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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国际恐怖主义

2016-05-14喻梦蝶

法制与社会 2016年5期
关键词:恐怖主义

摘 要 巴黎恐怖袭击等事件的爆发,反映了ISIS等恐怖主义组织随着经济、政治、军事全球化程度的不断扩大而呈现出全球化趋势,在此情况下,各国势必会采取国际合作反恐的形式共同对抗国际恐怖主义。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会与国家主权原则产生冲突。对此,本文认为国际社会应当订立统一的国际立法,并在各国国内得到落实。

关键词 恐怖主义 ISIS 国家主权原则

作者简介:喻梦蝶,江苏省南通中学,高中在读。

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140-02

一、国际范围恐怖主义现状

国际恐怖主义一般是指国际恐怖组织及其人员为达到某种政治目的而采取绑架、暗杀、扣押人质等暴力行为。国际恐怖主义与国际反恐始终是研究的热点问题,有人将它与政治腐败、环境污染列为 21 世纪人类面临的三大威胁,“9.11”事件后,打击和防范恐怖主义成为了国际社会和各国安全活动的主题,国际合作反恐受到国际组织和各国的广泛重视,已经在多个层次、多个领域展开合作。

二、世界范围内面临的恐怖主义威胁

2015年11月13日晚发生巴黎爆炸枪击案,截至当地时间14日晚,共有129人死亡,352人受伤,99人情况危重,引发整个国际社会的震惊和关注,也将始作俑者ISIS(Islamic State of Iraq and al Shams伊拉克和大叙利亚伊斯兰国)带到了整个世界的眼前。本文将主要对ISIS进行分析。

ISIS目前控制的区域为伊拉克西北部和叙利亚东北部的大片区域,这个区域从面积来看,已经超过英国本土,ISIS并非疥癣之疾,实际上快成为压垮中东的最后一根稻草,纳赛尔、凯末尔等人将伊斯兰世界世俗化努力也即将灰飞烟灭,中东未来实在不容乐观,碎片化有向齑粉化发展的倾向。再看ISIS的主力构成,巴格达迪数次释放监狱中的亡命之徒以获得超额斗志,萨达姆政府的中下级官具备强大军事素养,此外还有美军在伊拉克留下的若干军火库,战斗力、军事素养和先进的美式装备,使得ISIS实力迅速扩张。资金方面,通过抢劫摩苏尔银行获得超4亿美元,此外还有1979年阿拉伯战争以来伊斯兰世界复杂而稳定的洗钱网络,使得ISIS金钱资本非常雄厚。

目前全世界有16亿穆斯林,但其中大概只有1%是极端激进主义者,其实绝大部分穆斯林是爱好和平、尊师重教的,而圣战(Jihad)这个词本身是个宗教词汇,代表穆斯林与内心邪念战斗的过程,现在却被异化为全球恐怖主义的代名词。但是同样不可否认的是,从10世纪以来,确实有一股激进主的暗流一直在涌动,从罕百勒到泰米叶,再到近代的库特卜,他们不断强化宣扬一种“卡菲尔”的概念,具体包括三种人。一是指曾经信仰安拉又叛离伊斯兰教的人。二是在穆斯林遭到迫害时不仅没有提供帮助反而落井下石的人。三是与穆斯林为敌的人。这种理念也成为圣战的根源,而70年代到80年代的阿富汗战争是这种理念变成全球恐怖主义的转折点,在那场战争里,全世界的穆斯林激进主义者第一次完全打破了国境的概念,投入到对抗苏联的圣战中,从那以后一发而不可收拾。

笔者认为,ISIS虽然很难实现他所谓的横跨亚欧非的伟愿,因为国际恐怖主义在亚洲欧洲等稳定国家获得生命力的可能性极低,但是,很多看客与民众希望美国、欧洲、土耳其等国能联合在短期内集中剿灭ISIS可能性也极低,美国政府虽然存在出于理想主义价值观出动地面部队的可能性,但国际反恐合作的困难程度与中东混乱状态的国际格局也并非一朝一夕所能改变的。

