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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本土资源”对中国法治发展的意义

2016-05-14刘伟

法制博览 2016年5期
关键词:本土资源法制法治

摘要: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在巨大的成就面前中国法学却未能有效的作为中国法制发展的理论参照标准,中国法学未能高效的评价、批判、指引中国法制未来的建构方向,并且它也没有指出中国法学具体应该采取何种理论来主导着中国法制的推进,本文主要利用“本土资源论”与三大理论的对比,研究“本土资源”对中国法治发展的意义。

关键词:本土资源;法治;法制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143-02

作者简介:刘伟(1990-),男,汉族,云南昭通人,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国当代法治理论发展之本土资源对中国当代法治的影响,在对比当代主要影响中国法治的四大理论的基础之上,对比本土资源的优势与不足之处,同时在本土资源主要内容的基础之上探讨其对中国现代法治的意义,同时在其对中国法治的走向的作用。

一、对苏力“本土资源”的基本认识

目前中国法学主要受“现代化范式”的影响,正因“范式”的影响却又不是中国法学走向的正确导向,使得中国相继产生了四大法学理论。“范式”主要完整以西方法律作为模版甚不加以思考、编辑直接引入中国,作为中国法学发展主要参照。然而“本土资源”却颠覆了“范式”,它主要以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新的习惯和中国文化本土传统,以及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来构建中国法制。并且“本土资源”构建中国法学方式恰好与“现代范式”构建中国法学方式相反,“本土资源”主张建构一个运行有效的社会主义法治。利用本国家的传统文化、民间习惯、以及民间的处事规则来促使中国法学的发展,其反对完全依靠西方法律制度并且必须从中国的本土出发才能最有效的、最节约成本的构建中国法学,并且依靠“本土资源”的特色来建设“本土法制”从而完成中国法制的建设。

二、“权力本位论”对比苏力“本土资源”的讨论

“权利本位”主张每个人都平等的享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既人权,才有可能建立一个公正的社会,它是以权利和义务作为探讨点,集中讨论权利和义务本位的问题来促进中国法制发展。而“本土资源”是在中国传统习惯、文化、生活规则中来构建中国法制,与“权利本位”相比较而言,其突出了“本土资源”的使用并且更多的是关注“本土法制”,在用“本土资源”构建中国法制的同时也不排除西方有利于中国法制的一面;“权利本位”虽然没有大量仿照或者炮制西方现代化的法制,但其以探讨权利和义务的问题来构建中国的法制与“本土资源”刚好相反,“本土资源”重点强调以本土文化、本土生活规则和传统惯例作为法制起点,笔者认为苏力所谓的本土文化包括传统的义务限制、身份限制和专制束缚,不把权力与义务作为引导中国法制发展的核心。“权利本位”不能独立地构筑中国法学与中国法制的体系,那么它应当怎样处理好与实证、规范分析以及社会分析两方面的关系呢。这对于我国法学研究来说是十分重大而艰巨的问题,值得作进一步的探讨。因此本人认为“权利本位”不可一枝独秀的引导中国法治与法制的发展。相反的“本土资源”不仅强调结合中国本土文化的同时也要看到西方的文化,苏力老师强调要建立在批评、法制的政府推进模式的基础之上建构中国法制现代化走的是本土资源模式之路。

三、“法条主义”对比苏力“本土资源”的讨论

在现代法制社会司法实践中,法条主义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从事司法活动、要依赖法条中的法律标准和尺度来进行社会活动。正如法制发展的时间性、实践性,“法条主义”本身被施加贬义性,但其对世界各国的法制进步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其主导法律的制定的立法活动已是屡见不鲜、引导人民运用法律来规范行为,并且作为司法活动强有力的标准。“法条主义”指导着各国法制制定的立法活动,相比“本土资源”的传统型构建法制的理论来说,“法条主义”却是开放型的、稳定型。“本土资源”开辟中国法制建设新理念,特别其中的本土文化对中国法治进步也起到一定的作用。然而笔者认为其实质性的作用并未有力表现出来,相比较而言“法条主义”的实践性证明了其对世界法制构建、乃至法治的普及贡献度更加大,而在中国更是体现了笔者的观点。相比之下“本土资源”在强调政府推进模式的情况下也并未摒弃世界各大理论对中国的影响。

四、“法律文化论”对比苏力“本土资源”的讨论

“法律文化论”对法制构建起促进作用思想理论、价值观念、心理定势和行为模式等进行了剖析,慢慢在法学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理论派别,它是基于社会背景、历史背景以及学术背景产生,因此“法律文化论”与整个国家的文化、历史、以及社会是分不开的。“法律文化论”是从特定的背景出发,是更深层次的挖掘法律的底蕴,且“法律文化论”从历史社会学的法律制度和法制精神、类型学的法律内核的核心范畴和法律现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马克思主义社会历史观出发,深层次且涉及更多理论性,背景性探讨来促进中国法制的建设。虽然“本土资源”在某些方面与“法律文化论”相似,例如:“更重要的是中国的传统法律制度和文化,以及在这以文化中积累起来的人们的行为规范、行为模式、和法律观”。然而却大相径庭,“法律文化论”的研究并不排除借鉴西方的研究,笔者并不是完全肯定的说中国“法律文化论”的研究完全是借鉴西方的,虽然中国文化博大精深,但从效率上来说借鉴西方对“法律文化论”的研究来研究中国自己的“法律文化论”来促进中国法制建设也不失为一种好办法,通过中西对比可以更好的补足中国“法律文化论”研究的不足。然而“本土资源”也有不排除西方优秀理论的意思,在中国的大环境下,政府推进模式的情况下,或许结合西方的理论和“本土资源”是更好的一个选择,比较而言更有利于中国法学的发展。

五、对几大法学理论综述

综上所述,首先中国法制本土资源化与政府的推进必须放在共同的平台上。其次中国本土资源化与政府推进模式需要提前的思想准备,有长期的发酵过程。然而在中国这个大环境下,很多学者及法学家们只看到了本土资源理论,没有分析法治本土资源的缺陷,使得本土资源无法再深入论证。本土资源停留在合法性与正当性,没有论证其可行性,也就是说其停留在理论上,没有任何实践的可能。这或许是决策部门在实际运作中无法采纳的重要原因,仅仅看到起本资源的主张,没有完全否认“变法”模式的意思。笔者认为,本土资源并非排斥“变法”模式和自己“一枝独秀”,而是两者兼并,相互促进与融合。并非“本土资源”是谬论、是落后的、是消极派,甚至说成保守主义,笔者认为“本土资源”是客观性的社会进步的产物,它不一定能正确引导中国法学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中国法学有很大贡献,或者帮助节约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成本,但是正如马克思说过的一句话“历史人物并不是历史决定者,应该是历史发展的促进者”,同样的道理,对于中国法学,孤立的法学理论也不是中国法学发展的决定者,笔者认为真正影响着中国法学的发展的是各大法学理论的相互研究、相互评价、相互批判,只要中国法学处于这种循环中,中国法学的发展方向才稳定,对于这样一个理论基础强大的法制国家来说,普法教育根基才稳固,法治社会实现才全面,所以“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法律文化论”、“本土资源”对于中国法学的发展,我们应该抱有一个积极的态度,不否定某个理论的价值性,并且应该充分研究每个理论对于中国法学发展的价值所在。

[参考文献]

[1]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续)——对梁治平“法律文化论”的批判[J].政法论坛,2005.

[2]顾培东.也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J].中国法学,2009.

[3]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下)——对苏力“本土资源论”的批判[J].政法论坛,2005.

[4]张天舒.儒家法律价值观及其文化背景的分析[D].安徽大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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