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辞职不代表放弃补偿
2016-05-14颜梅生
颜梅生
由于种种原因,员工主动从用人单位辞职无疑屡见不鲜。问题在于许多用人单位却借此拒绝对员工给予经济补偿,相当一部分员工也自认为理亏而不敢索要,因为他们并不知道:主动辞职,并不等于放弃应得的经济补偿。
因工资被拖欠而辞职,有权索要经济补偿
案例:时至2015年10月9日,姚红萍在一家公司的工作时间已达两年零11个月。由于被公司拖欠2个月工资且多次讨要未果,姚红萍最终选择了主动离职。可当她要求公司支付累计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时,公司却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七种情形中,并没有明确将劳动者主动辞职纳入其中为由拒绝。
说法:公司应当向姚红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指出,对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不管是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具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而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与之对应,姚红萍的理由明显成立。
因单位被吊销而辞职,有权索要经济补偿
案例:2015年11月初,杨丽丽所在的公司因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且经警告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后,仍逾期不办理,加之情节严重,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自感无所事事的杨丽丽随即主动向相关负责人提交了辞呈,并要求按自己在公司的工作时间,支付两个半月的离职经济补偿金。可相关负责人认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非其所愿,其也没有让杨丽丽离职,因而杨丽丽无权索要。
说法: 杨丽丽有权获取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该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的内容是:“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也就是说,尽管被吊销营业执照确实非公司所愿,也是杨丽丽自己请求离职,但杨丽丽同样有权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更何况杨丽丽之所以离职,与已经失去相应劳动岗位密切关联。
非因工负伤导致辞职,也能索要经济补偿
案例:2015年12月1日,公司派人找到因在工余时间学骑摩托车被摔伤,而已经住院35天的楼囝囝,表示楼囝囝短时间内无法上班,其工作岗位一直没人,对生产造成了一定影响,公司想另行招聘他人,可楼囝囝又仍占着“名分”,使得公司相当为难,实则暗示楼囝囝不如主动离职。楼囝囝没有多想,爽快地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呈。岂料,当她索要4个月的支付经济补偿时,公司却以其并非工伤且自己要求辞职为由拒绝。
说法:楼囝囝有权索要经济补偿。《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第(一)项则明确“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也指出,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而该法第四十条第(一)项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即鉴于楼囝囝尚在医疗期,即使属非因工负伤、主动辞职,公司也应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