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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证据实证案例分析

2016-05-14杨尚岷

法制博览 2016年5期
关键词:测谎仪警犬气味

关键词:科学证据;案例

中图分类号:D915.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158-02

作者简介:杨尚岷,男,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方向:证据法学。

一、基本案情

1998年4月22日,昆明警方从停放在圆西路人行道上的一辆昌河面包车内,发现一男一女被枪杀在车内,身上财物被抢劫一空。经查,死者为两名警察,男的叫王俊波(化名),女的叫王晓湘(化名)。因案情重大,昆明警方成立专案组专门侦办此案。通过一系列工作,死者王晓湘的丈夫杜培武(化名)进入专案组的视线。专案组传讯了杜培武,并围绕杜培武进行了一系列的鉴定、测试、检验、最后将其确定为重大犯罪嫌疑人,杜培武开始一直拒不承认,后来却作了有罪供述。1999年2月5日以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杜培武不服,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该案存在问题和疑点,在维持原判的基础上,降格死刑缓刑二年执行。此后杜培武被投入监狱服刑。

2000年6月14日,昆明警方破获一起杨天勇(化名)劫车杀人团伙案,意外发现被害人王俊波、王晓湘的凶手是杨天勇三人。杜培武案真相大白,2000年7月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杜培武无罪,当庭释放。

二、案例简析

可以说杜培武虽然有刑讯逼供的行为,但是这并不是导致冤案的唯一原因,在侦办过程中,本案引入了很多的科学证据,诸如:射击残留物及附着泥土同一认定、警犬气味识别鉴定、测谎仪等,但非常遗憾的是由于对科学证据的错误观念的误导,最终使本案引向了错误的侦查方向。我们通过这一案例,对科学证据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何家弘教授说:“可以毫不夸张的语言,21实际的司法证明将是以物证为主要载体的科学证明。”可以说,我们的司法证明,已经从蒙昧的神明裁判到笃信被告人口供的时代逐步向依靠科学证据的时代过渡。但是,不得不说,科学证据是一把双刃剑,它既能够通过它精密的技术分析,快速指明案件的侦办方向;也会由于对科学证据过度迷信,导致冤案的发生。

科学证据又称科技证据,通常是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方法发现、收集和保全的证据,它与传统证据的区别在于其科学证据的特征。例如:电子证据、指纹鉴定、声纹鉴定、毒物学等。

科学证据的可采性,基本上经历了一个从否定到谨慎肯定,再到积极肯性的过程。特别是当前随着科学证据的迅速发展,科学证据的可靠性也不断的提高,刑事案件中对于科学证据的应用也越来越普遍。

在本案中,侦办机关采用如下科学证据:

(一)警犬气味识别:是指侦办人员从犯罪现场提取嗅源,让警犬嗅闻,然后与被告人身体气味进行对比,以确定被告人是否到过现场的一种鉴定方法。因警犬气味识别结果会受到警犬的习性、能力、身体状况等诸多因素影响,警犬识别的结论有无证明力的问题,各国做法不尽相同。在日本,就认可警犬识别证据的可采性。但是在我国因为没有一套完善的科学方法,因此在法律上一直没有把他列入物证的范围内。在本案中,杜培武被警方控制后,10只警犬(其中3只全国功勋犬)对他进行了43次气味鉴别,41次认定杜培武的气味与昌合面包车上的气味同一,证明杜培武驾驶过该车。①这些结论使办案人员错误的认为杜培武就是嫌疑人而加大了审讯力度。

然而,这份气味鉴定并非可靠的,对于这份气味鉴定结论,辩护律师提出:本案《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仅仅记载汽车“离合器踏板”上附着有足迹遗留泥土,因此由警犬用杜培武鞋袜的气味和“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附着的足迹遗留泥土作气味对比,因而怀疑其泥土来源有问题。退一步讲,本案案发是在1998年4月20日发案,直至1998年8月3日由警犬甄别进行补充勘验,嗅源经长期保管而发生变化和失效的可能性很大,结论可靠性较差。

(二)拉曼测试:在使用枪支进行射击的时候,贮藏在弹壳内的火药在点火瞬间剧烈燃烧,其产生的能量将弹头猛然推离,未燃尽的火药残留物一部分随弹药从枪口喷出,一部分附在枪管内,还有一部分会从抢后喷出并附着在射击者持枪的手上和衣服上。拉曼测试就是对这种微量物证进行检验的良好方法。在杜培武衣袖上检测出军用枪支射击残留物质,说明杜培武曾穿着该衣服进行射击。但是在戒毒所的多名干警证实,被告人杜培武曾两次参与单位组织的射击训练,打靶中先后使用国手枪、步枪、机关枪等等,而杜培武平时不爱洗衣服,其打靶回来后将脏衣服一扔就是几个月,所以在杜培武衣袖上查出射击残留物,并不能证实被告人杜培武在4月20日晚用手枪杀死两名被害人。

