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微信平台的角度看信息问题
2016-05-14郑静
郑静
【摘要】微信作为一款社交软件自产生起就受到广泛的青睐,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也正印证了信息这把“双刃剑”在给我们带来“福音”的同时也涌现了大量的信息问题。本文从道德规范、技术控制、法律约束3个方面对信息社会中的信息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信息社会;微信;信息问题
目前全球正处于从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快速转型期,由《全球信息社会发展报告2015》可知欧洲地区国家已整体上进入信息社会初级阶段,而非洲地区大部分国家仍处于转型期,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与创新驱动能力的差异,全球信息社会发展水平呈现出明显的差异,信息鸿沟进一步扩大。
一、信息是一把“双刃剑”——从微信社交平台的角度
十年前,张辑哲先生就在《信息社会的信息问题》中明确说到“信息社会最大的信息问题(或者说信息社会与以往社会的最大不同)是信息尤其是由信息技术系统产生的大量物化信息在社会生活中开始具有了独立意义,成为人类必须首先面对的一个单独的行为对象。”
(一)信息负效应。据统计,目前中国市场上微信用户已高达8亿,可以说将近60%的中国人是微信用户。随着微信软件的普及,微商作为一种新兴行业也在悄然兴起。许多借助朋友圈社交平台做广告、卖产品而发展起来的微商收获了创业第一桶金。“微商”这一词不仅仅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体现,同时也是互联网思维实用性的一种体现。但近来,随着媒体对微商事件的大量报道和披露,微商的信誉急剧下降。究其原因,是传销组织穿上了“微商”的马甲。朋友圈里的一些“微商”看似是在推销产品,实则已经卷入了一种新型传销组织。微信传销组织依托微信运行,管理运作通过远程进行,给微信商业圈的健康发展带来隐忧,往往伴随着非法集资和诈骗。
这种微信传销行为不仅会使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丧失,也容易诱发人与人之间的恶性争斗,造成一些暴力事件破坏社会秩序。正如张先生在文中阐述的关于信息给人类社会带来的负效应,信息行为“扩大了行为成本尤其是风险———如果所获取且确认的信息错误,信息行为失误,或有人利用信息进行恶意破坏而未能被发现并制止,其行为结果可能是灾难性的”。
(二)信息正效应。同样是微信,与前文所述的微信传销案例相反的是微信这一软件在给我们生活带来困扰的同时也为我们提供了便利。信息“大大提高了行为的空间效率和精细程度,使人类可同时面对、把握、控制更多的事物(通过信息间接把握),并使行为具有了更高程度的预计性(计划性)、全面性和精细性”。近两年,越来越多的“追梦者”通过微信这一平台发起众筹实现了自己的梦想。创业者通过微信这一网络工具发起自己的众筹项目,快速地聚集感兴趣的小伙伴们的资金、智慧和资源,完成自己的项目。在一人实现目标的过程中让更多人共同参与、共同创业,繁荣创业市场,这也呼应了“双创”的时代召唤。
信息技术的发展正在向社会各个领域渗透,在移动技术、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的支持推动下,全球数据量呈现出爆炸式增长。在过去的十余年间,数据挖掘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应用均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大数据在搜索引擎中的应用,搜索引擎将自动记录用户的浏览历史,根据用户的使用习惯以及行为喜好,主动地呈现给用户相关信息,节约了用户搜索信息的时间和避免了无关信息的干扰。上升到国家层面来说,大数据作为国家战略资源的地位已经开始得到重视,许多政府部门与企业对大数据的应用实践已经取得了显著成绩。信息“大大扩展了人类的认识范围并加深了认识深度,丰富了人类精神生活的内容,使人类的本质可得以充分实现”。
二、信息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用户信息素养有待提高。主观上,人们拜金、仇富、仇官等社会心理的作祟,诱发了许多网络不道德行为。例如:一些网络推手在网络上散布虚假夸张的不实信息博观众眼球,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不法分子通过网络传播反动言论或不良信息扰乱社会秩序;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制造大量垃圾邮件,造成网络堵塞等等。
客观上,由于互联网使用门槛低,数字产品的普及,网民数量逐年增加,网民结构复杂,互联网将在一些转化难度较高的群体中加速扩散,包括低学历、老年群体以及农村地区居民。这些群体中有些人信息辨别能力较差,易受到利益驱使成为谣言的帮凶或是被谣言蛊惑。
(二)网络体系存在安全隐患。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技术实施网络犯罪、病毒侵袭、信息污染、网络侵权等活动,网络安全体系仍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众所周知,黑客入侵活动频繁,许多网络都遭受过黑客的攻击。黑客总是可以使用先进的、安全工具不知道的手段进行攻击。这些问题的来源则与网络技术本身有关。每个安全工具的开发都有使用范围与使用环境,这就造成了使用弊端。面对不断更新的网络攻击手段,安全工具的开发速度就显得相对缓慢。
