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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水斋存牍》中的息讼案件研究

2016-05-14何梦莎

法制与社会 2016年5期
关键词:继承婚姻

摘 要 息讼思想以及息讼制度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盟水斋存牍》中直接以息词、息讼开头的案例共有88例,反映了明末地方司法审判中调处息讼适用的真实情形。本文主要通过对《盟水斋存牍》中的诸如斗殴、田土交易以及一些婚姻家庭的民事纠纷的解决,在具体案例中了解晚明时期息讼在民事纠纷中的运用。

关键词 《盟水斋存牍》 息讼 田土交易 婚姻 继承

作者简介:何梦莎,郑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法律史。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56-02

《盟水斋存牍》是明代颜俊彦编著的公牍集。颜俊彦于崇祯元年至崇祯三年(1628-1630)在广州府任推官,《盟水斋存牍》所收录的案件十分丰富,并且保留了错综复杂的案件细节,对研究明朝晚期的法律和社会具有珍贵的史料价值。

《盟水斋存牍》中的息讼案件在一刻谳略五卷、署府谳略一卷、二刻谳略二卷、谳略三卷、谳略二卷署府中有所记载。

《盟水斋存牍》中的息讼案件主要集中在轻微的刑事案件和争产、争田、争继以及一些婚姻家庭的纠纷,我们可以结合具体案例来看当时在民间纠纷中息讼方式的适用范围。

一、人身伤害类案件的调处息讼

(一)欧伤人命案

《盟水斋存牍·一刻·谳略五卷》的“息讼黄文焕 杖”,在该案中,原告李十长年方七八岁,控诉黄文焕打死其父,后经其姻党苏拱台为之劝息,一般的息讼类案件进行到这个阶段就结案了,但是颜俊彦却注意到了李十长言语中的吞吐之处,而且苏拱台在提出息讼意愿时也有提到李十长及其寡母并不愿意就此息诉,进而推断出李繇辉的死亡原因可能虽然主要是因病,但却不仅仅是因病,黄文焕在其中应该起到了一部分消极作用,从而判决黄文焕赔偿白银十两给李十长母子,作为李繇辉的丧葬费和母子二人以后的生活费,并以黄文焕不能和睦乡邻为由杖之。

《盟水斋存牍·二刻·谳略二卷·署府》的“息讼文来福 杖”,在该案中,梁达吴和文来福、亚石争砖哄殴,过了不久梁达吾就病死了。因为来福、亚石是监生文谟的奴仆,所以梁妻刘氏遂对文谟有夫命之控。而文谟在旁人的指点下反诉梁达吾的主人孔道著,这也是当时诉讼的老套路。随后黎昌箓和方光宇从中为双方劝息,刘氏遂有“免简全骸之诉”。虽然此案“事係人命”,但鉴于涉事双方已达成和解,“姑免深求”。但由于事端是由文来福和亚石挑起的,“各杖不枉”。

(二)亲属间相犯

《盟水斋存牍·二刻·谳略二卷·署府》“息讼关鸿泰 杖”,在该案中,关鸿泰以“杀弟之控”诉同族关应凤、关应麟二人,并且有衙门出具的伤单,可见此事的真实性。但鸿泰忽然具息以进,这引起了颜俊彦的注意,毕竟事涉人命,“岂堪任由起灭乎?”询问了劝息者之后发现息讼的根本原因是“两家之囗讼者俱作长眠人”,而且原来诉讼的起因是因财致争,却有杀人之控,本就有捏词妄告之嫌,再加上诉讼当事人俱已经作古,再据此事争讼已经没有意义。但由于关鸣泰“以弟命图赖”,另一方“以贼情抵饰”,双方“事均涉虚”,“本应反坐”,但由于涉事双方本为同族,且念及双方已经悔息,“姑各杖之”。

二、田土纠纷的调处息讼

在《盟水斋存牍》的88个息讼案件中,关于田土交易导致的纠纷占了很大的比例。究其原因,田土在传统乡土社会的中国,是人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私有财产,对人民的生活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据《盟水斋存牍》的记载,颜俊彦在三年之间或初审或复核了超过两百起有关田土纠纷的案子,这也从事实上证明了明朝末期在息讼思想掩盖下的健讼之风。

