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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自然法学派思想评述

2016-05-14杨晓峰

法制博览 2016年5期
关键词:原则价值

摘要:西方自然法学的发展可谓是人类的法律思想史,从古希腊、古罗马、中世纪、文艺复兴到现代的不同时期,自然法学承受了风雨交加也经历雨后彩虹。从古代自然法学、中世纪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再到新自然法学,各法律思想大家及哲学家们对自然法学的信仰和挚爱造就了自然法学的渐臻完备、重放光彩。自然法学的价值和原则对现代法律体系有深远影响。

关键词:自然法学;不同时期;价值;原则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128-02

作者简介:杨晓峰,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一、法律思想长河的源头——自然法学

(一)自然法学派的起源和发展

在早期西方社会,法学还处于萌芽状态时,自然法学说的模糊概念、精神就已经慢慢融入法律思想中。那时,法学学科还没独立成型,法学思想多集合在宗教、哲学、政治伦理等学说之中,但思想体系还不甚完善。不过,这种初始形态的自然法学说已经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古希腊哲学家最早提及了自然法这个术语,后来的罗马国家中此思想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这些思想具有形而上的意义,并奠定了西方法学世界自然法理论的基调。

(二)古代自然法学派

大自然对古希腊人的孕育和馈赠是其对古代自然法赋予了原始含义,视大自然是为神圣的存在,自然的原则和规律的法便是自然法,为正义和法律提供前提保障。没有古希腊人的贡献,西方法律思想将是一大缺憾,代表人物为前期的智者、亚里士多德和后期的斯多葛主义者。古希腊智者学派的著名人物主要有普罗塔哥拉、赫拉克利特、毕达哥拉斯,他们的政治法律思想差异很大,但是在学术上有共同的特征就是对自然主义的肯定,他们把自然概念诠释错了,自信的以为建议或者人情习惯便是国家法律,是违反自然的。

古罗马时期,斯多葛主义的出现,自然法观念得到进一步升华,认为自然法的价值核心就是正义,它是实在法制定前产生的、由自然理性制定给全人类的法律,它是最基础的法,可以对一切实在法进行道德评价,实在法应以自然法为基础前提。前期代表为西塞罗,他说:法律应该具有普遍的实用性并且力图变更这一法律的做法是一种恶。

(三)中世纪自然法学派

中世纪的自然法理论是绝对的神学自然法学,基础是奥古斯丁从原始基督教义发展而来的教会哲学。中世纪的自然法学家们以为国家制定的法律制度是与自然法完全相反的一种物,在自然法理论反对者看来是一种道德准则。自然法被称作是一种比国家相关法律体制更高层次的法律。该时期的代表人物是托马斯·阿奎那,在他看来永恒法是上帝的理性,是统治宇宙的最高法,一切法的源泉,文字表现出来就是《圣经》,在地位上高于人间法。

二、近现代西方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古典自然法学

(一)古典自然法学的基本法律思想

中世纪神学(神权)世界观的终结和近代法学(法权)世界观的诞生的标志是17、18世纪流行的古典自然法学,而且之与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的决裂的体现。理性不再是启蒙思想家们所认为的自然法基础,他们认为,自然法在效力上从人的理性中推导出法律原则高于实在法,是适用于自然状态的。换个角度从哲学上来说,理性是人类特有的一种认识方式,有着演绎和推理的特点。古典自然法学的主流观点是主张人应该处于一个自然的状态,这是人类的早期状态,没有国家、政府和法律的存在。

通过逐步的发展,古典自然法学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二)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后至英国清教革命前

在欧洲追求从世纪神学和封建主义中解放的时期有三大标志,分别是:新教的兴起、政治开明专制主义和经济重商主义的出现。格劳秀斯、斯宾诺莎、普芬道夫、霍布斯是众多学者中的主要代表,观点各异。其中格老秀斯认为,所谓自然法原则,即是指私有财产的神圣性,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属于自己的利益不谋取,因己错而致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违法便应受到相应的惩罚。自然法之母为人之理性,他的这一观点摆脱了神学世界观的束缚,继承和发展了古希腊、罗马的自然法理论,奠定了近代理性主义的基石。