(三)信息立法体系尚不完备。目前我国的网络信息立法体系还相当不成熟,立法滞后、内容陈旧、缺乏系统性。在现行的16部有关互联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条文中,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属于国家法律、《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两部具有法律性质的决定外,其它均为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和各相关部门制定的一些规章,而其中距离时间最近的则为2012年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但是近几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涌现出了大量的新兴事物,信息安全问题趋多趋杂常新,由于对技术发展趋势估计不足,造成对某些法律法规修订频繁。显然,现有的网络信息立法体系已经无法适应当今日新月异的互联网络的发展。
三、规避信息问题的有效途径
信息技术的发展,各种网络信息问题随之而来。如何正确对待并使用信息已经成为当下信息社会发展成功与否的核心要素。
(一)道德规范。网络道德规范一方面在于加强网络道德规范方面的宣传。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教育部门将网络道德规范写进教科书,普及公众的网络道德意识;运营商应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在网站上将网络道德规范放在醒目的位置,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网络道德观;相关媒体及时披露网络不法行为,警示人们远离网络不道德行为;政府部门大力提倡文明上网,发布文明公约,动员全社会共同营造一个纯洁的网络环境等等。
另一方面在于提高公众自觉性。“羊毛出在羊身上”,只有网民自身信息素养提高了,才能从根本上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网民作为网络行为的主体,理应对自己的网络行为负责,在尊重信息真实性的前提下不传播、不谈论不实信息。并且还应积极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对虚假信息通过合理途径及时举报,共同保护我们的网络环境。
(二)以技制技。信息技术被加以不同的方式使用会产生不同的作用。因此,当有人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网络不道德行为时最有效的办法也是“以技制技”,采用信息技术预防或终止网络犯罪。网络中运行的各种通信协定,让不同网络之间以及网络经营管理者与使用者之间可以通过协力合作来实现交流;通过密码设置、身份信息确认等方式限制非法网络使用者,实现对信息资源的安全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利用防火墙将不相关的用户与数据拒之门外,尽可能地阻止非法用户访问该网络域网内部;安装各种杀毒软件,帮助一些无计算机专业操作知识的用户有效防止病毒入侵。但应注意的是每一种安全工具在开发时就应具有长远眼光,尽量避免使用时会出现的安全隐患,避免技术上的漏洞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总之,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不能仅仅依靠单个系统来完成,而需要仔细考虑系统的安全需求,并将各种安全技术结合起来,才能生成一个高效、通用、安全的网络系统。
(三)法律约束。网络道德规范一般只对那些有着很强自律性的人有约束力,而对那些品德低下、缺乏责任感的人来说并不具有多大的控制效果;除此之外,信息技术的运用更多的是从预防的角度考虑,通过加强信息技术来实施对网络不道德行为的控制,其作用也是有限的。相比前两种方式,利用法律条约来规范公众的网络行为更加具有调控性,当道德沦丧、技术失控时,法律则是规范网络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国家通过具体的控制准则约束公众行为有其强大的控制力。
网络信息安全立法必须克服过去信息立法的弊端。2015年7月6日,政府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布《网络安全法(草案)》,该草案主要包括网络安全战略、规划与促进、网络运行安全、一般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法律责任8个主体部分,对网络侵权行为的种种具体表现及其民法有关内容作了具体而详尽的阐述。因此,信息安全立法工作要立足整体,找出其重叠与空白领域,一方面,要对现实社会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完整的梳理,将其适用部分及时延伸到网络空间。另一方面,要针对网络空间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以急用先上的策略,有针对性地制定新的法规,及时地跟上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
四、结语
信息这个虚实间的精灵始终伴随着人类的发展,考验着人类的智慧,而我们需要做的就是了解它、利用它,在信息中超越、升华,而不是在信息中沉沦、迷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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