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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2016-05-14肖玉霞

法制与社会 2016年5期
关键词:出路生态环境困境

摘 要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工作,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托。本文基于当前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法律保护存在的困境,提出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的出路,以期达到为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

关键词 农村 生态环境 困境 出路

作者简介:肖玉霞,河南化工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及法律基础知识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177-02

农村生态环境法律保护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为预防和解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保护农村生态环境而采取的法治行动的总称。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以及其它主客观原因,造成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在政治、经济等方面处于不利境况,致使农村生态环境法律保护面临困境。

一、我国农村生态环境现状

(一)农村水土资源污染严重

农村环境问题日益显现,农业源污染物排放总量较大,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有加速趋势。《2012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农村环境问题日益显现;农村饮用水源和地表水受到不同程度污染,农村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2013年第十周(3月4日——10日)发布数据显示,全国主要水系131个重点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八项指标检测结果表明,我省所在的淮河流域排在第七名,位次最后,七大水系中,九成饮用水不合格,农村面源污染已成为淮河流域一个重要污染源。我国的农村生态环境污染主要来源有农业面源的污染和畜禽养殖方面的污染。化肥和农药的大量使用,大棚薄膜使用量逐年增加,以及近年来,农村规模化、集约化的畜禽养殖产业的逐渐壮大,都直接导致污染水源和环境。

(二)农村工业化加剧农村生态环境恶化

我国农村工业化发展取得了较大成就,对国民经济做出了巨大贡献,加快了国家工业化的步伐,促进了经济体制的转换;转移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了农民收入;加快了小城镇建设的进程,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社会、经济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农村工业化进程代价相当沉重,特别是在新农村建设的大背景下,力推农村工业化进程,弱化了环境污染与资源的合理利用,造成了沉重的生态负债,农村工业化与生态环境保护形成日益尖锐的矛盾对抗。此外,未经过处理的工业废渣还会污染水体。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工业废渣随意堆放,随着雨水或河流进入水体,长期淤积会使水面减少。

二、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的困境

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自被提上日程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农村生态环境立法工作也有了飞速发展。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和实施的有关农业方面的法律有10多部、法规40多部和规章340多部,初步形成了体系比较规范的农业法律框架。 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的看到,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在取得成效的同时,还存在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农村生态环境法律保护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已经难以适应新农村建设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需求。

(一)农村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立法缺失

我国农村生态环境立法长期以来由于多种因素,一直存在立法滞后、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导致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在实践上存在诸多法律盲点。首先,国家针对农村工业发展中出现的污染,很少有针对性的防治法律规定。如对于农村生态环境中的主要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和土壤污染等方面,缺乏针对性的法律规制。再次,我国现行的涉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具体,只有原则性要求,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罚则,给实践操作带来很大难度。《国家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是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规划,但是,其效力层次仅在规章,法律效力过低,远不能满足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造成了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的弱化。

现行农村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的不完善,造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的困境。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虽然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有所涉及,但亟需完善,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我国的城乡二元制环境保护体制,侧重对城市和工业的环境治理和保护,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是一种缺失。环境法律的缺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边缘化,是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环境规划的制定和执法不能够与时俱进

农村环境执法是一个盲点。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公共事业,其特殊性非常明显。环境保护责任的主体过多,一般难以具体确定,公益性较强,缺乏高收益的经济回报率,不能吸引社会资金的投入。由此,政府必须发挥在环境保护领域投资的主导和带头作用。环境保护涉及各个领域,政府还未能够做到面面俱到的环境规划,在此方面仍然需要政府能够详尽的考虑到每一个环境保护要素,就环境生态情况制定出与时俱进的和具有可持续发展性的规划。

农村的特殊性决定农村的环境资源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这种公共属性导致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有效的经济手段。国家目前采用的对社会收益大于私人收益部分给予一定补偿,对社会成本高于私人成本部分收取一定费用的方式,实际上是在鼓励农民采用掠夺式生产。这种情况下非但不能有效地发挥土地资源,反而破坏了土地的生态。2003年开始执行的排污费制度并没有将农村污染治理纳入考虑,可以说,环境保护的法规上及执法中仍然跟不上形势的发展。