(三)17世纪40年代英国的清教革命至18世纪初

自由主义是此阶段的时代主题,政治、经济和哲学都围绕之展开。代表人物是洛克和孟德斯鸠。洛克主张权力分立,因为权力本身的性质便决定了它具有极其容易被滥用的可能性,将其分离,以权力制约,可以避免其被滥用的可能,从而为人民的自由平等提供保障。而孟德斯鸠在此基础之上提出更为完备的观点,即三权分立。洛克认为,所谓自然状态即具有自由和平的的属性。自然状态应当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亦是是一种平等状态。人们在享受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生活的同时,亦会收到自然法的约束。理性即是自然法的属性,具有最高性和永恒性,即使是上帝也无法冲破。

(四)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时期

这一时期人民倡导民主和自由,卢梭是此时期的关键人物。主要体现在《社会契约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两部著作之中。在卢梭看来,自然法完全出自人的理性,是人民的公意和普遍正义,法律不允许专制,只能以人民的意思制定,也由人民来加以修改,“人民可以随意的制定符合自己的法律”。

三、新自然法学派

(一)自然法的复兴

自然法的理论精髓是西方法律思想的主导理论之一,每个时期都有各自的特点。它代表宇宙和人类的规律还是代表神意或者代表人的理性。到了19世纪,自然法学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攻击,在分析法学和历史法学的眼中,自然法代表着虚无缥缈、空乏、虚构,因为自然法的理论只不过是理想主义。知道二战之后,人们从战争革命中看到了纳粹的残忍,从中认识到,法律未尝不能推行集权和暴行的工具,因此,自然法的理念和价值有得到重新正视。这就是所谓的“自然法的复兴”。

(二)新自然法学之一马里旦和富勒

新自然法学的代表:马里旦和富勒,都是在反思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法西斯法律实践的教训基础提出的。不过,马里旦是神学自然法学的代表,并认为自然法观念是希腊和基督教思想的一种遗产。富勒属于世俗的自然法学家,发掘出道德性的法律。马里旦认为自然法是基于人性的道德法,是对上帝永恒法的参与,不成文的自然法是从上帝的永恒法而来的。马里旦与阿奎那的四分法(神法、永恒法、人定法、自然法)不同,他将法分为自然法、永恒法、实在法和国际法。富勒批评法律实证主义,坚持自然法学说。富勒是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创新了一种世俗形式的自然法。

(三)新自然法学之二罗尔斯和德沃金

罗尔斯和德沃金的新自然法学,是50年代末至70年代初美国社会政治斗争的产物,他们对现存政治法律制度的思考,凝结成他们的新自然法学。罗尔斯的法律思想,是对的继承和发扬,系统探讨了法律制度对正义原则的服从问题。罗尔斯认为正义原则就是要处理权利和义务分配问题,要想和谐稳定、高效统一就要处理好正义问题。德沃金说:一个好的法律概念必须能够准确地说明实际法律工作者的言行,并且能够知道他们未来的言行他把西方法学中“占支配地位的理论”或者“主导的法律理论”归纳为两个方面:一个是法律本体的法学分析理论;另一个是法律实质的功利主义理论。

四、结语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变迁中,“自然法”被以不同的形式和方式冠以了不同的含义,它的命运也极尽曲折。从古希腊哲学、古罗马法学、中世纪神学到启蒙运动一段很长的故事,即曾经被奉为真理,也被嘲笑为无稽之谈。本文探讨了整个自然法学派的起源和历史变迁以及思想变化,可见在不同地时代,法律思想受经济和政治的不同程度影响。自然法究竟是什么?简单的话语可能陈述不清,但其核心价值可以透过文章中的历史沿革有所体现。自然法学对当代法制和法治也都有深远影响。

[参考文献]

[1]李鑫.简析自然法学派[D].山西煤炭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9.

[2]陶佳.西方自然法学的历史发展述评[D].宜春学院学报,2015.

[3]何勤华.西方法学流派撮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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