(三)CPS测试就是测谎仪测试:本案中,测谎专家对杜培武进行了测谎实验,测试的题目内容和案件有密切联系,如:“4月20日晚上有没有离开戒毒所?”、“是不是你上车开枪把他们杀死的?”、“是不是你用王俊波耳朵枪把他俩杀死的?”等。杜培武据实做出了回答,但是测谎仪显示的是杜培武所说的是谎言。测谎专家由此认定杜培武应知情或参与作案。办案人员据此认为杜培武隐瞒事实,于是从6月30日晚到7月19日,对杜培武进行了刑讯逼供。当时,辩护律师也提出:侦查机关早委托作测谎试验之前,并没有把握认定是杜培武实施了杀人行为,而经过测谎测试之后,就变成了“证据充分”,可是说本案中,测谎仪的错误报告变成了刑讯逼供的帮凶。②关于测谎仪的可采性和证明力的问题,各国采取的态度不尽一致,我国学者对于测谎仪的使用态度也存在多方分歧。支持的学者认为,测谎仪属于技术侦查手段,测谎结果作为测试人员运用其知识和技能分析通过仪器记录被测试人的生理反应所处做的判断结论,应具有证据能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③反对者认为测谎仪是对涉案人员身体的各种生理参数的测试,不是对案件事实本身的收集和鉴定,因此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证据使用。④1999年,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CPS多道心里测试能够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了测谎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使得我们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测谎结论不具有证据能力已经成为了定论。

科学证据给司法证明带来了便捷途径,但也对司法人员提出了新的挑战。法律人可能对法律规范了如指掌,但是对于专业的科学领域则可能一无所知。由于对科学证据的经验和知识的不足,办案人员可能轻率的排除一些科学证据或者说盲目的相信科学证据。可以说世界上每一个科学证据都存在有错误的概率和错误的实例。我们都说世界上没有任何两个人的指纹是一样的,但是对比指纹的计算机却会有出错的概率。例如:在英国,一位叫雪莉麦凯德的女子因犯罪现场的指纹被鉴定为是她而被关进监狱,但是后来发现原来计算机错误的把两个细微差别耳朵指纹认定同一,铸成冤案。在最为可靠的DNA证据中,《检察日报》也曾经报道过一个乌龙案例:新疆库尔勒市公安局2004年曾经向一位被害人家属下发《鉴定结论通知书》,称对某无名尸体进行了DNA鉴定,尸体与申请鉴定人亲权概率达到了99%。尸体被火化后不久,库尔勒市公安局再次在库慰公路的一处戈壁沙滩上挖出一具尸体,2005年1月6日,库尔勒市公安局再次给家属下发了《鉴定结论通知书》,结论是第二具尸体才是报案中的被害人。其实,很多的错误并非办案人员有意造成的,只是侦查人员或鉴定人员无意犯下过错而已。科学证据使无数的冤案得以洗白,但是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风险,这其实是任何证据所共有的问题。

人总会犯错,科学证据出现也再所难免。除了鉴定人员的故意造假或者敷衍塞责外,科学证据有时还会因为实验设备或实验手段的原因而打折扣,即使像DNA这样的实验,也完全可能存在出现错误的风险。其实,科学证据只是司法证明的途径之一,把它视为洪水猛兽或者将它奉为神明,是我们不能理智对待科学证据的两个极端。因为对于科学证据的可采性问题,我们国家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规定,因此我们可以采用美国接收证据的标准,美国接收科学证据的标准为:科学证据的可检验性,科学理论是够已经公开出版,并经过同行的审查;科学理论已知的或潜在的错误率,在科学团体中的普遍接受程度,以此为标准,我们面对各种科学证据,诸如:笔迹鉴定、毛发鉴定、声纹鉴定、血液鉴定、DNA鉴定、测谎仪鉴定等就可以根据其发展程度和实施条件,做出可采性的判断。在科学证据的证明力上,则需要进行个案衡量。由于能够保证证据可靠性的物证保管链制度、专家证人出庭制度、交叉询问制度、补强证据原则在我国并不完善,因此在采信科学证据时,应该更为严格和谨慎。

可以说,我们所发生的冤架错案率相对于我们每年巨大的办案量来比,可以说是微乎其微,但是,对于冤案背后的家庭来说,伤害却是百分之百的,我们作为审查证据的机关,应严把证据关,保证案件公平公正。

[注 释]

①廖正豪.科学证据之研究[D].台北大学,1998.

②盛大林.当心!测谎仪可能沦为刑讯逼供的帮凶[N].检察日报,2001-8-22.

③宋英辉.关于测谎证据的有关问题的探讨[J].诉讼法学、司法制度,1999(11).

④陈光中.依法治国、司法公正——诉讼法理论与实践[M].上海:上海出版社,2000:234-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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