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节目被网络疯转之后
2016-05-14黄晶
黄晶
电视节目《领不到结婚证的恋人》在某台地面频道《都市情缘》栏目播出后,原本只是一期普通的救助节目,却因为当事人在户籍上的兄妹关系,引起了各大网络媒体的关注,一夜之间,全国的网络媒体都转发了这个新闻。这些网络媒体在报道时,标题以“兄妹关系”作噱头,用“乱伦”字眼博眼球,成了名副其实的标题党。这种做法严重影响了节目中两位当事人的日常生活。好在经过及时的沟通解释,转载的网络媒体和视频播放平台将视频下架,防止了事情的持续发酵,安抚了当事人的情绪。
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第48条第1款的规定,网络媒体如无转载授权,也没有支付任何报酬给节目著作权所有人,其行为涉嫌侵犯该台著作权。然而,虽然网络媒体的无授权转载行为侵权,但在实践中,电视节目著作权的维权是非常艰难的,一是难以证明侵权损失,二是维权成本过高。此外,网络传播的速度和广度,对于提高电视栏目知名度有一定的帮助,因此大多数时候,传统媒体对这种侵权行为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最多只是在产生不良影响后要求对方删除相关的内容。
实际上,网络转载给传统媒体带来的利益,并不能成为侵权行为不被追究的理由,因为这种无授权转载带来的弊端比利益更大。如传统媒体相较于网络媒体,因为节目多为自制,其产出具有独创性和自主性。这是吸引忠实观众的关键因素,也是除了公信力之外,传统媒体最大的优势。如果传统媒体制作的节目,网络媒体能够不经过允许、不支付报酬地随意改编转载,那么传统媒体的这种优势会荡然无存。
此外,无限制传播带来的是消极影响。在此次事件中,因为网络媒体擅自篡改标题来吸睛,导致节目当事人遭受非议,从而使他们对电视台产生不满。明明是一件帮助当事人的好事,因为这种没有限制的传播,影响了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好事变成坏事;明明是一件可以帮助电视媒体提高口碑的事情,因为这种没有限制的传播,让当事人对栏目和记者产生误解,反而影响了节目的外界评价。
与其被动防御,不如主动出击。传统媒体对于这种状况,与其等待节目被网络媒体无授权转载,不如寻找合作对象,化被动为主动,定期定时向大型网络媒体有偿提供节目内容稿件,供其转载播出,实现双赢。当然,这种转变需要建立在积极维权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