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美国货物质量担保中的明示担保
2016-05-14黄杰敏
黄杰敏
摘 要:在商业交易中,货物质量担保是确保买方实现交易目的的重要依据。美国《统一商法典》在借鉴英国货物买卖法的基础上,将货物质量担保划分为明示担保与默示担保,连同违约责任与救济措施等一起形成了完整的货物质量担保制度。通过分析美国《统一商法典》关于允诺和说明、样品和模型两种关键的明示担保,阐释了与明示担保密切相关的交易基础概念。
关键词:允诺和说明;样品和模型;交易基础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6)05-0032-02
货物质量担保是确保买方达成交易目的的重要手段。对于货物质量担保的范围各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将货物质量担保分为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其中明示担保是货物买卖双方对于货物质量担保的约定。笔者以美国《统一商法典》为依据,分析了明示担保中的允诺和说明、样品和模型,以及交易基础这一明示担保中的重要概念,以期为完善我国货物质量担保制度提供借鉴。
一、允诺和说明
明示担保是指货物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对于货物质量的明确约定,其作用在于确认双方交易标的的根本性质。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313条规定,明示担保包括以下三种:1.交易过程中买方确认或允诺的构成交易基础的与货物有关的事实。2.卖方所作的说明,该说明必须构成交易基础。3.交易过程中展示的样品和模型,该模型必须构成交易基础。由上述定义可知,无论是哪种情况,必须构成交易基础才能形成明示担保,因此交易基础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但目前学术界对此并无通论,法典中也未作出明确解释。笔者认为,相比其他说法,合理期待说在法理以及逻辑上更加符合货物买卖法律的发展趋势。
运用合理期待说分析交易基础。首先,陈述构成对货物品质的担保是有条件的。对于明示担保来说,构成交易基础是最核心的条件,只有那些能够构成交易基础,即能够引起买方合理期待的陈述才能构成对货物品质的担保。在交易过程中,出于吸引潜在客户注意力等目的,卖方往往会采用在正常人看来明显属于夸张的陈述。由于正常人可区分此类说法属于明显夸张,因此,即便买方产生一定期待,但只要不属于合理期待的范围,自然也就不能构成交易基础,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判断这种期待是否合理,需要结合买方所处的客观情形来判断。为了防止过多人为影响,主要采用客观标准。根据美国商法及英国商法以前的判例,卖方经常宣称的“此商品是高级品”、“这种商品质量一流”等是典型的“卖者之言”(sales talk),不能以此来追究卖方的责任,毕竟买方无客观标准可以衡量,一般情况下买方也不会相信此类言辞。
判断买方的期待是否合理需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买卖双方所处的环境,包括买卖双方所拥有的知识和经验以及交易的实际情况。二是买方的陈述是否写入合同中。因书面合同具有严肃性,只要卖方同意将商品陈述写入书面合同,则意味着该陈述是卖方经过深思熟虑的结果,判断买方产生相应的期待是合理性的可能性更大。判断卖方的陈述是否构成交易基础,可以从两方面来判断:一是买方是否信赖该陈述;二是买方信赖该陈述是否合理。其中,判断买方信赖该陈述是否合理具有一定的争议。通常来讲,判断信赖是否合理的因素包括买卖双方所拥有的经验和知识,以及交易的实际情况等。对于普通人来说,很容易发现卖方说其梯子“坚不可破”、“永不损坏”、“使用终身”之类的说法属于吹嘘和夸张,因此是典型的“卖者之言”,不会构成交易基础。
除此之外,卖方关于其个人意见的陈述也不能构成交易基础。这种个人意见陈述既包括卖方明确表明是其个人意见,也包括在交易过程中可以明显看出是属于个人意见陈述的情况。法律上考虑这种情况主要是为了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在货物品质担保中,保护期待利益主要是基于对买方的保护,但如不合理界定,买方反而有可能滥用,以致危害卖方利益。并且在合同达成过程中,基于双方的平等地位,成交的关键在于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如果卖方仅仅是陈述个人意见,而非就这些质量问题与买方达成一致,此时要求卖方对其个人意见的陈述承担责任明显过于苛刻。因此,一般来说,卖方关于其个人意见的陈述不构成交易基础,自然也不能构成明示担保,卖方也不用承担责任。肯特认为:“当一个人有平等的机会形成自己的判断时,如果他对其他人的见解发生了依赖,他就要因此而承担风险。”并且,判断期待是否合理的一个重要依据是买方是否有机会形成自己的判断。至于是否满足此条件,则需要结合多种因素去分析,一个比较容易界定和理解的标准是买方是否对卖方的见解产生依赖性及该依赖是否合理。比较典型的例子是卖方以个人的知识为基础的见解,例如律师、会计师以及其他有特殊信赖关系的买卖双方之间,但此时买卖双方拥有的有关货物的信息是不同的,买方处于严重的不利地位,对卖方的意见应该给予一定的约束以保护买方,否则卖方可能滥用其优势。纯粹的卖方个人意见不能作为产生担保的理由,而卖方以个人知识为基础的见解可能构成担保。
