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
2016-05-14房启蒙
摘要:近几年,我国发生了多起性质恶劣的行政责任事件,事件产生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我国国民法律意识淡薄有关,另一方面与我国侧重行政程序的外部控制,忽视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僵化执法,忽视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格和人格尊严有关。本文意在强调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的必要性,内在价值即是行政程序过程性和互动性的体现。为实现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行政程序应当具有透明性、稳定性、非强制性以及可辩驳性等特点,在我国行政程序外部控制机制相对健全的情况下,对于行政程序应当外部控制和内在价值并重。
关键词:行政程序;内在价值;正当性
中图分类号:D91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174-02
作者简介:房启蒙(1988-),男,汉族,河南兰考人,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刑法。
一、行政程序内在价值的概念和必要性
任何程序都应当有一定的价值基础,其中就包括正当性基础,行政程序的价值是行政程序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其既包括行政程序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客观属性,也包括人对行政程序的一种绝对超越指向,可以将行政程序的价值基础分为外在价值以及内在价值两个层次:行政程序的外在价值主要是指行政程序所能够达到的某种好的客观效果。现在的问题在于,忽略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而只是片面追求行政程序的外在价值。这有历史遗留方面的原因,我国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理念上比较落后,更多的执法人员注重对行政相对人的打击,然而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却有欠缺,导致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僵化、肆意侵犯行政相对人权利。行政程序的外部控制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序上控制行政权的行使,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行政程序的控制问题,也无法从根本上减少行政责任事件的发生,控制行政程序,应当充分关注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基础,这既有利于克服行政程序外部控制方式的不足,是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基础,也符合行政行为的规律,符合行政程序集体道德决策的本质,以下具体论述。
(一)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可以弥补外部控制的不足
如前所述,行政程序有外在程序与内在程序之分,人们仅仅重视完善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却往往对行政程序道德基础的不重视,这实际上是片面的行政程序的外部控制方式,其在控制行政程序方面存在如下问题:一方面,行政权的扩张性使得单纯的外部控制力不从心。行政权是公权力的一种,其天然的具有扩张性的特点,行政权的扩张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外部扩张。也就是说,行政权管理范围和控制范围逐渐扩张。重视行政程序内在价值的核心内容有利于弥补行政程序外部控制的弊端:一方面,虽然行政权在不断扩张,甚至深入到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许多细节,但通过强调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基础,有利于从根本上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关注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关注社会公共利益,尤其是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自由裁量时,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基础更能够督促其关注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权益,这有利于避免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僵化执法,从根本上避免和减少行政责任事件。另一方面,关注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基础有利于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积极履行其职责,保障行政权顺利的实现。从规范效果上看,行政程序的外部控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行政权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却无法从根本上真正促使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积极履行职责,而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却能弥补这一点,则内在价值的理念有利于使工作人员在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秉持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积极履行其行政职责,避免僵化执法,保障行政权功能的实现。
(二)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是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基础
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是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基础,一方面,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是行政程序内在要求的表现。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能够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为行政行为时,始终秉持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在进行价值判断和选择时,始终以个人价值的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从而保障行政权功能的实现,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说,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能够体现行政程序的人文主义精神。另一方面,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很容易使人们对行政程序达成共识。
(三)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是集体道德决策和现代程序的本质要求
行政程序本质上是一种集体道德决策,传统伦理学仅关注个体决策,因此,并不存在所谓的道德分歧和利益冲突问题,因此,也就不需要现代意义上的程序机制,而对集体的道德决策而言,由于参与者存在不同的利益,道德选择上存在一定的分歧,这才需要现代程序对该选择结果的妥当性提供保障和基础。
二、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的核心在于以人为本
行政程序内在价值的核心应该是以人为本,坚持每个行政程序参加者的主体性,尊重每个人的基本权利,特别是人格尊严,不仅如此行政程序更应当以行政参与者个体基本的尊严要求为目标,不能将行政参与个体视为行政行为的客体,尤其是行政相对人的保护,主要原因在于:第一,从行政程序的运行过程来看,行政程序表面上是一种程序的运行过程,但行政程序的本质上是行政程序的各方为自身利益博弈的过程。行政程序的本质要求在行政程序中,行政程序的所有参与者之间不仅仅是隶属,还有行政行为的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要相互理解和尊重,在行政程序运行中应始终尊重行政相对人的意志和人格尊严。毕竟人的尊严是个人享有权利的基础。第二,现代程度核心价值的基本要求。现代程序的核心价值在于限制权力的任意扩张,保障个体的权利。现代程度核心价值同样是行政程序内在价值的核心,亦是行序正当性的基础。第三,行政程序内在价值的本质体现在对保护每个个体主体性和尊重人格尊严。在行政程序运行的过程中,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政相对人会产生语言和肢体的交涉,行政程序的运行效率极大程度上依赖于两者的交涉的好坏。如果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尊重个体的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那么就行政程序的交涉性而言,行政程序是就能较好的进行下去。因此,行政程序的本质也要求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核心主要内容是以人为本。从外在要求看,行政程序应当符合如下基本要求:首先,行政程序应当具有公开性。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形外,行政程序的运行过程应当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行政程序公开不仅有利于减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寻租行为,预防部分工作人员的行政不作为或故意越权的行政行为。同时,行政程序的具有公开性也是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以及社会公众行使知情权的前提。行政程序的公开性也是人们认可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前提。其次,行政程序应当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特点。其实不仅仅是行政程序,其他法律也应具备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是人们可以依据法律进行正常生活的前提,也是法治区别人治的主要特点。行政程序的稳定性有利于为行政相对人对自己所受到的行政行为做出合法的预判,排除人们对生活不确定性的担忧,自由地投入到社会生产生活中,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社会公众的自我价值的实现。因此行政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则的修改应当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能肆意更改,修改后的法律应该及时的向大众公布,并设置合理的生效时间,尽量为人们的行为提供合理的预期。从内在要求来看,行政程序应当具有程序的过程性和可互动性的特点,即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方面,行政程序应当具有非强制性的特点。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行政行为时,工作人员应当让行政相对人充分表达其意愿,尊重其主体资格和人格尊严。相关的行政决议可能会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构成一定的限制,其具有强制性的特单,但行政程序本身则应当具有非强制性的特点,尤其是相关的行政行为可能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的情形下,应当允许行政相对人提出相关的质疑,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这也是程序过程性和可互动性的具体体现。另一方面,行政程序应当具有可行性和可申诉性。行政程序应当以一种人们可以接受的方式运行,即行政程序在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设置上应当是合理的,应当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自己意见和看法的权利。体现以人为本的内在价值的行政程序理应使个人的基本权利免受不正当的妨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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