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碳信息披露立法研究综述
2016-05-14郑肇侠
郑肇侠
[提要] 在全球气候变化大背景下,本文从影响碳信息披露的三个核心因素出发,分别综述国内外碳信息披露立法发展状况,并提出我国碳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碳信息披露;政府;市场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2月30日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推进,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碳排放问题所导致的全球气候变化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的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企业、利益相关者以及非盈利组织开始关注这个问题,一些国家(如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开始制定强制性的碳信息披露的相关法案,意图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碳排放。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之中,碳排放量较多,中国政府和企业也越来越重视碳信息披露对于自身的发展。根据2014年CDP中国报告显示,中国回复CDP问卷的数量(45家)再创历史新高,回复率45%处于中等水平,说明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的顶层设计已经具备良好基础,但在具体政策层面仍有提升空间。但是我们目前尚未进行专门的立法。
一、国外立法现状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或“委员会”)在2010年2月8日发布了关于气候变化信息披露的指导,这个指导并不是创造新的法律规定,也没有修改现有的联邦证券法,这只是一个为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提高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清晰性的解释版本。相关规则涵盖了公司的风险因素、业务描述、审判程序的合法性以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并指出公司在其披露的风险因素中加入气候变化的重大风险,风险因素被要求列示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内容包括五个方面,它们分别是碳排放权配额交易的利润和费用、为了达到排放标准而改进设备的成本、由于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变化引起的市场需求量的变化、气候变化所导致的巨大的物理影响以及总量交易机制的财务影响。
1970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清洁空气法案》(CAA),这是一个从固定和移动源来调节空气污染的全面的联邦法律,在这个法案中授权美国环保署(EPA)建立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NAAQS)。2007年美国联邦法院指出温室气体是空气污染物之一。在2009年9月美国环保总局发布了最终的《温室气体强制报告规则》,这个规则要求大约10,000个大型排放设施自2010年1月1日起报告温室气体排放。在2010年5月13日又发布这些大型设施的具体范围包括发电厂、炼油厂、水泥生产设施等。截至2014年12月24日,EPA共出台了24个关于温室气体披露的最终规则和更正。最终形成了一个温室气体报告计划(GHGRP),这是一个温室气体数据的发布工具。通过这个工具可以方便快捷地找到设施层面的信息,包括设施、产业、区位、气体排放量等数据信息。2015年8月3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和美国环保局发布了清洁能源计划,这项计划有望使美国从电力部门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比2005年低32%,同时也减少威胁人们身体健康的烟尘和烟雾排放量20%。这也是一项用实际行动减少碳污染的历史性的一步。表明美国政府已经意识到了气候变化的重要性,并认为报告温室气体排放与市场透明度正相关。
2008年11月,英国政府通过的《气候变化法案》使英国建立了具有长期约束性的法律来适应气候变化。之后,2013年实施的公司法要求伦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自2013年9月起在其战略报告及董事会报告披露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碳减排承诺也要求公司向英国环境局报告所有的与能源使用有关的排放情况并购买碳排放配额。作为欧盟排放交易机制(EU-EST)的补充,CRC也于2010年4月开始实施。强制性的碳信息披露可以使投资者看到公司节能减排的隐性成本,体现了英国向“低碳转型”战略转型的决心。
澳大利亚于2007年发布了《国家温室气体与能源报告法》(NGER),为企业和设施的碳排放、能源生产、能源消耗规定了临界点,要求超过的设施和企业向能源效率和气候变化部和温室气体和能源数据办公室提交碳排放报告。随后又颁布了一系列碳排放信息计量、报告以及鉴证条例等实施细则,要求从2008年起碳排放高的企业与企业集团必须通过政府提供的信息平台向相关部门报告碳排放信息。另外,澳大利亚还建立了专门的数据库和软件系统,为碳数据的保存、浏览、运算、检索做好基础工作。
加拿大环境部2004年发布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告要求年碳排放量超10万吨(2009年调整至5万吨)的企业在温室气体报告体系中披露碳排放信息,此后又公布了报告的披露指南、碳计量方法以及鉴证制度,为有报告义务的企业提供了一个安全的、经济的、单一的报告平台。
国际上具有代表性的五个国际组织(气候风险披露倡议(CRDI)、气候披露准则理事会(CDSB)、普华永道会计公司(PWC)、全球报告倡议组织(CRI)制定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碳信息披露项目(CDP)分别对碳信息披露的内容做出了不同的界定,(陈华,2013)以目标导向为基础对上述的五个组织提出的碳信息披露内容进行总结分析,他们认为不同的制定者因其成立背景和碳信息披露目标导向不同,披露内容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气候披露准则理事会和气候风险披露倡议侧重于碳风险信息的披露,普华永道会计公司与全球报告倡议组织则侧重于披露企业的碳排放量及其产生的影响,CDP则是基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强调碳减排治理和碳风险管理。
