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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沿革和发展方向

2016-05-14宋磊

经济师 2016年5期
关键词:沿革方向问题

宋磊

摘 要:失业保险基金是失业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初创于1986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失业保险制度》施行十几年来,不断得以完善,但在筹集、支出、监管等方面仍暴露出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文章在对我国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面临比较突出的几个问题作进一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 沿革 问题 方向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5-055-02

失业保险制度在我国建立30周年的时间里,经历了产生、变革和不断完善的过程,在解决社会闲置待业人员的上岗就业、保障待业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完善就业机制、拓宽就业渠道方面提供了保障和便利,使其得到规范化的发展。然而,由于社会发展中社会关系的快速变革和复杂性,以及经济、政治、社会制度的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不可避免地会暴露出滞后性,产生一系列问题。因此,分析失业保险制度面临的问题和解决对策迫在眉睫。

一、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

失业保险制度主要是指针对劳动者可能存在的失业风险而设立的保险,是由国家有立法权的机关根据法制程序订立并强制执行的,是保障非自身原因而失去工作的劳动者,在缺少必要的维持生活收入时,由国家规定的相关机关和社会组织保障其最基本的生活,并尽可能地减少风险促进就业的制度。

(一)待业保险阶段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初创于1986年,具体规定在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中,主要是对国营企业中的职工实行职工待业保险,保障生产等制度。

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为适应发展变革的需要,对劳动者的关于工作的保险的范围和保障也在进一步地扩展和提高,失业保险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二)失业保险的发展阶段经历了漫长的阶段

一开始产生于国有企业改革中,为其保障劳动者的附属措施而存在,发展到为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而存在,其制度得到了充分的发展,符合我国的发展历程。在1999年1月我国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中,国家对失业保险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严格规定了保险基金的构成,制定失业保险缴费人员的方式和数额以及投保失业保险的条件和范围等事项内容。该条例的颁发弥补完善了我国在保险范围和方式方面的规定,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新条例的颁布,一是扩大了劳动者可以得到失业保险的范围,将一些企事业单位纳入到失业保险规则中。二是完善了失业保险的程序,明确了其中主体应该承担的责任,有力地促使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三是规范了失业保险待遇制度。并于当年8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及人事部联合发出《关于事业单位参加事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将事业单位纳入事业保险的范畴。按照条例,所有事业单位不分隶属关系不分经费来源,不分职工身份,均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将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列入本单位支出预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失业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制度由行政法规上升到立法层次阶段。

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将我国多年来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失业保险制度,扩大了事业保险适用范围,取消了失业保险的最高标准限制,解决了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明确了失业保险相关基金使用的细则和程序,减少非自身直接原因而无法领取失业保险补贴的情况。国家立法部门和社会组织积极通过相关程序,用规范化、权威化、明确化的规则体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的发展,减少了失业保险中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有力保障失业保险的落实,以点带面地覆盖到社会中的方方面面,保障失业劳动者的基本生活。2014年7月1日,我国新发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开始实施,新条例对事业单位做出具体的规定,要求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应按照法律和相关条文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特别是参加失业保险。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现存问题

(一)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低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有关失业保险的基金的筹集和发放由各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根据地方上的具体情况,制定条例实施,其他地区则由上一级的人民政府在负责实施,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基金已经提高到直辖市和地级市。这仅仅是针对单个城市的失业人群有保障作用。我国地域辽阔,各区域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差距,其中经济是制约地域发展主要的因素,发达地区中失业人数相对而言占其工作总人数比例小,但是其保障失业保险的基金却非常多,而落后地区失业人数多,上缴基金少,这种县级市的统筹限制了很多需要保障的人。根据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则,如果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越大,那么有关失业保险的配套措施则呈现出正比的趋势,也跟随着一起增大,其抵御大规模失业风险的能力越强,所以应提高保障层次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二)失业保险基金来源单调,征缴、支付的方式缺乏力度和科学性

失业保险基金是事业保险制度的关键,当中资金来源又是第一个问题。同时我国出现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缺险、基金收缴缺乏法律刚性。我国目前主要采用的是“三三制”的方式,即政府、劳动者和企事业单位三方来按照一定的方法原则来收缴,而在这三方中政府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主要存在着有些单位和个人欠缴、漏缴的现象,其对我国失业保险的发展有着严重的影响,会使失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会加大不和谐因素的滋生。产生这些弊端的主要原因是一些经济发展良好的单位为减少支出,编造不真实情况进行申报,而其他发展欠佳的企事业单位则根本无力缴纳或者采取拖延的方式拒绝缴纳。

