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监管办法可行性分析
2016-05-14蒋子皓
摘要: P2P网络借贷是近年兴起的一种互联网技术与民间借贷相结合的金融创新模式。但是目前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有着很大的法律空白,缺乏监管部门的P2P平台业务将隐含很大的借贷风险,特别是日前又有P2P平台公司卷款跑路的报道。因此,通过对P2P平台借贷活动风险来源的分析,探索民间借贷的未来发展趋势,寻求有效解决措施。
关键词:P2P;监管办法;可行性;缺陷
基金项目:本文为华中师范大学2016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A类项目“网络信贷平台监管的立法构建研究”成果之一
2015年12月28日下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1月27日。作为全社会期盼已久的P2P监管政策,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但是公众并不能因此就放下心来,因为这份监管意见里其实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应当引起注意。
首先,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监管办法》)中,出现了一个新概念“集中度限制”。但是这个概念究竟真正的意义是什么,并没有很清晰的表述。在《监管办法》里,认为“集中度限制”是指为了“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的道德风险等”,比如《监管办法》第十七条特别规定“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并且规定P2P平台“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这些规定的本意自然是好的,也是出于减少风险的目的,避免出借人的财产有大额损失,也符合P2P行业一直标榜的普惠金融的定位。但是整个《监管办法》里都没有明确提到“小额”的标准究竟是什么,具体的金额数量、上限和最低额度等概念,都没有进行规定。当法无明文规定时,这个条文就形同虚设,反而会导致更多的纠纷如果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则又新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
而且在集中度的限制上,《监管办法》竟然把决定权交给了P2P平台,由平台自己来制定相关规则和限度,确定每个借款人的额度上限而没有像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样,制定颁发一个统一的行业调整规则,确立一个可靠的有力的监管制度。
那么《监管办法》究竟为什么不对“小额”进行一个具体的规定呢?这实际上也体现了监管者制定办法时的无奈,是现实缺陷与理想立法状态冲突下折中的产物。
比如对于非法集资的界限是个人20万元、单位100万元,当然并不是说所有满足个人20万元以上,单位100万元以上,就一定是非法集资,但达到了这一门槛,再满足其他一些情形或条件,就确实可能被按非法集资来处理。但是如果借鉴这一标准,以免P2P的融资超出“小额”的限制,却很可能发现几乎所有的P2P平台都不符合标准,它们的融资都大大超出了限度,总不能把所有的平台都封起来,让行业无法正常运行。
但是如果考虑到P2P行业的现实状况,把“小额”的限度抬高,那样又将与非法集资的标准相冲突,一旦发生P2P平台借贷行为越界成为非法集资时,所依据的不同标准将给司法裁判带来困扰,导致执法困难和监管部门的尴尬。
正是这些现实原因,使得监管部门在制定《监管办法》时,既想对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限定,又因为现实阻碍而难以确定具体标准,所以最终只能折中地制定一个概括的条文,只进行宏观的指导,而把具体裁量权交给P2P平台自身。
这一现象也充分反映了监管者对P2P行业的理想定位与P2P行业的行业现实之间的冲突。可见《监管办法》的可行性仍然要受到现实很大的影响,其中的阻碍因素不容忽视。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监管办法》明确禁止了P2P进行股权众筹。其实早在2014年,中国证券业协会下发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就明文规定了股权众筹平台没有得到进行经营P2P网站的权利,目前的趋势也是要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业务和股权众筹活动两者间明确它们的界限,那么这其中的原因可能具体有两点。
首先,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体现为混合业务经营,存在着不同业务的部门,不同的金融体制也分别由不同的机构进行监管。P2P网络借贷平台由银监会部门进行监管,而股权众筹则是由证监会部门进行监管,如果允许P2P平台进行股权众筹或者允许股权众筹活动采取P2P的集资方式,那么这样的混业经营显然不利于各部门进行监管。
其次,P2P的涉及可能会加剧众筹的风险。股权众筹的专业性和难度系数远远高于流行于民间的P2P网络借贷活动,而P2P平台的局限性就决定了它无法在股权众筹的过程中仔细评估、调查、管理,无法掌控其中的风险。而且P2P平台本身还存在着许多缺陷,也没有解决措施,甚至跑路现象频频发生。所以仔细因素都会加剧股权众筹的风险。
参考文献:
[1]张正平.P2P网络借贷:国际发展与中国实践.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3)
[2]李焰.借款人描述性信息对投资人决策的影响——基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分析.经济研究,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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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冯果,蒋莎莎.论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异化及其监管.经济研究,2014(07)
作者简介:
蒋子皓(1994- ),女,福建泉州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