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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利的保护

2016-05-14王淑燕周恩毅

文学教育·中旬版 2016年5期
关键词:公平理论农村留守儿童保护

王淑燕 周恩毅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青壮年农民工进入城市,在广大农村随之产生了一个特殊的群体,即农村留守儿童。与城市儿童相比,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利存在很大的缺失,缺乏公平性。若长此以往,将会从根本上动摇我国教育的根基,甚至动摇中华民族大业的根基。要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就需秉承公平原则,需要给予农村留守儿童更多的关注尤其是受教育权利的关注与保护。本文试图运用公平理论来探讨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利保护的重要意义,深入分析农村留守儿童公平受教育权利缺失的现状和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基层政府的政策理念对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影响、学校对留守儿童教育不够重视、家庭教育的缺失下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并据此提出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利之对策,进而实现城乡教育的公平,让每个留守儿童都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

关键词:公平理论 农村留守儿童 受教育权利 保护

留守儿童,中国广大农村的一个特殊群体。留守儿童问题是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和劳动力转移产生,并将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由于父母亲常年不在家,缺少亲情的关爱和教育,留守儿童在自我人身安全、生活、学习及心理发展等方面都出现了或大或小的问题。尤其是近年来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越来越多,农村留守儿童数量也随之逐年上升,与此相伴的留守儿童的受教育问题也日渐凸显。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公平受教育权,已成为当前城乡一体化进程中不容忽视的客观问题。解决好这个问题关系到未来人口素质和劳动力的培育,关系到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具体体现,是教育改革和发展始终应坚持的一个基本目标,其内容主要包括入学机会均等、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机会均等以及取得学业成功的机会均等,教育公平包含的教育机会均等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机会均等,二是参与率平等,三是结果或成功的平等。那么如何保证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公平性,进而实现城乡教育的公平,让每个留守儿童都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就成为了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公平理论对受教育权利的国内外研究综述

公平理论又称社会比较理论,由美国心理学家亚当斯(Adams)于1965年首先提出的。公平理论指出当一个人做出了成绩并取得了报酬以后,他不仅关心自己的所得报酬的绝对量,而且关心自己所得报酬的相对量。这种理论的基础在于:员工不是在真空中工作的,他们总是在比较,比较的结果对于他们在工作中的努力程度有影响。

国内对留守儿童公平受教育权利的问题分析学者们的结论各有侧重。如范先佐、郭清扬认为从现实和政策评估的角度看,留守儿童在卫生保健、安全、学习、品行、心理等方面的问题依然存在,并影响他们公平接受教育。范先佐从学校、家庭、社会层面对留守儿童的人身权利、学业、人身安全、心理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对留守儿童教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王章华、戴立朝认为,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对留守儿童教育问题认识不足。二是留守儿童的教育资金投入不足。三是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缺失。杨静慧强调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必须明确政府职责、调动社会力量、变革教育机制、强化家庭观念。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没有专门的“留守儿童”受教育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与实践。他们对留守儿童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留守儿童的规模,以及移民对留守儿童的日常生活、医疗和健康、心理和行为等方面的影响。19世纪20年代和19世纪末期,发达国家的大量农民在工业化、城市化历史进程中也向城市转移,因为基本上没有户籍制度的限制,所以他们没有出现如我国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这样普遍的社会问题。

总体上,上述内容为该问题的深入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研究背景案例和假设框架,然而还有很大的拓展空间,可以在充分考虑农村留守儿童生活和学习、家庭、学校和社区等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通过与不同群体的比较,使得因素考虑更全面,可比性更强,结论更具有说服力。

二.留守儿童公平受教育权的意义

教育是立国之本,人才培养是构建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最为重要的一方面,实现留守儿童公平受教育权百利而无一害。

第一,对留守儿童自身发展的意义。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留守儿童公平地受教育权关系到他们的身心健康和自我完善,关系到他们今后的生活条件及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只有实现平等的受教育权利,留守儿童才能真正感受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才能使其智力、心力等诸方面得以健康成长。

