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熟人社会下的民事纠纷问题

2016-05-14王惠

青春岁月 2016年6期

【摘要】熟人社会的典型代表是村庄,村子不大圈子也小,基本上每家每户都是相互认识的,有人的地方就会有纷争,一般像这种基层的民事小纠纷都是通过村委会处理的,但是实际上却都是通过“熟人”去处理。

【关键词】熟人社会;民事纠纷;巡回法庭

一、熟人社会下的民事糾纷解决

1、熟人社会概念

熟人社会,更通俗的讲就是“小圈子”社会,20世纪费孝通在《乡土中国》提出的概念。一般是指人与人之间有着一种私人关系,人与人通过这种关系联系起来,构成一张张关系网。那么可以看出现在的农村就是熟人社会的一个典型例子。因为人口少,活动的地域那也就那么大,所以大家彼此都是什么熟识的。

2、村委会

村委会,按理来说呢这是村里事情的决策中心,村里大小事务都是经由这里处理的,这里面有这村里的“高层”。要是发生点小纠纷,小会找到这边比较有地位,德高望重的人来处理。村委也会被称为大队。大队,也就是生产大队,生产大队(简称大队),是指中国大陆农村地区在人民公社时期存在的农村基层组织。其前身为“行政村”,实行人民公社制度以后,“村”过渡至大队;人民公社解体以后,恢复到原来“村”的体制。在那个时期,村里是以队为单位,把村里的人分成24个队,所以管理队的地方就是“大队”,也就是现在的村委会。

3、过去的纠纷与解决

在“过去”的那段时间里,也就差不多是公社化的那时候,之前的农村跟现在的并不相同,一个院子里住着好几户人家。对于土地的使用这一块,就成了争端最多的地方,那时候住在一起的都是一个队的,因为队的划分就是以街道来实行的。这时候就需要找“中间人”,“中间人”一般都是村里有威望的人,例如小队长、村长、年纪大的长辈。了解了基本情况之后,中间人就成为了两边的桥梁,完成双方信息的一个传递。在彼此都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去解决这种民事纠纷,这种民间调解的方式第一要看调解人是否有足够的经验去处理这类纠纷,其次也要看当事人双方的想法。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这种方式被普遍适用,实施至今。

4、现在的纠纷与解决

到了21世纪,纷争还是依旧存在的,矛盾也还是有的,在现在的农村,发生民事或者轻微刑事案件,需要处理的时候,大家也都通过调解的方式去解决的,因为提起诉讼即耗时又费钱,所以依旧维持着这种“老时候”的处理问题方式,但是与过去不同的是,现在农村越来越富裕,人们也懂得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一旦问题严重起来,调解得不到解决的时候还是会起诉,走法律这条道路。

二、对纠纷解决的机制的分析

虽然这种解决纠纷的办法在农村里一直经久不衰,但是这种办法将来还是否能继续存在下去,关键要看这种办法是否还能适应如今的农村。

1、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合理性

在作者我看来虽然这种通过“中间人”调解进而解决民事纠纷是有其局限性的。首先,中国是一个讲究“情”要多过法的国家,历史传统有着浓厚的“人情”色彩,那么中间人也是人,他在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前提下,可能处理一些问题就会有失公正,也会有先入为主的观念。但是两方当事人,也有可能会觉得中间人很有“地位”,不愿得罪也不敢得罪,所以处理完事情之后即使稍显不公也不会很过分计较,这样对公民维权意识其实是有很大伤害的,“懦弱”思想会慢慢“侵蚀”他们,继而就算将来一些严重问题的出现,也会因为这种思想也草草了之。其次,中间人也都是村里的人,一般都是中老年人,接受教育的程度也不高。不利于法律的普及教育,当代中国的普法教育尽管通过各种各样的形式在展开,可是我想说广大农村地区依然是“重灾区”,大部分的农村还是没有法律常识,他们的思想严重落伍,“仗着”自己是村里的大户(人口比较多的家庭,尤其是男孩子比较多),就在村里横向霸道,挑衅滋事。村里人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在被“欺负”之后也都是通过“中间人”拿钱了事。最后,小还可以看出由于这种处事方法有其太久的存在历史,所以村民就会形成这种依赖心理,他们就会完全放弃法律这条道路,不利于法律观念的发展,长期下去不利于新农村的建设,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是百害而无一利。中国普法之路将会变得更加困难。

2、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性

一个问题都是有其两面性的,要用辩证的眼光去看待问题。虽然这种解决问题的方法有其局限性,但是存在即合理,既然一直存在到了现在,那么必然有其合理的意义。

首先,效率高,一般纠纷发生之后。就会有人去请“中间人”来处理。不用找律师,不用提交诉讼申请,不需要等法院排期等等一系列复杂的程序公式都可以省略掉,一件民事诉讼会以最快的方式被处理好,一个简单民事案件在我看来,如果走法律程序3个月都不一定能下来结果,就算真的到了开庭的时候,法官也是希望可以在庭前调解的时候解决掉。大概在“中间人”介入的一个星期之内就会有结果。事情也会得到妥善的处理。

其次,节省资源。据调查,一个法官每年需要处理的案件有400起左右,所以这类民事纠纷如果也去排期,法官处理的案子就会变成更为庞大的一个数字。并且这类案件即使进入了法律程序也依然是以调解为主,所以如果我们可以通过民间调解的方式解决这类民事纠纷,就不用占用司法资源,法官的压力也会减轻。

最后,建设和谐农村。通过民间调解方式去处理简单的民事纠纷,不会损伤每个家庭的“面子”,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在本文开头作者就有介绍,农村是熟人社会的典型代表,这样的情形下,大部分都愿意接受“中间人”的调解,在内部化解矛盾。在村子里发生的纠纷,如果不妥善处理很可能会引发一些恶性的暴力事件,调解也就显得尤其的重要。

三、这种纠纷解决办法的未来发展趋势

笔者我对这种“办法”的优缺点进行了一个简单的分析。那么很明显,是有需要改进的地方的。首先,笔者认为“中间人”要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在处理问题的时候可以适当的给农村讲解一些简单的法律常识,以这种方法向村子里的人慢慢渗透,慢慢培养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提高农民维护自己权益的法律意识。其次,现在比较热门的司法改革,关于巡回法庭这个问题的探讨,笔者本人觉得这个制度可以适应到农村里去,基层法院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巡回法庭这样的方式来帮助农民处理一些民事纠纷,这样有利于树立法律在人民心中的地位,提高法律的地位,这样也会对减少农村犯罪多一些帮助,而且既然要走巡回法庭,村里的“中间人”也可以接受一些法律的知识,对其进行教育培养,这样巡回法庭的人数就不用很多,法院的工作人员一个加一两个当地的“中间人”一边审理案件一边进行学习。这样可以减少一些公费支出等等,因为“中间人”也都是不需要工资补贴什么的,达到资源的合理应用与优化整合。最后,在我看来,在广大农村地区,这种纠纷解决办法将要继续存在很长一段时间,而且以我个人观点看,这种“办法”是不会被取代的,会一直存在,我们现在所需要做的就是要让这种“办法”完善,发扬它的优势,深挖其潜力,为中国农村地区的普法工作带来新的、最有效的方式。

【作者简介】

王惠(1992—),女,汉族,华侨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在读,主要研究方向:国际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