事案件
杀人、伤害、强奸等刑事案件引发的学生死亡事件均属这一范畴。这类校园死亡事件因为启动了司法程序,其民事赔偿责任往往是由人民法院直接裁定。
2.意外及突发事件
交通肇事、自杀、猝死、建筑物火灾、建筑物塌方塌陷、校园食堂大范围食物中毒、拥堵踩踏引发的学生死亡事件等均属此类。
3.不可抗力引发的自然灾害
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的死亡事件均属此类。
根据校园死亡事件中致害主体的不同,可划分为:
(二)学校责任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是指学校在对学生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在组织学生进行校外活动中疏于管理,亦或对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疏于检测、维修,由此直接导致的学生死亡事故。
(三)学生责任事故
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是指校园死亡事件的发生,学校没过错,而是由于学生自己的过失或过错和自身生理原因造成的死亡,应当由自己承担法律责任的事故。
(四)第三人责任事故
第三人责任事故,是指校园死亡事件的发生,既不是由于学校的过错,也不是由于受害学生自身的过错行为所引起,应当由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事故。
三、大学生校园伤害事故校方责任的认定
教育部颁布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大学生校园伤害事故校方责任认定的核心依据。其中阐明十二种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死亡事件,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学校与学生同为教育实践活动的法律主体。一方面学校对学生具有管理、教育的责任,另一方面学生也负有主动遵纪守法的义务。因此,对于学生校园死亡事件中校方责任的判定,同样也应该遵循《侵权责任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与此同时,高校自身在国家法律约定的框架内还会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体系,包括管理规则、章程、学生手册、实验室操作规范等规章制度,这是明确校方是否承担责任的必要依据。
(一)通过上述分析得出学校对大学生校园死亡事件承担责任应该符合下面几个要素
1.大学生死亡事件的发生局限于学校实施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以及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或者发生死亡事件的地点位于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楼宇、场地和场所。
2.大学生死亡事件的发生与校方存在过错具有直接联系。
3.大学生生死亡事件当中明确校方责任时可以追寻到必要的法律依据。
(二)学校负有责任的大学生校园伤害事件的具体类型包括
1.因校园公共设施以及教学、生活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学生造成伤害的事件。
2.学校管理制度存在重大漏洞,因管理混乱滋生突发事件(包括火灾、踩踏、食品中毒、公共卫生等意外事件)对学生造成死亡的事件。
3.学校在组织校外活动中没有落实安全制度,并未采取必要安全举措对学生造成死亡的事件。
4.学校对突发事件予控制但采取的控制措施不得力,造成事件扩大,由此造成学生死亡的事件。
5.学校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存在主观错误,因过错的履职行为造成学生死亡后果的事件。
(三)学生死亡事件当中学校可以免责的情形为
1.死亡学生事件发生在校园外,并且其行为为个人行为,并非由学校行为或死亡事件发生在假期返乡途中和期间。如:多人酗酒后在外斗殴、划船溺水等事件;在校期间个人于校外购物、游玩、约会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刑事侵害案件。
2.学生死亡事件是由其自身的主观行为引发。如:自杀。
3.学生自身存在特殊体质或疾病未告知学校,而学校又无法知情的。如:学生猝死案件。
4.发生在校园的第三人刑事侵害案件。如:宿舍、教学楼、餐厅或体育场等校园场地、场所发生的恶性刑事案件致学生死亡事件。因此类刑事案件的责任主体为施加侵害犯罪行为的第三人,。
5.学生在实验、实习、教学实践的过程中没有按照老师的要求实施操作,主观上故意违规作业引发的死亡事件。此类死亡事件校方免责的前提是教学老师已经将要求公示,并且按照学校规定正常履行了教学程序。
四、大学生校园死亡事件的处理程序
大学生校园死亡事件发生后要按以程序处理:
(一)事件发生时应以人为本积极施救,按规定逐级上报学生校园死亡事件的情况
(二)按照事件的不同类别,积极协助公安、消防等专业机关展侦查、调查。
(三)负责联系学生家属,告知情况并做好安抚工作。
(四)专门机关侦查、调查阶段结束,事件原因、性质确定,责任划分明确后,如校方存在法律责任,校方按法律规定明确责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加以落实。如校方没有责任,要在专门机关的主持下向家属及时说明情况,做好思想疏导工作。
五、大学生校园死亡事件的预防和善后保障
校方在处理大学生死亡事件的过程中应该意识到:大学生校园死亡事件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预防的,预防此类事故发生一个最为重要的因素就是强化安全教育,往往安全教育工作到没到位也是评判校方在事故发生时责任大小的客观标准。同时,有效预防此类事件发生也是维护校园稳定的必须。最大限度预防大学生死亡事件发生应该从细节上做到以下几点:
(一)警钟长鸣,将校园安全教育工作渗透到新生入学、毕业生离校、春防、冬防等各个环节,真正做到教育全面、宣传到位。
(二)不断完善校园管理规章制度体系,并做到制度有传达、有公示、有监督、有落实。
(三)建立健全学校与学生家长的定期沟通与联络机制,真正了解学生的身体状况、思想变化,发现学生身上存在的问题有所针对的加以解决,发挥学校和家庭的双重保护作用。
最后,处理大学生校园死亡事件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的原则,对责任不规避,对恶意讹诈不妥协,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有法有据,有礼有节的处理纠纷诉求,是校方在大学生死亡事件中保护学生最大利益,维护自身最大尊严的核心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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