除了以个人知识为基础的见解,卖方的陈述是否是常识性的问题,而非一般人不了解的事实,也会影响判定是否构成交易基础。如果卖方陈述的是常识性的问题,买方对其的依赖是不合理的,则自然无法构成交易基础。如果卖方陈述的并非常识性问题,而是以一定的专业知识为基础的个人见解,而此个人见解构成交易基础的可能性很大,如果买方恰好不具备此专业知识,则买卖双方完全不平等,买方必须合理地依赖卖方,则肯定会构成交易基础。一般说来,卖方关于质量的陈述比关于数量的陈述更有可能被认为是对纯粹个人见解的陈述,关于价值的陈述比市场价值的陈述更有可能被认定为对纯粹见解的陈述。新墨西哥州最高法院判决的“洛文顿饲养场诉艾博特试验站”一案(1982)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说明。在该案中,原告通过一家公司购入卖方生产的疫苗,以便预防一种使牛发生瘟疫的疫苗。1974年原告为他饲养的牛注射了这种疫苗,但这些牛还是感染了疫病。结果一些牛死亡,其他牛由于患病而减少增重。原告以出售给他疫苗的公司和被告为诉讼对象提起了诉讼。新墨西哥州最高法院在判词中指出:“一般说来,当卖方说明一种买方所不了解的事实而买方对卖方的这一表述产生信赖的时候,卖方就作出了一项明示的担保。然而,当卖方仅就某一问题表达见解或判断,卖方对于该问题并无专门知识,或者他可以期望买方对于这类问题也有自己的见解并能运用其判断能力时,卖方的表述就不能成为一项明示的担保。即使被告的陈述算是一种见解,如果这种陈述变成了交易前提的一个组成部分,这种见解就是一种担保”。分析判词可知,交易基础是有其适用范围的,即如果该陈述是交易的前提,则无需考虑该陈述是否构成了交易基础,自然形成明示担保,其主要原因是如果该陈述是交易的前提,则意味着买卖双方对此形成了一致意见,买方因此产生期待是合理的。
二、样品和模型
在货物买卖中,经常出现用样品及模型说明货物品质的情况,通常很容易将二者混淆。但实际上二者存在很大差别。样品是指从一大批货物中抽取的一定数量的能够代表整批货物品质的实物。而模型是指专门制造的某种货物的模拟制品,用以说明货物的某些特征,最典型的如汽车模型。如同其他明示担保,样品和模型形成明示担保的前提条件是构成交易基础。在二者是否构成交易基础的问题上法律进行了区分性对待。对于凭样品进行的交易,法律明确规定样品构成交易基础,自然形成明示担保。但此时要注意两方面问题:一是凭样品买卖的判定。在实际交易中很多情形下都会用到样品,但并非所有用到样品的交易都构成凭样品买卖。有些展示样品是示范性的,并不是受到合同约束的样品;有些样品只是为了吸引顾客,并非为了说明品质,如橱窗中展示的样品。货物交易过程中的一些说明也会影响关于凭样品买卖的交易,如在交易过程中明确表示实际货物质量与样品质量之间的差异。二是凭样品买卖中货物品质担保的范围。凭样品买卖中出现的样品展示的货物质量是有限的,并不一定担保货物质量的所有方面。在样品中,有用来说明货物颜色的样品,称之为色样,只能用来展示货物的颜色;也有用来说明货物款式的样品,称之为款样,只展示货物的款式。这些样品都不能用来保证明确说明以外的货物质量。
总之,货物质量的明示担保是买卖双方对于货物质量的明确约定,是买卖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也是保护和平衡交易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借鉴美国商法中明示担保的相关规定对我国合同法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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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军.美国合同法[M].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4.
[3]王军.美国合同法判例选评[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责任编辑:乔虹 梁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