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制度先行,街道人大工委运作有章可循
2016-05-14朱鋆
朱鋆
2016年5月27日,浦东新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作出在街道设立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决定的同时,审议通过了《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两者同步出台,使街道人大工委在设立之初就有了具体的操作规范,职责定位更为清晰,工作开展有章可循。
设立区人大常委会街道人大工委,是浦东新区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关于加强基层人大工作和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常委会专门成立工作组,深入开展调研,其间基层普遍反映,虽然地方组织法和市人大《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对于街道人大工委的性质、职责等已作出规定,但仍较为原则,希望区人大能够出台更具体、更具操作性的制度规范,以便遵照执行。
因此,区人大常委会着手制定《工作规则》,结合浦东实际,从街道人大工委的人员组成、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履职规范等方面对市人大《若干规定》进行深化和细化。《工作规则》共十二条,从四个方面规范街道人大工委工作:
明确性质定位。街道人大工委是区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受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对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为保证区人大常委会及时全面掌握街道人大工委工作情况,更为准确有效地领导和监督街道人大工委开展工作,《工作规则》中明确了“三报告”机制:即年度工作计划报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每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安排开展的监督、选举、调研、视察等工作情况要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规则》同时强调街道人大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要求街道人大工委自觉接受街道党工委领导,定期汇报工作,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及时请示汇报;街道人大工委副主任应当列席街道党工委会议,使街道党工委重视和支持街道人大工委的作用发挥。
明确工作职责。《工作规则》对市人大《若干规定》明确的六项职责进行补充和细化,确定了九项职责,分为三类:一是法治宣传和保证法律实施。将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保证其在辖区内的遵守和执行确定为街道人大工委的一项基本职责。二是办理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监督、选举、视察、调研等工作。细化为三项职责,包括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安排,组织代表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开展监督;围绕基层社会治理、预算安排及执行、民生实事项目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开展调查研究等活动;协助区人大常委会做好辖区内区人大代表选举、罢免和补选等工作。三是服务代表履职。主要包括联系辖区内代表、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组织代表联系社区和选区选民、组织代表报告履职情况、督办代表建议、做好代表履职登记等。
规范工作机制。包括三方面:明确会议制度,规定街道人大工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可通知街道办事处和上一级国家机关派驻街道的其他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邀请辖区内人大代表和选民列席会议。强调工作对接,要求街道人大工委加强与街道办事处和辖区内有关部门的工作沟通,建立年度重点工作对接和日常工作联系机制。加强制度建设,要求街道人大工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机制,推进街道人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落实工作保障。主要是三个“明确”:明确人员组成,结合浦东实际,确定街道人大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7至11人组成,其中主任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兼任,设专职副主任1人。明确机构设置,街道人大工委设办公室,配备工作人员,承担街道人大工委日常工作。街道人大工委设立固定场所为代表履职活动提供服务保障。明确财政保障,街道人大工委工作经费列入各街道年度部门预算,予以充分保障。