(一)因强赎田宅引起的纠纷

里甲制度是明朝的基层组织形式。晚明时期,里甲户籍逐渐固定化和世袭化,导致家族成为承担赋役的共同体,设置共有的赡差役田成为家族承担赋役的方式之一。

《盟水斋存牍·一刻·谳略五卷》“息词 罗梦祯 杖”就发生在这种背景条件之下。罗梦祯祖上曾经将包括象湖在内的二百十余亩田地卖给了生员苏进的父亲,这件事发生在多年以前,早已成定局。但到了罗梦祯出任里甲一职之后,却想要赎回曾经卖出的祖产,作赡役之用,却遭到了生员苏进的拒绝,进而引发了这场诉讼。但到案件庭审的时候,双方已经达成了一致的解决方案,所以“具词求息”,但颜俊彦还是讲所有涉案人员拘传到案,“逐一面质”,发现双方确已协商解决此事,方“念其改悔息争”,决定不予深究。但鉴于此事由罗梦祯挑起争端,予以杖惩。

(二)因买卖田宅中的“洗业银”引起的纠纷

典权制度是中国古代一种特有的契约制度,而明朝的法律中也明确规定了“典”与“卖”的区别,即典可回赎,卖不可赎。但由于明律中并未规定典卖田宅回赎的期限,而且交易双方一般也不会约定回赎的期限,所以在实际的交易中,“典”与“卖”的区分并不是特别明显,这也造成了现实交易的混乱。到了明朝晚期,为了避免由于买家不定期回赎造成的纠纷,民间自发形成了在买卖田地之后,买家如果要彻底买断土地,就要另行加价,俗称“加洗”或“洗业银”。

在《盟水斋存牍·一刻·谳略五卷》“息词卢祈延卢新元 杖”中,卢祁延和卢新元是兄弟,卢祁延将田地池塘卖给了弟弟卢新元,但由于当时典卖不分的社会现状影响,按照当时的土地交易习惯,祈延向新元额外索要了“洗业银”,但遭到了新元的拒绝,二人由此产生纠纷。颜俊彦认为新元“富而好礼,非其人也”,这个礼指的就是兄弟之间的孝悌之礼,祈延新元二人本为兄弟,自当守望相助,谈及交易本就伤及兄弟情分,更何况以此雀角小事诉至官府。虽然新元在正式审理之前将“洗业钱”补给了祈延,二人达成了和解,但颜俊彦仍然杖责了二人,“教之以兄弟之好也”。

(三)因无权处分田土引起的纠纷

《盟水斋存牍·一刻·谳略五卷》“息讼黄宅俊 杖”中,黄宅俊是原告关氏的侄婿,关氏丧夫且无后嗣,黄宅俊私下将关氏所有的田土卖给了雷万辰,关氏据此起诉。颜俊彦审理之后,黄宅俊和雷万辰自知理短,已经将田主动退还给关氏。这个案件十分特别,纵观这八十八个息讼案件,绝大多数案件达成息讼的结果都是由于当事人主动求息(悔息)和亲族或生员从中居中调处,这个案件却是由司法官认定可以依照息讼案件处理的。颜俊彦主要依据以下两个原因作出的这个决定:其一,案件发生在亲属之间,亲属之间发生的纠纷在处理上往往更多的从情理出发;其二,虽然未经审判,但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得到满足,再以“计赃准盗论”,未免过于严重。

《盟水斋存牍·二刻·谳略二卷·署府》“息讼钱茂伦 杖”中,钱茂伦受雇看守何氏的山地,却擅自将主人家的产业卖给了韦绍宇以作葬地,“中契甚明”。但不同于上个案件黄宅俊盗卖孀田,买方对盗卖一事是知情的。在本案中,买方韦绍宇并不知道所买的土地并非钱茂伦所有。而且,葬地不同于其他用途的土地交易。在中国这个讲求“视死如视生”的国度,逝者殓葬有着特殊的程序,这个程序是不可逆的。所以,经过林同等人为调处,“令韦绍宇贴何之价而许无迁其葬”。但钱茂伦擅卖主业,法应重究,但念及案件已经处理得当,“姑从杖惩”。

(四)因田土交易中的税业不明造成的纠纷

《盟水斋存牍·一刻·署府·谳略一卷》“息讼何崇润等 二杖”中,何崇润和叶毓真有田土交易,但因为税业不明遂至于讼,但在正式审理之前,二人已中分其业,具息以进。颜俊彦明白“与民无讼,知上台所喜”,但何、叶二人虚词构讼的行为却需要惩罚,遂两杖惩其轻言词讼之过。

