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诚信缺失的现象、原因及对策分析
2016-05-14侯晓恒
侯晓恒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多种经济形式的用工主体扩大,劳动关系呈现复杂化、多样化的特点,影响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逐渐增多,劳资纠纷呈现持续上升趋势。相应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也随之增加。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一些劳动者利用企业“管理漏洞”,频繁仲裁、诉讼谋取利益;部分用人单位利用法律漏洞,逃避法律责任;一些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虚假举证、虚假陈述,甚至虚构案件,谋取私利。产生这些不诚信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利益驱动、惩戒不力、社会信任环境差等均为此类现象产生的原因。针对这些不诚信行为,我们可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惩失信人员、培育诚信精神等措施进行规制。
关键词:劳动争议案件;诚信缺失;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13-76-2
0 引言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调整,社会基本关系之一的劳动关系随之发生了变化。
在企业管理不规范、劳动关系利益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发生,劳资纠纷呈持续上升趋势。面对这些纠纷,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采取措施,有效的化解了矛盾,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但在处理劳动纠纷的过程中,笔者发现诸如恶意诉讼,虚假诉讼,伪造、毁灭证据,虚假陈述等失信现象频频发生,这些不诚信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给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劳资纠纷造成了严重干扰,浪费了社会资源,损害社会公平与正义。
1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诚信缺失的表现
1.1 部分劳动者利用企业“管理漏洞”,频繁仲裁牟取利益
个别劳动者以劳动仲裁和诉讼为业,通过劳动争议来谋取私利。他们应聘时,专挑制度不健全、管理有漏洞的用人单位,应聘后“钻”研用人单位在合同、考勤、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漏洞,刻意收集相关证据,工作几个月即离职,然后再通过仲裁向原单位索赔。如一些劳动者在职时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后又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劳动者在入职时,以各种理由表示无需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以获取相应现金,事后又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获取经济补偿。
1.2 部分用人单位利用法律漏洞,逃避法律责任
一些劳动争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用人单位明知必败无疑,仍拒不接受调解,恶意利用诉讼权利,耗尽所有处理程序,拖延时间,尽可能不履行应尽义务。还有一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恶意拒绝签收法律文书,逃避法律文书的送达,故意逃避正常法律程序。在调解案件中,一些用人单位实际上并无履行诚意,在调解协议中故意设置较长的履行期限,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仍不主动履行。
1.3 当事人虚构劳动争议案件,谋取非法利益
在近几年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笔者发现一些案件并非真正存在争议,而是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劳动仲裁,以此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比如一些人员之前并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如今不能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他们为了能够享有相关社保待遇,往往采取虚构劳动关系的方式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补缴社会保险,从而获取社会保险待遇。
1.4 当事人虚假举证,造成资源浪费和审判延误
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特别是劳动仲裁阶段,由于缺乏对虚假举证的惩戒机制,当事人虚假举证的情况较为突出。一方面表现为当事人存在伪造、变造证据,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情况。如在涉及加班费方面,一些劳动者为了证明存在加班的情况,随意编造工作记录;部分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责任,取得有利的仲裁结果,经常伪造考勤表、工资表、工资发放记录、规章制度、工作量表等资料。
1.5 当事人虚假陈述,混淆视听,影响裁判
在劳动仲裁过程,一些当事人在利益驱动下,不顾事实情况,进行虚假陈述,混淆视听。特别是在没有书面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双方经常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是否加班、劳动者入职时间、离职时间、工资数额、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等方面进行虚假陈述。如某员工刚入职即发生工伤,有关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入职时间等,劳动者掌握的证据并不充足,用人单位即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 劳动争议案件中诚信缺失的原因分析
当前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出现的种种诚信缺失的现象,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2.1 惩戒功能薄弱,违法成本低,导致劳动争议案件中诚信缺失现象严重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性程序,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主要依据《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办案规则》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处理案件,当上述法律法规没有详尽规定时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但是由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性质及功能与法院等司法部门存在差异,再加上《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中的惩戒措施并非专门针对仲裁程序而设计,从而导致仲裁机构缺乏足够的“底气”对仲裁中不诚信的行为进行惩戒。
2.2 逐利心态驱动,非理性理念引导,促使劳动争议仲裁阶段诚信缺失现象突显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一些当事人受利益驱动,屡屡突破道德与法律底线,明明实施了某种行为却矢口否认,造成对方举证困难,或明知某种理由不能成立,仍利用法律赋予的程序性权利如管辖异议申请权、起诉权等,实现其不正当目的。
2.3 企业法律意识不强,管理存在漏洞,为劳动争议案件诚信缺失现象产生提供了土壤
从当前劳动争议仲裁中诚信缺失的现象来看,产生这些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企业的管理存在漏洞,风险防范能力弱,让一些别有用心的劳动者“有机可乘”,从而产生了一系列不诚信现象。
2.4 社会信用环境差,征信体系不健全
社会信用环境差,征信体系不健全,导致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诚信缺失现象频现。当前社会信用缺失现象整体较为严重,甚至呈现出某种程度的社会性诚信危机,这种危机往往也会反映在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
3 劳动争议案件中诚信缺失的规制对策
3.1 树立正确维权理念,促进诚信维权
一方面,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要树立正确的维权理念,要以诚信为本,将市场经济中的诚信交易理念融入到维权过程中,树立诚信仲裁、诉讼意识,守信、重信。另一方面律师应树立正确的代理理念,依法行使代理权,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举证和陈述都应以事实为依据,不能为片面追求胜诉而罔顾最基本的职业道德,甚至违法办案;要坚持独立性,能动发挥律师在诚信仲裁和诉讼中的作用;在代理案件、接触当事人过程中,对于当事人的虚假陈述和虚假证据,应善于沟通引导,促使当事人自觉诚信实施诉讼行为。
3.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堵塞制度漏洞
立法部门可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急需的法律法规的研究,出台与信用行业直接相关的基本法,对信用行业的管理定下基本的制度框架,以促进现代信用市场规范健康发展。针对劳动仲裁中的不诚信行为,制定专门的失信惩戒制度,明确仲裁失信的制裁方式和制裁程度。
3.3 严惩失信人员,促进诚信仲裁和诉讼
针对当前虚假诉讼危害大、数量多、查处难的现状,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部门、行政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沟通协调,建立打击虚假诉讼联动工作机制,共同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仲裁部门在审理中发现案件可能为虚假诉讼并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于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指使当事人实施虚假诉讼的,仲裁机构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并由相关部门对其行为进行惩处。
3.4 培育诚信精神,构建社会诚信体系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全体公民,依托多种途径,如新闻媒体、法庭公众开放日、编制宣传资料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诚信理念;加强对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教育,在全社会营造“诚信褒奖、失信惩戒”的良好氛围;在工商、税务、社保部门及仲裁、法院等之间,建立诚信度信息公开、沟通和共享制度,对不诚信用工行为进行建议、辅助、服务、引导、监管、惩治;引导工会组织、行业协会,联手共建劳资双方信用评价体系,建立诚信用工和诚信就业的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作为劳动者择业和用人单位招聘时双向选择的参考,促使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劳动,诚信管理”的良好氛围。
参 考 文 献
[1] 郑鄂.诉讼诚信的思考与实践[J].人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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