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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2016-05-14张迎燕

都市家教·上半月 2016年5期
关键词:义务权利学生

【摘 要】学生具有公民和学生双重身份,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本文主要从学生权利与义务的概述出发,分析研究了学生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分类、特点以及内容。通过本文对学生权利、义务的分析,以便对学生权利、义务的关系能有更透彻的认识,保障学生权利,实现学生义务。

【关键词】学生;权利;义务

当前,由于学校中对学生的侵权现象时有发生,因此人们对学生权利保障的问题研究较多。但我们也不能不看到,现实中不仅存在学生权利受损现象,同时也存在学生自身义务履行不到位现象。此外,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是以学生与其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形式实现的,因此,探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离不开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一、学生权利与义务概述

(一)学生权利与义务界定

根据对权利和义务的这种理解,我们认为学生的权利主要是指公民在特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注册取得学生身份后,基于其学生身份依法在特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可以做出享有相关利益的行为的资格。与之相应,学生的义务是指公民依其学生身份,为维护教育资源享有的秩序并完成学习任务应当依法在特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做出一定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的资格。具有这一行为资格的学生,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完成相应学业,实现发展任务。实际上学生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不限于此。因为学生还有公民身份,这使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和学生的关系既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也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在尊重学生的权利的同时,也要尊重其作为公民的权利;而学生在履行其作为学生的义务的同时,也要履行其作为公民的相关义务。

(二)学生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受教育过程的权利和义务,而非泛指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同时,学生以学习为主要任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围绕其学习的需要而形成。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仍与其作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有着密切的联系。因而,根据其与受教育权和学习活动的关系,可以分为直接相关权利义务和间接相关权利义务两大类。公民进入学校后,其抽象的受教育权转化为现实的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学习活动过程中得以实现。在学习活动主体运用一定的教育资源,通过学和教(或指导)的行为相互配合,朝着一定学习目标运动的过程中,相互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中,所形成的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就是直接权利和义务。由于直接权利和义务是最能体现学生身份特征的部分,因而,前述对学生权利和义务的概念解释,主要是针对这种直接权利和义务做出的。

(三)学生权利与义务特点

学生权利和义务具有标的同一性、自主实现阶段性、不可转让性、时空特定性和实现的相对平等性等特点。

第一、学生权利和义务的标的同一性。标的在此是指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目标或对象。在学生所具有的直接权利和义务中,存在所指向的目标或对象是重合的情况。

第二、学生权利和义务自主实现的阶段性。学生是处于不同年龄和发展阶段的公民,而不同年龄阶段的公民的权利能力因其行为能力的区别。

第三、学生权利和义务的时空特定性。学生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过程中必然要与其他相关主体结成复杂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而学生权利和义务的产生与实现离不开特定的社会背景条件。

二、学生权利与义务内容

(一)学生权利

学生的权利是法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①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③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④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为保障学生权利的实现,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其他法律关系主体如学校、教师应尽的义务,没有相应的义务的履行,学生的权利是不能得到充分有效地保障的。学生权利具体如下:

(1)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就学的平等权、受教育的选择权和上课权等方面。

(2)学生的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学生也是公民,其人格尊严同样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3)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学生的健康权是学生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在学校中,对学生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的侵害主要是由于体罚学生和学校事故引起的。

(4)学生的表达自由权。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自由。人表达自己意见的方式有多种,可通过语言,也可通过服饰、化妆、手势、表情、发型、书画等。

(5)学生的人身自由权。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学生也享有人身自由权。

(6)学生的通信自由权与通信秘密权。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1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另外,班主任强迫学生读出信的内容,还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

(二)学生义务

学生作为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享受法定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3条明确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④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

三、结论

我国有各级各类学生约2亿人,其中绝大多数是青少年儿童。在新形势下,怎样保护学生权利,学生怎样才能更好履行义务,这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弄清学生到底享有什么权利,履行什么义务。本文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的界定、特点、分类、内容的做了一个浅显的分析,为了使其更加具体化,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细化,才能使主体更能知道自己的权利与义务。

参考文献:

[1]李晓燕.《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论纲》[J],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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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凯声.《高等教育法规概论》,[M]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5]张维平.《教育法学基础》,[M]辽宁大学学出版社,2009.

[6]代成功.学校学生权利研究[D],吉林大学,2005.

作者简介:

张迎燕(1977.10.12~),女,汉族,大学本科学历,毕业于福建师范大学公共事业管理(教育管理),现任职于保定市易县燕都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高级教师,独立发表的学术论文曾多次获省、市级奖励。研究方向:语文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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