(三)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环节也出现了不少问题

1.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和征缴标准不合理。失业保险基金的给付是指在平时参加保险一旦需要基本保障时所获得救助的支持和补偿。然而目前,我国关于失业保险的支付因为相关法律政策的缺失、所处地理位置经济文化的影响以及行政中的纰漏等原因无法使得各地给付水平达到社会整体水平,无法做到统一调度。一些地区差距不断扩大,仅能基本满足日常生活的需要,无法再提供其他方面的救援,更别说再安排就业了。除此之外,在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中,往往直接忽视了失业劳动者以及地区之间的差异性,都按照统一的标准来征缴,往往会加大其生活压力,以至于根本无法缴纳,从而导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2.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期限不确定。我国目前对于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和支付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规定,各区域的标准也因此各不相同,这可能会影响失业保险的全面覆盖和监督实施,会影响失业劳动者获得救济的程度和再就业。在领取失业保险基金方面,我国的期限比国外领取的期限长,达到了24个月,而且其中审批的手续相对而言也比较繁琐。长期的审查程序一方面会影响失业保险相关支付工作的开展,加大其风险;另一方面也容易导致失业劳动者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寻找工作方面缺少积极性,不利于鼓励失业人员积极再就业。

(四)管理机构混乱,监督落后

因为失业保险本身具有的特殊社会关系,所以导致其管理监督也存在着复杂性。目前由于我国关于失业保险的立法不完善,使得失业保险基金的整体运行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没有高效率、严规范、明规程的监督管理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受到经济波动的束缚,无法得到保障和推进。在社会失业保险管理方面,行政执法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都存在着管制缺乏有效性的问题,有的甚至权责不分,使得事业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处处受到管制和约束。对事业保险的基金管理不完善,没有明确法定的用金制度,存在着违规超用的现象,导致基金不正常的流失。

三、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

(一)实现“省级统筹”模式,改行业统筹为社会统筹

我国目前关于失业保险的统筹模式是“省级统筹,中央调剂”。具体是指由各地方根据自身的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自行向中央缴纳基金,再由中央进行统一分配调度的模式。我们应该根据统筹要求,继续扩大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充分吸收各类劳动者。政府部门应规范清晰的权责,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并主导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还要承担相应的财政补贴,从根本上保证城乡劳动者享有同等的权益。在条件成熟时,将目前的行业统筹变革为社会统筹。

(二)确定合理的给付标准,实行浮动性的失业保险费率

在确定失业保险金时,要充分体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同时在确立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时,不仅要考虑到保障失业者本人的基本生活,而且还要考虑到失业者家属的最低生活保障。我国可以在借鉴国外和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采用薪资比例制,这样不仅排除了收入水平的偶然性,而且更加准确地反映了个人失业前收入的平均水平,同时还能防止导致失业保险金高低悬殊过大,出现与失业保险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制度设计目标不符的情况,从而实行浮动性的失业保险费率。

(三)确定合理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期限和方式,促进失业人员积极就业

由于我国商业保险基金的期限过长,容易导致失业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应赋予各省市根据当地的劳动力供求情况及失业率等具体因素,自主调整失业保险给付期限。对于失业率较轻,劳动力市场比较活跃的地区,可以相应地缩短失业金给付期限,激励失业者积极寻找就业机会。对于失业率较高的地区,可相应延长失业金给付期限,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同时对失业者的具体情况进行细化,根据不同人群采取不同的给付期限。除了这些,还应该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开展各项措施加大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机会。

(四)规范失业保险金发放,建立失业保险个人账户

对于不稳定就业的人群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失业保险个人账户,实现所有缴纳的费用全部信息透明化,要明确失业劳动者在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规程,杜绝违纪现象的发生,加大监督管理,建立方便快捷的失业保险关系接续体制。可以采取个人储蓄账户加上失业保险基金的方式,建立个人失业保险储蓄账户,按劳动者工资的固定比例存入其个人账户,但不允许自由支取,只有符合失业保险金给付条件时方可分期支取。

(五)完善失业保险基金的管制和监督机制

失业保险制度是我国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其关系到失业劳动者的利益。所以,我国应制定和修改完善的法律法规,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的公开化、制度化和透明化,将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将失业保险基金投资的主体、方式及管理支出等方面的规定纳入监管机制。应放宽对失业保险基金投资的管制,应允许保险基金更大规模地参与资本市场运营,放宽投资比例,扩大投资品种。建立专门的包括失业保险基金在内的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机构,或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增强基金运营的竞争力和透明度,促使其在经营过程中降低运营成本。合理配置投资方向,对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的投资比例进行细化,以实现基金投资收益最大化。建立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进行规范化管理,减少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戴沅均.我国事业单位各项社保沿革及现状分析[J].人才资源开发,2014(9):30-32

[2] 饶凯丽.关于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初探[J].社会试点,2015(11)

[3] 冉向东.建立和完善我国失业保险法律制度[J].现代法学,2013(4)

(作者单位:河南省安阳市游园管理站 河南安阳 455000)

(责编: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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