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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走向庭审主义

2016-05-14回子斌

青春岁月 2016年6期
关键词:公平正义依法治国

【摘要】作为刑事案件公平正义的实现途径和表现形式,法院的审判活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是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而法庭审理活动则该环节的重中之重,因此,如何改革现有的审判模式,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防止冤错案件的一再发生,更好地实现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树立司法权威,这再次作为一个前沿问题进入众人的视野。

【关键词】依法治国;公平正义;庭审中心主义

一、定义与态度

所谓“庭审中心主义”,是指审判案件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一种刑事案件审判模式。

笔者认为,实行庭审中心主义,就必须走出实践中的卷宗中心主义审判模式,而所谓走出,就意味着大刀阔斧的改革,摒弃以卷宗为中心的一整套刑事诉讼规则和刑事诉讼理念,重构一种新的消除了卷宗影响的刑事审判制度,转变司法人员头脑中根深蒂固的重视卷宗、相信卷宗的旧思想实现从卷宗中心主义到庭审中心主义的伟大跨越。

二、庭审中心主义审判模式的具体制度

1、以庭审为中心

对于当前流水线式的刑事诉讼程序,一方面从制度设计上从强调“分工合作、相互配合”转变为强调“互相制约”,强化法庭审理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作用,截断侦查卷宗对之后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的影响,削弱或者消除侦查活动对犯罪嫌疑人的定性作用,把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和重心转移到法庭审理上;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学教育和法制宣传,改变司法人员和社会大众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既有认识和思维模式,认识到只有法院才拥有审判权,只有法庭审理才是对被告人的最终认定环节,任何其他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妄断都是对审判机关司法权的僭越。

2、证在法庭、辩在法庭、判在法庭

首先,摒弃卷宗,控辩审三方尤其是检察官一方以口头的方式当庭讯问被告人,对于案件涉及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专家辅助人等应当出庭说明情况,并接受公诉方、辩护方和法官的询问和质证,不允许公诉方以宣读笔录的方式来代替他们出庭,对于公诉方在法庭上宣读的笔录,不得作为定罪量刑和裁判的依据,应当作为传闻证据予以排除。

其次,在法庭辩论和的过程中,要始终贯彻直接原则和言辞原则,贯彻直接原则就要求法官亲自观看、听取整个庭审过程,参与到庭审活动中,任何人不能由其他人员代替;贯彻言辞原则就要求控辩审三方用口头的方式开展庭审活动,任何人的口头陈述都不可以用纸质的卷宗来代替。对于出庭说明情况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专家輔助人,还要借鉴英美法系的做法,引进交叉询问制度,通过双方“主询问——反询问——再主询问——再反询问”的方式来验证他们所陈述的情况是相互一致还是自相矛盾,以此来排除信息中的虚假成分,或者是阐明案件中模糊不清的事实。

再次,依据当庭的陈述、质证、辩论来发现、认定的案件事实,确定被告人有罪与否,如果被告人有罪,该适用刑法分则中的哪一项罪名,是否有法定的应当或者酌定的从重、从轻、减轻量刑的情节,并把各项理由表述在最终的判决文书之中,确认庭审活动的每个过程和各项结果;为保证法庭审理和裁判文书的一致性和连贯性,法庭应当采取当庭宣判而非择期宣判的宣判模式,以此截断法庭外的因素影响到案件的最终判决。

最后,确立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纵观世人震惊的冤错案件,例如云南杜培武案、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等案件,这些冤错案件的形成无不与侦查机关令人深恶痛绝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取证行为有关,然而通过这种手段所获得的非法证据和下次证据经过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种种补强、洗白等行为而转化为合法证据,走上法庭,并作为不可或缺的重要证据而证明被告人犯有人神共愤的罪行。为了防范此类情况的重演,法庭要严格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庭审过程中发现的各个非法证据,要一律排除,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对于庭审中发现的瑕疵证据,要严格限制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补强和洗白行为,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过补强和洗白的证据,即使最终获得了证据资格,对案件具有重要的证明力,也要排除在外。

三、结论

在刑事诉讼中,几乎所有的刑事诉讼活动都离不开案卷,因为每个具体案件的实体信息、程序文件和证据材料都必须记录到可以保存、查阅的案卷当中,这样才能把各个阶段诉讼成果固定化,也才能为下一阶段的诉讼活动做好准备,但是刑事诉讼中流转的案卷异化了整个刑事审判制度,转移了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与重心,影响了本该绝对中立的法院的神圣的裁判行为和司法公信力,所以我们必须排斥卷宗中心主义。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庭审中心主义的特点与卷宗中心主义存在的弊端几乎是相互对立或者说是相克的,庭审中心主义恰好可以克服卷宗中心主义的弊端,截断侦查案卷对法官定案的无形影响,它就像是一剂专门针对卷宗中心主义审判模式的弊端而开出的良药。

因为在刑事案件审理模式的选择问题上,选择结果只能是唯一的,而不可能是二者共存甚至多者共存的,所以,鉴于卷宗中心主义在实践运用中存在的诸多不足以及由此而引发的问题,我们应当摒弃卷宗中心主义,坚定不移地选择相对完善的庭审中心主义审判模式,正确发挥卷宗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作用,而不是决定被告人有罪的作用,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权,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推进法治建设,构建法治国家。

【参考文献】

[1] 刘静坤. “‘庭审中心主义改革的历程和路径探索”[J]. 人民法院报, 2014.

[2] 刘少军, 蒋鹏飞. 关于刑事案件卷宗改革的法律思考[J].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2).

[3] 林劲松. 我国侦查案卷制度反思[J].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9,(4).

[4] 何家弘, 主编. 谁的审判谁的权——刑事庭审制度改革的实证研究[M].法律出版社, 2011.

[5] 刘 玫. 传闻证据规则及其在中国刑事诉讼中的运用[M].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7.

[6] 陈瑞华. 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第二版[M]. 法律出版社, 2010.

【作者简介】

回子斌(1991—),男,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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