西方发达国家早在20世纪就开始的关于碳信息披露立法的探索和实施,已经取得了许多成果,在相关法律制度制定和实施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值得我国在制定时借鉴和参考。
二、国内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还没有对企业必须进行碳信息披露专门立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强制性规定,我国企业在进行碳信息披露时依据的是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包括国家层面的立法、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等(李挚萍,2013),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主要有两部:一部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由于部分温室气体已经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它是我国第一部涉及到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另一部是《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这是我国最早明确要求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律,也是目前我国强制要求企业公开部分环境信息的唯一一部国家级立法。部门规章主要是环境部、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等部门发布的。主要有:《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2003)、《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2004)、《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05)、《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2)。另外,我国财政部关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还涉及到企业会计准则、招股说明书等。除了上述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外,各地方也结合自身情况探索性地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政策与法规,如《江苏省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02)、《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0)等。特别是2010年8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在“五省八市”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后,试点省市此后发布了各自的工作方案,对碳信息披露均提出了相关要求。
三、结论
通过近几年快速增长中的碳信息披露,我们提高了对气候变化的认识并在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取得重大成就。综上所述,我国的碳信息披露建设应着重从如下方面进行完善:
(一)加快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我国政府应尽快出台一部综合性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报告法,对碳信息的概念、碳信息披露的适用主体、披露标准、披露范围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健全碳信息披露的监管机制。制定出既与我国国情相适应,又与国际标准接轨的碳信息披露的标准和框架。
(二)加快碳交易市场建设和加强监管。目前,我国7个试点市(深圳市、上海市、北京市、广东省、天津市、重庆市、湖北省)的碳市场已经全部上线,强制纳入2,247家企业,总配额量超过12亿吨二氧化碳。在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过程中,企业可通过三个途径完成履约:配额买卖、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买卖(CCRE)、碳减排项目或实施申报CCER项目,进行自身抵消。随着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不断完善,碳市场深入开展,预计管控企业数量和总配额量将有所增加,管控强度进一步加大。
(三)企业积极参与自愿碳信息披露。虽然一些研究表明参与自愿碳信息披露和市场反应是负相关关系,但是自愿碳信息披露在减少企业声誉风险和减少碳交易成本的作用却不能被忽视。自愿碳信息披露不仅可以降低管理成本,也是企业社会责任观的一种体现。
主要参考文献:
[1]sec.Commisson Guidance Regarding disclosure related to climate change[EB/OL].http://www.sec.gov/rules/interp/2010/33-9106.pdf,2010.
[2]CDP.CDP 2014 China Report[EB/OL].http://www.cdp.net/CDP Results/CDP-china-climate-change-report-2014.pdf,2014.
[3]陈华,王海燕,荆新.中国企业碳信息披露:内容界定、计量方法和现状研究[J].会计研究,2013.12.
[4]王雨桐,王瑞华.国际碳信息披露发展评述[J].贵州社会科学,2014.5.
[5]程凌香.碳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我国的立法应对[J].环境保护,20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