第二,对当地及整个社会发展的意义。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与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只有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其教育水平,才能实现农业现代化生产,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素质的全方位提高,将多余的人口负担转化为丰富的人力资源,进而缩小城乡社会差距、保障城乡协调发展。

第三,对国家未来的发展的意义。农村积贫积弱的现实,较低地对于教育支出的总量和比例,使农民无法在市场竞争中得到优势。只有保证教育公平,才能有效的解除城乡二元结构给农村发展带来的桎梏,逐步缩小代际间发展差距,为我国社会主义长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利缺失的现状

所谓受教育权,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它有两个基本要素:一是每个公民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

1.教育起点的不公平

教育起点公平是指适龄儿童不受性别、民族、种族、出身、经济地位、居住环境等条件的影响,均应享有平等的就学权利和机会。据抽样调查统计,我国学龄前(0—5岁)的农村留守儿童占总体留守儿童比例为27.05%,小学学龄(6一11岁)的留守儿童的比例为34.85%,初中学龄(12—14岁)的留守儿童的比例为20.84%,大龄(15—17岁)的留守儿童的比例为17.27%。根据目前我国教育投资现状,很多偏远地区的农村没有幼儿园等专门学前教育的机构,正规学前教育和父母亲情教育的缺失必将影响其早期发展。

2.教育过程的不公平

教育过程公平是实现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教育条件的优质均衡。留守儿童的父母长年累月不在家里,有的与祖父祖母住在一起,有的则寄养在亲戚家里。由于缺乏父母的关爱、亲情的呵护,加之祖父母大多是文盲或者半文盲,不能在学习上对孩子进行很好的辅导,父母亲情教育的缺失把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责任转嫁给了学校,但现行的义务教育体制不能合理地解决留守儿童的公平受教育权利问题,学校教育能力受各方面条件限制不能承担起留守儿童的亲情教育责任。

3.教育结果的不公平

教育结果公平是做到客观公正地评价,实现无差别对待。教育结果的不公平是教育起点和教育过程不公平的最终体现。其一,农村留守儿童不能同等地享有与城市儿童相同的教育资源。其二,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对教育问题的不重视也是导致教育结果不公平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利缺失的原因分析

1.基层政府的政策理念对留守儿童公平受教育权利的影响

对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基层政府的政策理念应该更具针对性和时效性。但政府在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上并没有发挥太大的作用,对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的把握大多是个案现象的描述,缺乏相关数据来说明留守儿童的总体状况。一些基层政府制定的留守儿童政策,针对的是所有农村儿童,其政策干预的焦点没能考虑留守儿童群体的多样性与特殊需求。

近年来,各地政府逐渐开始重视留守儿童的教育工作,制订了一些机制和出台了一系列关爱措施,但在实际工作开展中,普遍存在参与人员少、事务杂、经费缺等实际困难。政府各部门之间未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加之政府缺少明确的领导责任机制,以致留守儿童教育难以真正引起政府的重视。

2.学校对留守儿童的公平受教育权的重视程度不高

学校教育从某种意义上讲,决定着个人社会化的水平和性质,是个体社会化的重要基地。但是,在我国义务教育经费城乡投入不均衡、农村教育资源落后、应试教育选拔人才及留守儿童人口数量逐年增加的综合因素的影响下,学校在精力、物力和财力都有限的情况下不能更好的关心和爱护每一位留守儿童,无法保障每位留守儿童都享有优质的教育。

我国主要的优质教师资源集中于城市,编制教师往往超员,而偏远的农村教师缺编严重,尤其是专科教师与青年教师的缺编。待遇低、工作环境差、被认可程度低导致农村学校留不住教师,教师流动性强。且农村学校的教师现多为年龄大的本地教师,他们的教学方法陈旧,不能与时俱进,对现代多媒体教学资源不能充分运用,不能满足现代教育的需求,

