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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居住证制度”思考迁徙自由权入宪问题

2016-05-14兰路晓杨玄宇

青春岁月 2016年6期
关键词:户籍制度宪法

兰路晓 杨玄宇

【摘要】现行的宪法中并未确认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的存在阻碍着该项权利的实现,对于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深入无疑是不利的。当下,我们可以抓住居住证制度的实施契机,探寻迁徙自由权入宪的路径,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

【关键词】迁徙自由权;户籍制度;宪法

2016年1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居住证暂行条例》开始实施,如今我国彻底告别“暂住证”时代,实现了从“暂住证”到“居住证”的转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日益突出的公民自由迁徙现象,以及我国宪法上迁徙自由权缺失的现状等,对它的研究,是当前的研究热点之一。

一、概述

1、涵义明晰

很多研究者对迁徙自由权的定义都有其独特的见解。我认为,迁徙自由权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内容。一方面,指自由流动和迁徙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居住自由的权利,即迁徙和居住自由,这两方面是密切联系的。迁徙自由是居住自由的存在,迁徙自由以居住自由为目的。如果只说迁徙自由,在迁徙之后公民不能实现自由居住,将是毫无意义的;居住自由的缺失,也就意味着迁徙自由没有了保障。二者缺一不可,否则这项权将没有实际意义。

2、涵义外延

下面笔者将对迁徙自由作进一步解释,用一句话来概括它的重要性即牵一发而动全身。首先,它既是人身自由的一部分,又是社会经济权利的一部分。这里集中体现了它“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点。因为公民的迁徙会伴随着工作、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变化。其次,这项权利与我们公民的平等权也密切联系。诸如社会上频频出现的“高考移民”现象,农民工的孩子入学受限等。这些都警示着我们,由于迁徙自由权的缺失而出现了社会上的多发的不平等现象。尽管伴随着居住证制度的改革,一部分迁徙群体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就业平等权和受教育平等权,但获得居住证仍有限制性条件,很大一部分迁徙群体仍然被“拒之门外”。

二、可行性分析

1、现实依据

根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统计,全国五分之一的人口,尤其以青壮年劳动力为主,在进行长时间的流动,人口流动的现实已经开始冲击迁徙自由权的缺失问题。迁徙自由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迫切性。因此,法律应今早对这项权利予以规定,使之成为所有公民的基本权利。

2、实践依据

居住证的前身是人才居住证。它的实施,一方面继续发挥登记和管理流动人口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居住证制度,我们能够扩大流动人口获得基本公共服务覆盖的范围。该制度实施以来,效果明显,至2012年12月,已出台了居住证管理方面相关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城市已达39个。居住证制度的出现尽管只是完全实现迁徙自由的一个阶段性的举措,但是它可以在实践上为推动迁徙自由权的实现提供根据。

三、建议

1、尽快修改宪法

由于我国宪法条文上并未确定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导致广大流动人群的权益保障“无法可依”。一旦在宪法上确定了该权利,那么广大流动人群就拥有了流动的法律依据,会带动劳动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的流动。在市场机制的条件下,迸发活力。所以,当前最重要的是在宪法上对迁徙自由权以确认,同时制定一些程序性要件,使该权利最终为人民所享有。

2、以居住证制度为突破口

国务院公布的《居住证暂行条例》自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我国的流动人口迎来了“居住证时代”。居住证制度改革应根据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拒绝盲目,从我们的具体国情出发,循序渐进。该制度是解决迁徙人口享受公共服务问题,促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我们应牢牢抓住“居住证”制度这个契机。

3、改革户籍制度

为了实现迁徙自由,要以实现居住自由为保障,这就依赖户籍制度的改革。城乡的二元结构是阻碍迁徙自由的关键因素。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设置迁徙人群在各地落户基本条件。这样有利于将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步向城市转移,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向第二、第三产业的转移,带动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农村发展的现代化。当然,劳动力的增加,刺激市场活力,也会带动城市经济的发展。

4、加快经济建设

我们虽然不断开展户籍制度改革,尤其是居住证制度的实施,但不得不承认在制度实施中还是会遇到一些瓶颈性障碍。诸如,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情况,一旦实现了迁徙自由,意味着城乡居民享有同等的社会保障水平,这将对财政支出造成巨大压力。退一步讲,假设实现了迁徙自由权,但如果没有必要的經济条件做保障,它也只是流于形式。甚者,也会在社会上引发新的不和谐问题。

我认为,在现行居住证制度的实施引导下,逐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大力发展经济,同时,在宪法上明确迁徙自由权,实质意义上的迁徙自由的出现,将不再是难事。

【参考文献】

[1] 韩业斌. 户籍制度改革与迁徙自由权入宪路径分析[J].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5,36(2).

【作者简介】

兰路晓(1991—),女,汉族,河北邢台人,研究生学历,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杨玄宇(1992—),女,汉族,河北邯郸人,研究生学历,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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