三、国际合作反恐现状——越境反恐

毋庸置疑的是,面对日益复杂的跨国恐怖主义活动,国际合作反恐已经受到国际组织和各国的广泛重视,且已经在多个层次、多个领域展开合作。但是在国际合作反恐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越境反恐的问题。

首先,多国立法中出现了越境反恐的内容。美国通过相关法案确立了美国军队参与反恐活动的职能,《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指出,当恐怖主义威胁到其国土之前就进行侦查并加以打击消灭。在情况需要时也将会毫不迟疑地采取单独行动来行使自卫权,即对恐怖分子实施先发制人的军事行动。俄罗斯《2006 年反恐怖主义法》第 10 条关于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在境外打击国际恐怖活动的条款明确规定:“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根据俄帮签署的国际公约、本联邦法律和联邦其他法律规定,参加在俄罗斯联邦境外清剿国际恐怖主义活动。俄罗斯联邦总统根据俄罗斯联邦议会委员会的决议,有权做出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到俄罗斯境外,执行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活动任务的决定。”日本《2001 年恐怖对策特别措施法》赋予了自卫队海外反恐的权利,并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自卫队的武器级别标准和活动范围。

其次,国际社会近年来已出现多次越境反恐行动。如2011年5月1日,美国总统宣布已将藏身于巴基斯坦的基地组织头目本?拉登击毙。美军的这次活动获得了联合国及以色列、土耳其等国家的高度赞扬,认为这是美国在国际反恐行动上取得的伟大的胜利。但这一行动也受到了不少争议,巴基斯坦就表示了强烈的抗议,因为美军“海豹”突击队并未经过巴基斯坦的同意就在巴境内秘密地收集情报并最终单独采取行动。

此外,近年来美国利用其大国优势及其雄厚的军事实力,在众多国家开展无人机项目,美国政府可在没有国会授权的情况下利用无人机对可能藏匿于境外的恐怖组织及其基地采取突袭行动。美国政府声称无人机科技含量、精准度都极高,可以在几乎不伤及无辜的情况下,准确、有效地打击恐怖主义,减少地面直接的、不必要的流血冲突。因此,在 9.11 事件之后,美国先后运用无人机对阿富汗、巴基斯坦、也门等国家进行越境突袭,并造成众多平民伤亡。俄罗斯、土耳其等国也将越境反恐提上日程。近年来恐怖主义活动呈现出跨国性,恐怖组织及其成员藏身于一国之中对其他国家发起恐怖袭击。鉴于此,一些国家虽然没有将越境反恐付诸行动,但却发表声明不排除对潜在的恐怖主义威胁采取越境打击的行动。2002 年俄罗斯就向格鲁吉亚发出警告称,如果格鲁吉亚不能有效打击车臣恐怖组织致使俄罗斯遭受恐怖袭击的话,俄罗斯将会对潘基山谷实施越境打击。土耳其与盘踞在伊拉克境内的库尔德工人党武装力量有过数次交火,并指出该武装需对土耳其境内发生的几起恐怖袭击负责。土耳其大国民议会于 2009 年表决通过了一项动议,该动议决定土耳其军队将对库尔德工人党武装实施越境打击。

四、国际越境反恐中存在的问题

如上所述,越境反恐已成为国际合作反恐的一大重要内容,然而,越境反恐却与国家主权原则相冲突。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内容,这一原则要求各国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国家都享有主权的固有权利并应尽到尊重他国主权的义务,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都不得受到侵犯。依据 1970 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一国未提前通知并经领土所属国的许可而进行越境军事行动,是对主权原则的侵犯,应该认定为侵略行为。主权是一个国家所享有的最基本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以反恐为由让其他国家对主权原则问题上做出让步是对国际法的挑战。美国等国在反恐立法中赋予自己越境打击恐怖主义是缺乏国际法依据的,美国多次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进入他国收集情报、采取军事行动是对他国主权的践踏,有违国家主权原则。

