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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党大还是法大”疑问

2016-05-14毛智瑛

山东青年 2016年6期
关键词:共产党

毛智瑛

摘 要:对党与法的关系问题的争论,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从来没有终结过。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讲话对此给出了明确回复: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有机统一的。这就从理论上证明了“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不可逆的“伪命题”。但是现实生活中仍有人对此持反对态度,二者的关系问题仍然存在争议。本文在剖析“党”、“法”这一对概念的基础上,论证党与法的高度统一关系,以期达到破除“党大还是法大”困扰的目标。

关键词:共产党;法;高度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从八二宪法“党在法下”[1]的重要原则到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已经精辟回答了这一问题:在当今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2]即是说,党与法的关系问题已经从法理与制度、党章与宪法的结合上得到了明确的回答。但是现实生活中,大众仍然对此存在思想混乱:一方面强调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另一方面又强调法律至高无上,那么究竟谁比谁大?笔者认为,困惑的核心点在于人们对“党”与“法”这两个关键概念的理解。

一、“党”与“法”的概念厘清

厘清“党”与“法”的概念是破除“党大还是法大”疑问的关键,也是正确理解党与法关系的前提。

(一)“党”的概念

从内涵来看,在我国,这里的“党”特指中国共产党,而不包括其他的任何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它是一个集合概念,也就是说它所包含内的任何一个部分,比如某个共产党员、某个领导干部、某个党组织,仅仅是党的一个组成部分,只能在有限的意义上或许可以代表党。但是我们绝不能简简单单地将党的一分子与党的形象、权威和意志画上等号。

从外延来看,党的领导与执政、政策和决策、相关文件、领导人讲话、言论等都是党及其各级组织带领人民群众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方法。但是在理解党与法的关系时,不能把其中的单个行为或者活动简单地等同于中国共产党的整体意志和集体行为。

(二)“法”的概念

从内涵上来看,这里的“法”是“指由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规定公民权利与义务、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体系,在我国即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3]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各种单行法与单行条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

从外延来看,这里的法还指一系列的概念、活动和行为,比如国家层面来讲的法制与法治、科学立法、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等,公民层面的全民守法等以及立法行为、执法行为、司法行为和守法行为等。

二、误解党与法的关系的原因

(一)“党”“法”概念的误解带来的话语陷阱

正是“党”与“法”概念内涵外延较为复杂,人们根据对“党”与“法”的概念的不同理解对二者关系的评判容易出现多种不同的组合。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党与法的关系常常被演变成为政府部门领导的指示命令与国家法治谁说了算的问题、法院检察院按领导意愿办案还是依法办案、党的文件与国家法律谁更权威等。在这里我们可以发现,人们大多是把领导人破坏法治原则的话当做了党、把党组织违反了法治原则的具体行为当做了党,进而在思想上出现了混乱,产生了“党大还是法大”的疑问。

(二)混淆思想的现实感受

另一方面,疑问来源于人们现实生活中的真实经历和感受。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我国的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问题,这些负面的现象,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中留下了不好的印象。人民群众的利益得不到具体的落实,人民群众就会把矛头指向我国的政治体制、党的领导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党”与“法”就成了这些地方、部门以及个人违反法治的言语与行为的替罪羔羊。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和落实,“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即使在理论上得到了明确也很难从人民群众的现实生活中淡出。

三、党与法的关系:高度统一

(一)从党与法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看二者的高度统一

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其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决定了党要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党在任何时候都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也不允许任何党员凌驾于群众之上。社会主义法治是人民的法治,其内在要求是以保障人民的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与推行社会主义法治都是为了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都是方式和手段。党与法最终高度统一在二者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上。

(二)从党章看党与法的高度统一

党章作为党内制度和行为的最高规范,在根本上保证了党与法的高度统一。党章对党及党员与法的关系做出如下规定:党的领导必须坚持和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证党与法、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高度统一;党的领导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所有共产党员除了公民权利和职权之外不存在任何私利和特权,并且必须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党章的这些规定具体、严格而极富针对性,从根本规范和制度上保障了党与法的高度统一。

(三)从宪法看党与法的高度统一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也是党领导人民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宪法对党与法的关系做出了如下规定:党是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领导核心;实行依法治国,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各政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党及党组织或者党员及干部不得拥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私利和特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4]宪法的这些规定,从宪法依据和宪制基础上保证了党与法的高度统一。

[参考文献]

[1]黄钟.党在法下:八二宪法的关键原则[J].炎黄春秋,2013 年第4 期.

[2]谢一.破除“党大还是法大”的迷惑,正确实施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省[J].理论与当代,2015年第5期.

[3]李林.论党与法的高度统一[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三期.

[4]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R].新华网.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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