(三)农村生态环境法律保护意识薄弱

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农民的传统意识里只是重视农业上的生产,而忽视了农村环境方面的保护与建设。这种传统意识造成了即使是明文规定的一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也很难发挥其本身的作用,就产生了农村普遍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力的现象。此外,农业生产方式和农民生活方式不够科学,缺乏大环境保护意识,对环境污染危害性认识不足,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会出现农作物副产品垃圾随意倒放,农药释放超标准,存在只重视农业经济收益、产品产量、个人现代消费需求,而对环境效益、生物资源利用、公共环境建设等方面意识淡薄,对环境破坏现象无动于衷。 据相关资料显示,多数农村居民对周边环境缺乏敏感性,对许多影响自己身心健康的根本性环境问题缺乏基本的了解,多数农村居民不愿意积极主动地获取环境知识。而且,由于长期以来农村地区法律形同虚设,农村居民并没有认识到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比如污染产生前没有意识到环境污染的危害性,在污染事故发生后才采取补救措施。这些都严重阻碍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实现。

三、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的意义

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正受到日益严重的破坏,而与此同时,农民作为农村生态环境的直接受影响对象却不能够得到合法的权益保护,从这一角度来讲,加强农村生态环境法律保护是必然的结果。

(一)保护农民权益

由于农村工业化给农村生态环境带来了很大的污染和破坏,土壤的侵蚀和硬化,水源的污染,空气的污染,这些在不同程度上都直接破坏了农村的生态环境。农民作为农村社会居民,且为社会环境弱势群体,是农村生态环境的直接承受者,农村生态环境的破坏直接影响着农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水平。

农村改革发展中,由于环境侵权主体地位的差异,救济途径阻塞等多种原因的存在,致使农民的自身环境权益时很难通过司法救济来得以维护。因此,让广大农民在发生环境污染侵权事件维权时回到理性的轨道上,致力于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实现“国民待遇”,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实践意义。

(二)实现环境正义

环境正义是环境法的重要内容,它旨在有效地减少人们之间因为某些差异而导致的不平等的环境关系所受的不平等的环境影响,从而保护人们平等的环境权利,维护人们的尊严。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侧重保护的是城市和工业。这种现象使得繁荣的城市居民继续保持或者扩张原有的生活模式,却不需要承担生态环境破坏的后果,这些后果均需由农民承担。这种现象对环境弱势群体——农民是极为不公平的,是与环境正义的目的相违背的。在这个方面来讲,加强农村生态环境法律保护有助于保护农民的环境权益,有助于实现环境正义。

四、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的出路

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立法中尚存在许多空白,这些空白大大降低了现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实效性。在实际工作中,应侧重分析涉农法律法规的冲突和不协调,并加大破坏农村生态环境的违法成本,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高法律威慑力。除此之外,还应完善以下几点:

(一)完善农村生态环境的公共参与制度

我国的环境公众参与制度已经建立,并得到逐步推广和实施,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在农村地区,农民环境参与程度却很低,这主要由于农民环境权益的长期被忽视,相关部门较少为农民提供环境参与的平台和机会;农民自身环境保护知识的欠缺和权利保护意识的淡薄,对环境参与缺少积极性和主动性。普遍存在环境信息不公开的现象,造成环境保护部门和农民的沟通不畅。再加上受外界和自身条件的限制,多数农民对周边的环境状况和环境信息所知甚少,更谈不上参与到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去。因此,应提高农村生态环境的公众参与程度,提高农民的知情权。

(二)加强农村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的执法工作

农村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是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农村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的不可或缺环节 ,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整体形势不容乐观,必须采取有力手段加强农村生态环境执法。

一是建立环保监管部门间的联动执法机制。在法律层面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性质,每个部门只承担与其管理性质相符的环境管理职能,避免业务上的交叉和协调不畅,减少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盲点。

二是健全农村生态环境执法监督机制。开展农村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完善环境行政复议制度和环境行政诉讼制度,加强环境行政执法部门责任,督促其严格执法,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培养高素质的农村环保执法队伍。高素质的农村环保执法队伍是目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亟需解决的问题。大力引进兼具环境保护法律知识和环境保护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严格培训上岗,惩罚分明,文明执法。

新农村建设离不开农村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构建条理清晰,结构合理的农村生态环境法律保护体系是保证生态农村建设的基础。本文提出的农村生态环境法律保护出路,希望可以为我国整体的环境保护工作开展起到积极的作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将进一步深化,亦不断创新,并将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注释:

张芬霞.我国农业灌溉用水保护的法律条款.赣州:江西理工大学.2011.6.

彭培泳.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研究.杨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0.12.

兰竹虹.我国农民环境维权现状及对策.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08(3).15-17.

陈国营.如何提高环境执法能力.环境保护.2010(19).23-25.

参考文献:

[1]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

[2]洪大用.我国城乡二元控制体系与环境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1).

[3]李挚萍.社会转型中农民环境权益的保护——以广东农村为例.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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