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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探讨与研究

2016-05-14王晓兵

青春岁月 2016年6期

王晓兵

【摘要】中国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后,政府管理的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信用体系已经是当务之急,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组织机构代码为国家信用体系的建设提供了“先天”的技术支持。

【关键词】社会信用体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一、组织机构代码的平台优势为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

目前,我国没有完善的管理信用立法和失信约束惩罚机制,仅有的信用信息数据也分散在工商、税务、质检、药检、公安、环保、劳动、公共事业、法院等部门,并且这些信息数据大多缺项甚至失准,解决这些问题,组织机构代码作为已经成型的国家信息库,完全具备先天优势。

1、组织机构代码特性

(1)具有独特的唯一性、始終不变性

组织机构代码在全国范围内赋予各类组织机构的唯一法定标识,该标识的全国唯一性、始终不变性特征决定了它能衔接和整合各有关部门业务数据库,是最适合作为建设“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的桥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各类单位的数字化名称,相当于单位的“身份证号”,是各级职能部门对单个组织机构进行计算机网络管理的统一字段,成为跨部门跨系统的检索引擎,是网络信息沟通的桥梁和纽带。

(2)具有统一性、广泛的适应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赋码、办理、信息采集、录入、标引、归档等都是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实施的,是严格按照依法获得的证照内容,一数多源的方式采集,属第三方行为。各信息项是经过标准化处理的,具有统一性特征。政府各职能部门完全可以采取“拿来主义”,直接使用已经打包好的组织机构代码及其信息,使得各职能部门得到的信息高度统一、完全一致,提高了正确率和工作效率。同时,也大大增强了处理特定信息的能力。

(3)具有可溯源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系统能够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各个单位可溯源性的记录。每个组织机构在申请赋予组织机构代码时,都要求提供依法成立的资格证书或文件、经办人身份证等相关证照。将这些证照进行电子化,再分别进行纳入数据库。之后,对所有已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实施年度检验管理,经过标准化处理后,既便于检索,又利于统计分析和分类,并永久保存。形成信用基础信息记录,具有真实性、实效性、溯源性、不可抵赖性。

2、建立全国性的信息化信用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

记录真实、详尽、实时的数据资料,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做法,不管是个人信用体系,还是商业信用体系一样需要数据信息作支撑。为了对一个企业、一个自然人的信用历史进行记录、分析,各相关政府部门,已将企业信用数据分别录入电脑系统,形成了各自独立运行的系统,成为能够进行共享的不同方面的信息源。

目前,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已在税务、公安、法院等系统中得到应用,并实现对接和联网。同时,正在进行与质检总局、商务部、财务部等有关部门业务信息的数据核查,探索构建在全国相关部门联网查询的新模式。这些举措都为衔接和整合各有关部门业务数据库提供了条件,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提供了信息交换平台,逐步实现普遍意义上的资源共享。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待解决的问题及措施

1、信用法律发箍缺失或滞后

目前,我国在全面启动建设信用体系上还缺乏法制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直接涉及到公民信息安全和企业商业秘密等问题,必须以法律、法规作为制度保障,但我国尚未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这就造成构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基础薄弱。企业征信系统运行几年来,至今未见有关企业征信系统数据信息的界定、公开、私用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而1999年颁布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对于目前正在运行的企业征信系统来说已明显滞后,严重影响了基层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工作与征信系统的推广效率。

2、各职能部门信息系统有待强化和完善

各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将本部门数据信息的管理提高到国家层面的信息化管理的高度,以高度的责任心对待业务信息处理的每一个细节。实施信用信息标准化,将信息管理的形式、程序、信息的内容、格式等按照国家或者国际标准精心处理,确保信息质量。不断强化和完善各职能部门信息系统,确保各业务信息系统成为真实、可信、完善的标准化的信息源,从而最终实现全国各业务信息的大统一。

3、现有征信系统数据质量有待提高

一是目前个人征信系统数据更新周期在一个月左右,这样的结果是,尽管各银行的原始数据已及时更新,但反映在征信系统上却有一个滞后期,造成客户和银行之间的取回;二是所征集信息的额度有限,服务范围狭窄,除金融机构外,一般不能支持社会其他方面的信用信息需求。要结合组织机构代码平台优势整合相关有关信息,建立一套完整的信用体系和征信系统,为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记载和查询提供一个全面的信息平台。

4、信用信息有待充分共享

信息不能充分共享,影响系统效用的发挥。目前,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之间的数据尚未开通,大量可以开放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分散在政府各部门,又相互封闭。应当按照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提出的要求,在当前国家信用立法暂时滞后的情况下,政府各有关部门通过组织机构代码的联网作用,积极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逐步建设和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体系,充分共享信用信息。同时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罚机制,真正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

三、结语

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的发展,我国的信息化建设已经进入高速发展的阶段,组织机构代码必将在国家统一的信用体系建设中起到重要作用,其数据信息的共享与汇总,是唯一能够满足政府建设国家统一的信用体系的基础平台。

【参考文献】

[1] 陈振明. 公共管理学[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2] 徐晓琳. 电子政务导论[M]. 武汉:武汉出版社,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