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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发展变化

2016-05-14张雅琦

中国经贸 2016年5期
关键词:原则

张雅琦

【摘 要】“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是海商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的制定为救助方索要报酬提供了依据。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新问题的出现使“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在一些涉及海洋环境污染的案例中不仅因报酬少而打击了救助者的积极性。经过一系列的完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也因被赋予了新的内涵而得以继续在新时代发挥作用。

【关键词】海难救助;“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海洋污染;特别补偿

一、“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概述

我国《海商法》第179 条规定: “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救助未取得效果的,除本法第182 条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规定外,无权获得救助款项”。换言之,无救助效果,不得请求报酬,救助报酬的法律关系不成立。这是海难救助有关救助报酬法律的特殊原则。国际公约和各国海商法均普遍接受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这一原则的最初确立是在《1910年救助公约》第2条,另外在第6条(a)中也有对该原则的体现。自《1910年救助公约》确定这一救助原则后,各国的海商法和使用的救助合同一般都会采用这个原则,在救助合同上印有“No Cure, No Pay”字样。

这一原则使救助方的报酬索要有了一定的依据,在救助者与被救助者之间形成了一个相对公平的付款规则。于被救助者来说,由于在进行订立救助协议时处于危急情况,难免会出现因急于求助而约定较高报酬的现象。而若实际救助结束后,救助方所救助的标的物价值远小于双方约定的报酬,被救助方就会遭受不利的损失。而按效果支付报酬,就有力的避免了这一情况。另一方面,对于救助者来说,它在海难救助中建立了一个激励机制以激励救助方的积极性,即救助效果越大,被救助方获救的财产就越多,救助方获得的报酬也就越多。也就由此对救助方付出的劳动的救助所花费的资金有了一个相对正相关的回报。

二、引起“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改变的起因

“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在实践中起到了一定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航海业的发展以及人们观念的变化,该原则的不合理之处也凸现出来。

著名的“阿莫科·卡迪兹”案件在推动“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发展的同时也促成了《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产生。作为20世纪最有影响的海上污染事故之一,超级油轮“阿莫科·卡迪兹”号失事,并没有得到及时的救助,22万吨原油流入法国沿海海域,造成严重污染。由于“阿莫科·卡迪兹”号的全船倾覆,救助方对的救助被视为没有效果,那么救助方是否应该被给予报酬呢?按照之前惯行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在本案中救助方无疑是无法获得相应报酬的。但是,这样的裁判似乎有违人们的心理预期。不得不承认救助方虽然没有有效挽救出被救助方的海上财产,但在救助过程中仍然消耗了大量的成本,对于减小海洋污染也有所贡献。当我们由“阿莫科·卡迪兹”案件扩展到其他此类涉及海洋污染的海难案件时,之前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此时出现了很大的漏洞。一方面,此类涉及海洋污染的海难在救助时困难大救助成本高,极其有可能出现付出的成本高于所能获得的报酬的情况;另一方面,此类海难救助往往报酬较少,救助方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救助方在耗费大量成本进行救助的同时,船货的价值却在不断减少,如果依据“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此时救助方所能获得的报酬也就在相应减少。由此可见,此类情况下,一味僵化的适用“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无疑会造成对救助方的不公平,从而在不利于鼓励救助方对于此类海难的救助。建立在无视海洋环境基础上的海难救助固然可以获得短期效益,但是同时也是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会造成对航运事业深度发展的恶劣影响,是对远期经济效益的破坏。因此,为适应越来越重要的生态价值,“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势必要做出相应的调整。

三、“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发展完善

自《1910年救助公约》初步正式提出“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后,为适应时代与实践的需要,该原则在漫长的实践中得到了不断的调整和完善。

在“阿莫科·卡迪兹”案件等原因的推动下,“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开始被补充修正。1980年的Lloyds Open Form中很大的一个变化就是对于“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中针对涉及满载或部分载油的油轮部分做出的修改。在涉及此类船舶的救助中,救助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凭借后来被称为“安全网”的计划而获得“特殊的奖励”。修订后的LOF认为在救助不成功或者部分成功或者救助由于救助合同无法完成时,救助方应当被奖励他由此而付出的合理费用和增量,但奖励不能超过这些花费的15%。而且只有当费用和增量比原本应当收回的数量大时才可适用。修改后的LOF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救助方愿意去尽全力救助这些即使是载油的遭遇海难的船舶,并且尽力帮助阻止海洋污染的扩大。尽管LOF中仍然保留了“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但是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个曾经被人们所供奉的原则已经被攻破了。

1981年,国际海事委员会(CMI)在第32届国际会议上提交了救助公约修正草案。国际海事组织(IMO)法律委员会经过七次会议审议后,于1989年4月15日至28日,召开大会,正式讨论并通过了该公约草案,定名为《1989年救助公约》。修改后的《1989年救助公约》,对于报酬的规定,尤其是在涉及环境污染方面救助的报酬获得上有了新的突破。第十四条特别补偿的规定是对LOF的发展,更极大的弥补了“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漏洞。但也并非救助方所有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损的措施都是可以获得特别补偿的,修改后的公约也对其做了严格限制,如一些在救助作业中必须采取的措施,尽管其起到了减轻污染的作用但由于并不是针对环境污染采取的,也不能适用于特别补偿。

但是特别条款在实施后仍然暴露出了许多的问题,诸如“长崎精神”案件所提出的问题:对环境威胁的起算和终止时间,救助费用要否考虑到利润。由于上述原因,“国际救助联盟”、国际船东互保协会集团、财产保险人与国际航运公会四方代表协商一致,最终产生了取代《1989年救助公约》特别补偿的SCOPIC酬金。

2000年LOF得到了修改,如今,《1989年救助公约》的修改也被广泛呼吁。从1910年至今,“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历经百年,在实践中暴露出问题又在实践中不断被完善。每一个原则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都难免会引发质疑,但是我们看到,“无效果,无报酬”也正是在质疑中不断的有所创新,以新的内容形式面对新时代的挑战。

参考文献:

[1]司玉琢,《海商法》,法律出版社第三版,第296页.

[2]李志文,高俊涛:“海难救助‘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生态嬗变”《法学》2010年第7期,第87页.

[3]樊志军:“‘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人道和生态价值嵌入———以海难救助为背景”,《前沿》2013年第23期,第70页.

[4]The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on behalf of the British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1990,p536.

[5]司玉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版,《海商法专论》P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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