(五)因田土、山地争界引起的纠纷

《盟水斋存牍·一刻·谳略五卷》“息讼陈贯 杖”中,陈贯以“涎占毁坟”控诉孝廉,孝廉亦以“挖骨团杀”为词,传唤当事人双方进行质证的时候,也是各言其是。这种案件的处理一般需要官府派人去实地勘明,“按图而剖”,但此项工作尚未进行完毕,原被告便都具息以进,应该是已经平息讼端,各安其业了。《盟水斋存牍》中记载了很多由于田宅、坟地边界不明导致的纠纷,颜俊彦也感慨“此中争山界者,盖一日几案”,可见此类事件的多发性,这也给官府造成了很大的困扰。所以虽然纠纷已经得到解决,但陈贯争山,并且所告之事“不情”,“杖以惩之”。

《盟水斋存牍·二刻·谳略二卷·署府》“息讼李蓁 杖”中,谭氏对侄子李蓁有“杀婶之控”,奉宪拘質,原来二人是因为争地界发生了口角,有生员李苍为二人劝息,姑免深求。但李蓁身为晚辈,“贪地忘亲”,杖之“以儆不能为人侄者”。

《盟水斋存牍·二刻·谳略二卷·署府》“息讼誉洪谟等 杖”中,誉洪谟与誉伟本为兄弟,但二人因为同买葬地,界址不明,而至于讼。有亲族从中为二人调处,双方当事人也愿以息请。但二人兄弟阋墙,有违伦理,且因小事渎宪,不惧三尺,并杖之。

三、户婚纠纷的调处息讼

户婚纠纷是《盟水斋存牍》中息讼案件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涉及到婚姻和继承两个方面。不同于田土交易的偶然性,婚姻和继承更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一)因遗产继承造成的纠纷的调处息讼

《盟水斋存牍·一刻·署府·谳略一卷》“息讼张朝彩 杖”中,谭氏夫故子没,孙子和孙媳也相继而亡,仅余重孙张永寿,这种情状引发了族人张朝彩的觊觎之心。朝彩遂有螟蛉蜾蠃之构,意图使其子张允念鸠占鹊巢,霸占谭氏亡夫留下的家产。此事宗族已有公结,县审已明。张朝彩悔讼求息,判决杖惩张朝彩,以惩其欺孤搀继,而谭氏亡夫留下的家产“听谭氏掌管”。

(二)因婚约的履行而引起的纠纷

《盟水斋存牍·一刻·署府·谳略一卷》“息讼陈司直等 杖”中,陈司直以“留女败伦”起诉梁于理,起因于两家早有婚约,陈司直的儿子年已渐长,要求履行婚约,梁于理多次因故推迟,陈司直因此认为梁于理“恶愆期也”。颜俊彦在本书中多次感慨“甚矣,此中人之不知法也”,这个案件的当事人“欲借公廷一纸为会亲符箓”,本身就非常可笑。最后在案件审理之时,“两造俱叩头乞息”,因为两家的婚事已经举行完毕,也就没有了继续争讼的理由。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陈司直虽然没有直接通过官府的裁决满足自己的诉求,却间接通过起诉这一方式促进了两家婚约的履行,这更像是借助官府这一公权力代表的权威性来促进双方争议的解决。

《盟水斋存牍·二刻·谳略三卷》“息讼区达相 罚谷”中,区达相之女与冯希贤有婚约,已经很多年了。后来希贤失明,区达相宠爱女儿,想要解除婚约。冯葵日遂将其诉至官府。区达相悔悟成婚,,劝和求息。冯葵日虽然是挑起诉讼的人,但所告得实,免其罚。区达相悔婚致讼,罚谷五石。

上述案例,引起纠纷的原因各有不同,但最后都是以息讼结案。

一部分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一部分是由亲族或生员从中调息。争议解决之后,官府一般不再进行干预。

从以上实例中我们发现《盟水斋存牍》中息讼案件的特点:多为邻里纠纷和家族成员内部的纠纷,很多案件告诉之初都是以杀人、劫掠为报案理由,审理之后发现不过是两人之间略有口角之争,这也是明清时期“健讼”之风盛行的一个表现,再加上还有不良讼师的煽风点火,报案原因往往更加耸人听闻。而司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除了依据具体案情,依法断案,同时也要考虑社会伦理,做到情理法的统一。

参考文献:

[1][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第1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范忠信.情理法与中国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

[3]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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