同时,越境反恐是对自卫权做了扩大解释。《联合国宪章》第 51 条规定了自卫权,作为禁止使用武力的例外。国际法上对国家行使自卫权的几个条件:首先,国家行使自卫权必须以受到了武力攻击为前提;其次,国家行使自卫权要在发生武力攻击至联合国对此采取必要办法的这段期间内;再次,国家行使自卫权要一定的限度,即要求国家行使自卫权的目的只能是阻止武力攻击,而不能是打击报复,因此反击行动的强度和规模都要控制在必要的限度内,并且行使自卫权应该是在穷尽和平手段之后的最后选择。最后,行使自卫权的国家有向安理会报告的义务。

但是美国将其越境反恐的行为解释为“预先性自卫”,即针对潜在的紧迫的武力威胁可以采取单边军事行动。所谓的“预先性自卫”理论,就是将武力攻击的定义做了扩大解释,该观点认为国家有权对迫在眉睫武力攻击行使自卫权。这一观点在国际上存在很大的争议,许多国家和学者是违背国际法的行为,因为《联合国宪章》的解释首先应该由安理会等权威机构作出,或是经过各国协商一致签订新的国际条约,不能由一个国家说了算。其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采取单边军事行动之前,应当先进行谈判、调查等和平办法,一国如果怀疑自己面临武力袭击的威胁但并没有实际的武力攻击发生时,可将合理怀疑提交安理会,而不是直接对怀疑对象采取武力打击。在著名的尼加拉瓜案中,国际法院指出,一国是否可以行使自卫权要受制于有关国家已经成为一个已经发生的武装攻击的受害国。因此,国际法院对这一问题的态度还是比较明确的,即只有在武力攻击已经发生,才可以行使自卫权。

五、应对措施

面临潜在的国际冲突,各国在面临国际合作反恐时,应该缔结国际反恐的全面公约。近年来,国际社会制定了众多涉及反恐内容的国际公约,各国也纷纷签署各种专项国际反恐公约,但这些五花八门的国际公约始终处于零散、杂乱的状态,它们互相之间又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冲突矛盾的情况。国际反恐行动的顺利进行需要系统的、综合的打击恐怖主义活动的国际公约作为理论支持,这就要求将种类繁多的有关反恐的公约做适当的整理、归纳工作。新的公约应该将现有的国际反恐公约进行整合、汇编,并对国际恐怖主义的类别进行划分,使之形成对应,并明确国家在国际反恐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对国际恐怖事件的应对方法做出规范性指导,并确立联合国主导原则。

同时,应当结合国际法和国内法,做到相互协调。近年来,许多国际社会的反恐行动都有偏离轨道的趋势,被质疑借反恐的名义践踏他国主权、侵犯人权等,这种混乱的状况与国际反恐立法和国内法的不良衔接有很大的关系。某反恐措施可能并不符合国际反恐公约的基本精神或相关规定但却很可能完全符合某国的国内法,这种情况就造成国家可以根据本国的国内法的规定来打击恐怖主义,即使这种规定与国际反恐公约存在一定的冲突。国际法的规定必须要经过转化,内化为国内法才能对一国公民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各国的宪法、刑法以及反恐的专项立法所包含的反恐的基本精神、一般原则及具体规定都应该与国际反恐公约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才能规范各国的反恐行动。国内反恐立法应该与国际反恐条约协调一致,若有冲突的情况,应对国内法做废除、修改、增加等适当调整。同时,国际反恐公约只有得到国内法的配合,才能够有效的预防、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活动。

参考文献:

[1]余建华.恐怖主义的历史演变.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

[2]奥德丽·库尔思·克罗宁.反恐大略:美国如何打击恐怖主义.北京:新华出版社.2015.

[3]戴艳梅.国际反恐实务.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15.

[4]孙昂.国际反恐前沿:恐怖主义挑战国际法.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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