3.家庭教育的缺失对留守儿童认识自身受教育权利的影响

“人生最重要的关系是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任何一种人生哲学如果不讲求这个根本的关系便不能说是适当的哲学,甚至不能说是哲学。”家庭教育对孩子的成长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在农村,监护人本身就是弱势群体,大都受教育程度不高,无法在学业上对留守儿童进行有效地指导和监督,而且他们年龄又较大,本来已是被照顾的对象,更难承担起监护留守儿童的责任,年龄的代沟也使得留守儿童无法在思想上与隔代监护人进行沟通。有的留守儿童家长,受“读书无用论”、“上学不如打工”等错误思想的影响,根本不重视孩子的学习情况。例如,广州的一项抽样调查表明,流动人口对子女的学业期望普遍偏低,有55%的家长希望子女高中毕业后参加工作赚钱,有部分家长甚至认为读完小学或初中就行了。

五.基于公平理论视角下的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利缺失的对策建议

1.加大对农村教育的资金投入,健全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首先,要继续改革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加大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比重。设立专门的留守儿童教育经费,落实有关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经费工作的政策。政府应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采取多种优惠政策鼓励民办学校,弥补政府教育投入不足,丰富农村教育资源,保证农村学生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防止他们辍学。其次,对义务教育经费要依法进行预算,强化人民代表大会在教育经费预算中的决策作用。将教育预算草案向社会公开,人大代表、财政官员和教育官员应向社会大众说明预算的依据,解释资金的用途和分配方式。最后,建立教育经费信息公开制度,向公众公开各个地区、各级政府的教育投入情况,让政府接受公众的问责,通过公众问责和舆论压力,推动政府增加教育经费。

2.基层政府要转变观念,树立城乡儿童平等受教育理念

在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解决上,政府的力量虽大,但毕竟还是有限的,因此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法、寻求新的合作者就显得尤为重要。

第一,建立留守儿童信息系统。在上级相关部门统筹下,建立基层政府留守儿童信息库,包括:儿童数量、性别比例、地区结构、入学情况、家庭背景等,建立留守儿童信息指标,定期搜集留守儿童的基本信息。

第二,政府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工作的统筹管理,以确保各阶层教育权利的相对平等。政府要建立有效的财政机制,综合考虑城市和农村的实际情况,有意识地加大对经济落后地区的教育投资。

第三,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落实领导责任机制,如成立以乡(镇)长为组长、地方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留守儿童”帮扶教育管理领导小组,各村、学校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落实责任制。

3.转变学校教育观念,重视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利的公平性

学校是儿童接受正规教育的场所,学校应在政府的引导下充分发挥教育的主体作用。政府一方面应该通过政策鼓励、引导毕业大学生到农村学校任教,不但可以解决一部分大学生的就业难题,还为农村学校注入了新鲜血液。

农村学校应及时适应城市化进城中的乡村变化,转变教育观念,认识到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议在校老师、优秀学生和留守儿童结成帮扶对象,责任分配到人,对“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产生积极的影响。另外,学校应在政府的支持下千方百计改善学生的寄宿条件或者开办专门的留守儿童宿舍,给留守儿童及广大农民子女提供比较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以吸引打工者将他们的孩子寄宿在学校,从而加强对留守儿童的管护。

4.关注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公平受教育权利问题的根本就在于彻底打破城乡二元经济体制,以改革户籍制度为中心,实现城市人口和农业人口平等对待。加大政策对农村的倾斜,为农民工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提高其经济收入,缩小贫富分化差距,从源头上解决留守儿童最重要监护人的缺失和义务教育权利的缺失,保障农村留守儿童与随迁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入学问题。

农村留守儿童的公平受教育权利的关键在于家庭教育,家庭教育的关键在父母。留守儿童的父母应提高自身的素质水平,学习管理与教育孩子的方法,闲暇时间多与孩子进行电话交流,了解他们的学习情况,关注他们的心理发展,通过亲子关系,家庭互动以及所营造的氛围影响孩子的行为和价值观,通过教育影响孩子的学习成就感,通过教养方式让孩子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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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王淑燕,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思政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地方政府治理理论与实践;周恩毅,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思政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政府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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