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法律治理的困境与突围
2016-05-14郑兴宇袁璐
郑兴宇 袁璐
摘 要:我国目前治理网络谣言的立法不够完善、应对网络谣言的模式简单问题,提出应从完善立法、建立全面的网络谣言应对体制、促进信息公开、拓宽公众参与渠道等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网络谣言;现状和困境;国外经验;完善措施
根据《CNNIC第35次互联网报告》对中国网民规模的最新统计,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3117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7.9%,较2013年底提升了2.1个百分点。[ ]互联网在我国迅速发展,网民数量也逐年渐增加,这同时表明了公众网络生活参与度的提升。微博、微信、论坛、贴吧、QQ群、电子邮件等为网民提供了表达和分享思想的社交平台,但同样为谣言的传播提供更为迅速、广阔的空间。近年来网络谣言的出现可谓屡见不鲜。一些网络谣言不仅造成了公众的心理恐慌,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对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造成了威胁。
一、我国网络谣言法律治理的现状
为了净化网络环境、规范网络行为,我国相继出台了一些规制网络谣言的法律法规,初步确立了信息网络传播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使治理网络谣言有法可依,在治理网络谣言方面发挥了一定积极的作用。目前我国涉及网络谣言内容的法律条款零散的分布于刑法、行政法、民法等不同部门法当中,网络谣言发布者或传播者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由于这些法律法规很多且十分零散,通过归纳,将涉及网络谣言问题的法律规定分为受害人主义、国家主义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主义三种模式。
(一)受害人主义模式
网络谣言的受害者向谣言发布者主张权利。网络谣言的受害者往往因为谣言涉及的虚假内容,使自己的名誉权等人身权利受到损害,此时受害人可以针对侵权人即网络谣言的发布者,启动民事法律程序,要求侵权人赔偿自己的损失。
(二)国家主义模式
启动刑事司法程序,追究刑事责任。一方面,我国《刑法》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具体而言,即编造恐怖信息,或者故意传播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的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网络谣言在刑法上还可能涉及的其他罪名有:侮辱、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等。其中,2013年颁布的《“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为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不仅说明了网络诽谤中的“情节严重”是指,诽谤信息被浏览5000次以上或被转发500次以上[ ],同时对发布、传播网络谣言构成其他罪名的情节也做了相应的说明。可以说,通过刑法打击网络谣言,是我国目前治理网络谣言最严格的手段。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主义模式
根据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五条的内容,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发现运营的网络平台出现网络谣言信息时,应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信息进一步传输,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此外,在很多行政法规、规章中也指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网络平台的信息进行监督,对于虚假、恶性谣言信息发布者可以采取禁言、注销账号等措施,做好网络空间的看门人。这些规定和条例有,《互联网信息服务信息管理规定》、《互联网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电信条例》等等。
二、网络谣言法律治理的手段完善
(一)治理网络谣言,有赖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治理网络谣言,从而构建更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完善互联网法律法规是前提。通过上文的介绍可以看出,一方面,我国虽然初步形成了信息网络传播法律体系,但是这个体系存在很多缺陷,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国外一些国家互联网立法健全、完善,给规制网络行为、管理互联网行业提供了切实的制度保障,成功值得借鉴。
(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全面的网络谣言应对体系
在完善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妥善治理网络谣言,还需要完善管理互联网信息的手段。虽然英国等国家都以最低限度的管制为一贯原则,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更多依靠行业自律,但是,这种政府管理只做导航的应对模式,要以成熟的行业自我管理制度为基础,更依赖于网络经营者和网络使用者的良好素质。而我国对互联网管理经验不足、制度不完善,同时网络经营者和网民素质还有待提高,目前政府在互联网信息管理方面仍需发挥主导作用。
(三)政府信息公开,推动政府公信力的提高——网络谣言的长治之策
在应对网络谣言的过程中,政府对相关信息的及时公开,不仅能够起到消解谣言的作用,而且可以减少公众心理恐慌、促进社会稳定。同时,政府公信力的提高在某种层度上也依赖于政府信息的公开。政府信息的公开及政府公信力的提高,使政府应对网络谣言时采取其他具体措施更加行之有效,因为只有公众相信政府公布信息的及时性和真实性,才能进一步瓦解公众对网络谣言信息真实性的信任。
(四)促进多方协调合作共同治理网络谣言
网络谣言的治理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过程,仅仅依赖于权力机关对网络信息的管理机制是微不足道的。笔者认为,法律治理网络谣言的模式应是开放的,应当疏通媒体、公众参与共同应对网络谣言的有效渠道,积极倡导和鼓励互联网领域的行业自律,从而使得治理网络谣言有多言主体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